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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宜章县政府纠正错误的辞退决定

2018-9-28 12:07:17发布114次查看
宜章的“包青天”在哪里?
申控人:姓李名四军,男,汉族,中专文化,1975年出生,宜章县玉溪镇罗家山村民委员会第 7 村民小组村民,身份证号:432824197512160***:18975526430。
被申控人:秦卫国,男,郴州市公安局副处级退休人员。
申控事项:
1、请立案查处被申控人挟私打击报复申控人的违法违纪行为。
2、请撤销宜章县人民政府宜政监(2000)7号文件《关于辞退李四军同志的批复》。
3、请依纪依规推翻给予申控人的错误决定,恢复申控人的一切待遇。
事实和理由:
申控人在1998年4月15日因犯违纪错误被宜章县监察局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在2000年7月11日宜章县监察局解除申控人行政记大过处分决定,后短暂的57天后,被宜章县公安局报呈,宜章县人民政府批准将申控人辞退。这是一件被申控人挟私打击报复申控人的政治案件。是宜章县人民政府的一个既无事实依据,更无法律政策依据的违法的错误决定。是一桩一事作两次处理的政治迫害,是创宜章史无前例的当代板本的莫须有。其真实事实是:
申控人郴州工校毕业后,分配在宜章县南特水泥厂工作。1993年10月参加工作,1997年10月考选到宜章县公安战线,分配在团结派出所任民警。1997年11月24日奉副所长李锦新之命,与实习生顾正军、治安队员李华太将留置所里的赌博人员谢宏生重新检查问话,从其身上搜出700元人民币。当场作了笔录,将700元改为400元,从中截留300元,暂由李华太保管,准备私分每人100元。在未分钱之前,事情暴露,李华太将300元交给了申控人,随后申控人将300元钱上交给了县公安局监察室。为此,宜章县监察局对申控人和欧正军、李华太立案查处。宜章县监察局对欧正军、李华太未作任何处分和处理,唯独对申控人于1998年4月16日下发了“宜监审【1998】6号文件《关于李四军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给予李四军行政记大过处分”。申控人不服,于1998年5月23日向宜章县监察局提出复查申请,1998年6月29日宜章县监察局作出《关于李四军同志所犯错误的复审决定》“决定维持原给予李四军行政记大过的处分不变”。在被调查期间申控人于1998年1月调任里田派出所民警,一直未授衔。在里田工作期间通过群众举报,由申控人带领治安队员依法查处了里田供销社的一起赌博案,在讯问期间,申控人接到了被申控人打到所内的电话,询问案情后,武断地命令申控人不要继续查办,将案件撤销。申控人答:“等我向黄所长汇报后再由他决定”。过后不久就接到了黄所长的电话,叫申控人停止对里田供销社赌博案的审查,并当场释放所有的涉赌人员。申控人心里不畅,生气地将该案卷烧毁。
2000年7月11日,由于申控人工作表现良好,宜章县监察局下发了宜监审【2000】4号文件《同意解除李四军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决定》。2000年8月的某一天,局长吴小波及被申控人分别找我谈话,吴小波局长以同情与无奈的语气说:“小李,通过你的这几年的工作表现,虽然已经解除你的处分,但局党委还是做出了对你辞退的处理意见,我也感到很无奈,希望你离开公安队伍之后依然要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可到了被申控人办公室谈话,他则以鄙视的眼光看着我说:“你以为你的处分解除了,你的事情就办变了呀!我照样也要把你赶出去,这就是你的下场!。”到了2000年9月18日,县公安局政工室叫我办退职手续,并象杨白劳一样含泪领取退职费若干元。
宜章县公安局向宜章县人民政府呈报《关于辞退李四军同志的报告》,宜章县人民政府于2000年9月8日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辞退李四军同志。申控人认为宜政监【2000】1号文件《宜章县人民政府关于辞退李四军同志的批复》,实现了被申控人要将申控人致于政治生命死亡的阴谋,该《批复》是一个没有事实依据,是违背法律政策的完全错误的政治笑话,详细理由是:
一、该《批复》完成了被申控人政治迫害申控人公报私仇的历史使命。宜章县人民政府的公权替被申控人无权将申控人置于死地的梦想得以实现,这是宜章县人民政府的败笔。
二、该《批复》的形成是对法律原则的严重破坏。
1、该《批复》违背了法律的一事不作二次处罚的原则。
宜章县监察局根据申控人的错误和政策规定给予申控人行政记大过处分,并于2000年7月11日宜章县监察局下发了宜监审【2000】4号文件《关于解除李四军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决定》,根据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理所当然,人民警察条例应当服从于公务员管理条例。宜章县人民政府就不应该允许再给申控人第二次辞退处理。所以该《批复》是错误的、违法、侵权的,应予撤销纠正。
2、该《批复》的作出违背了罪责相一致原则,罪责相一致的原则即对错误的处罚要依法处罚,不能轻也不能重,要恰如其分,既不能轻罪重判,也不能重罪轻判。将申控人作辞退处理违背了这一原则,就是执法错误,必须遵循有错必纠的原则,予以改进。
3、该《批复》违背了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宜章县监察局给申控人行政记大过的处分,是根据国务院(1998)(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上位法作出的。宜章县人民政府再次给予申控人辞退处理决定是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是一下位法,无疑是错误的,做了错事就要承认,并改正之。
4、该《批复》的作出程序违法。
按照干部分级管理原则,宜章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干部对象是科级,处级归市政府管辖,申控人是一般干部,怎么有资格受到县政府的管辖制裁。可笑的是申控人在被迫害致政治生命死亡前,又荣幸地享受了一次科级待遇,这是县政府的无知,才有程序违法的产生。
5、该《批复》制作必备内容的缺失,是对申控人权利的戏弄。
县政府的笔杆子们在制作该《批复》时,缺失必备内容,被处理人关于不服的救助途径,缺失该项重要内容的《批复》,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应该废止的。缺失了该项重要的内容的《批复》,是侵犯了申控人的民主政治权利,县人民政府应自我纠错。
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个县级人民政府能做到就会将社会推向文明,否则就要将人民引回到盘古开天地前的混浊世界。宜章县旧衙门楹联是,穷秀才做官,怕污三世清名,不受半文将法卖;老百姓讲理,非被十分冤苦,莫投一字入门来。以内蒙呼案平反为历史转折的纠错春风吹遍了华夏大地,为什么春风不度宜章关,难道申控人被宜章县人民政府政治迫害的被辞退的命运熬过17个春夏秋冬后,得不到春风滋润!
此致
敬礼!
注:附件四份文件:宜监审【1998】6号、宜监审【1998】6号复审、宜监审【2000】4号、宜政监【2000】1号。
申控人:李四军
2017年4月28日
宜章怎么这么多冤案呀!!今年的六月真的要下大雪了!!天气预报:六月一号下特大冰雹!!强烈请求宜章县政府依法纠错!!还受害人一个公道!!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宜章处处有冤情!!只是都被官场腐败层层蒙蔽了!!欺上瞒下!!请派出专门巡视组对宜章展开地毯式巡视,严查腐败官员!!让他们无处循形!!拍蝇震虎!!还宜章人民一个清净的天空!!!急盼!!!
请问现代社会的公平正义在何处??
都是权大于法惹的祸!!警察都受冤!!老百姓有冤不就更无处伸了!!!民不聊生啊!!中国啊中国
宜章处处藏冤案!!请包青天下凡来宜章!!为民请命!!为民作主!!打虎拍蝇!!
2017-05-10 21: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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