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法院:法学院喊你回来补课!
我们是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被告人朱介生一审阶段的辩护人,自2015年10月份接受其家属委托办理该案至今,亲身经历了双峰县人民法院严重违法办案的种种怪状,经向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多次反映未果之后,现将本案中双峰县法院的违法事实予以公开。
一、严重超期羁押,不予释放也不予变更强制措施。
2015年10月14日,娄底市双峰县检察院就朱介生、林济湘以及朱良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向双峰县法院提起公诉。双峰县法院于2016年6月8日、6月28日两次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双峰县法院至今未下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本案自2015年10月中旬起诉至贵院至今已将近十一个月,已经大大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法院在一审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当释放被告人或者对被告人予以变更强制措施。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超期羁押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双峰县人民法院完全无视法律关于审限的规定,受理本案至今已一年六个月未下判决,且超期羁押未对被告人朱介生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被告人朱介生的合法权益。为此,辩护人多次向本案审判长邹法官(电话:15243803577)以及主管院长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等申请,但主审邹法官的答复是本案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不可能变更强制措施以及释放被告人朱介生。未果之下,辩护人向双峰县检察院递交请求对超期羁押予以监督和纠正的申请,但未收到任何答复。
辩护人认为本案双峰县法院无视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最高院、最高检的三令五申,肆意践踏法律,侵犯被告人朱介生的合法权益。
二、庭审结束之后,违法启动鉴定程序。
因本案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因涉及吸收存款的人数较多,数额颇大,对于吸收本案本金数额的确定就非常重要。在本案开庭之前,辩护人就该问题跟本案主审邹法官沟提出过要尽兴司法鉴定予以确认数额的申请,但最终被邹法官以没有必要予以驳回。在2016年6月份的二次开庭开庭过程中,辩护人提出本案起诉状中所认定的吸收存款的总额存在异议,且数额不清。庭审结束后,在2016年底辩护人跟主审法官沟通的过程中邹法官突然提出因为审委会觉得本案吸收数额没有查清,要求要对吸收存款的数额进行司法鉴定。后由双峰县公安局于2016年12月10日委托湖南省同仁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湖南省同仁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了鉴定报告,辩护人是于2017年3月中旬才收到该鉴定报告,该报告作出了后续开庭中公诉方补充的证据。
辩护人认为2016年6月份两次开庭结束之后,本案的庭审已经结束,双峰县法院应该针对公诉方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和事实予以审理查明,若公诉方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判决公诉方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之规定,法院建议补充侦查的情形仅限于以上情况,本案中的司法鉴定并不属于该情况。 因此,本案中双峰县法院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主动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严重违反了法院居中裁判中立的原则。
三、临时更换合议庭成员,违法开庭。
2017年3月20日左右,因为鉴定报告出来,双峰县法院通知3月27日下午继续开庭。开庭的前一天晚上收到主审邹法官的信息“张律师,有一名人民陪审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明天下午的庭审,该案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特此通知。”后跟邹法官通电话询问具体情况,得知当天邹法官得知该陪审员生病无法参加庭审,故合议庭成员要更换,这也意味着前两次的庭审有可能需要从新再走一遍!
我们认为庭审已经结束,现双峰县法院以此种理由重新开庭完全属于违法,其理由在于:第一、案件评议阶段早过且已超过法定审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5号)第九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本案早在2016年6月28日开庭审理后,就进入评议阶段并应做出判决,拖到现在,早已过了审限,又提出更换合议庭成员,十分不妥。第二、更换合议庭成员并非法院规定的特殊情况;若本案在庭审前,或者至迟在法律规定的评议期限前(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如原合议庭成员遇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审理本案,更换合议庭成员,勉强让当事人接受多少还有点道理。现本案庭审结束,至今已有九个月,原合议庭成员完成有条件合议案件,现在才提出更换合议庭成员,完全没有道理。第三、本案并无继续开庭审理的必要;本案基本事实在前两次开庭中基本查清,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不清,控方已经在法定的期限内予以了举证,现庭审结束后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双峰县法院完全无视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三番五次的明确违法,辩护人在跟主审法官多次沟通无效的情况下,为保障本案能得到公众审判,现将以上违法现状公之于众,以期监督。
双峰县法院,法学院喊你回来补课!
本案辩护人:余仁财律师、张群林律师
2017年4月1日
在中国,法官就是法,没有法制,法治可言。这就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2017-04-05 23:59: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