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常德市汉寿县太子庙工业园黄福村张家湾组一名普通村民,2006年,常德市汉寿县太子庙工业园黄福村张家湾组的农田在太子庙工业园和汉寿县农村经营管理局的操作下,以租赁形式租赁给湖南猎鹰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期限是2006-2024年,合同上有汉寿县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签证盖章。而我家有4.704亩农田的使用权,被湖南猎鹰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后修建景观设施,根据合同上的权利义务,猎鹰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用来正常开发和生产经营,我方应该支持,我家也一直很支持,从未参与阻挠建设施工。从2006至2015年,一直按照合同权利义务领取农田租赁费用,每年一次。
2016年7月份,因为我爸爸中风动手术,急需一大笔钱,为了救命,所以我找到了村组织,向村组织咨询能不能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然后把4.704亩农田被征收给政府,按照相应国家标准,补贴相应的土地费用和安置费用,然后用这笔钱救我爸爸的命,但是村支部书记给我的答复是:我家的4.704亩农田早在2012年就被征收用来建草坪了,只能按照1.5万元/亩给予征收补偿,并且这些年依据合同所得的租赁费用必须扣出来,而且就算是到了2024年,租赁合同到期了,也只能按照1.5万元/亩征收,并且必须要扣除依据合同依法所得的全部租赁费用。可是我家的4.704亩农田在建设的红线之外,而且早租赁给猎鹰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用来修建景观设施了,2012年政府搞建设时,没有经过我家签字,也没有跟我们说废除租赁合同,而且我家一直在依法履行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
作为一个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是何等的重要,尤其是我父亲中风动手术不仅花光了家里仅有的一点积蓄,而且负债累累。目前他严重偏瘫,残疾,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我的母亲常年被病痛折磨,从2011年至今,从没有吃过米饭,只能以米糊等流质食物和易消化食物为生。老两口生活来源就是那仅有的4.704亩农田(张家湾组所有的土地均在2003-2006年之间全部被湖南猎鹰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征收,且一直闲置),现如今太子庙工业园黄福村村支书给予的答复对于我们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而且对此我有很多疑点:
1、那4.704亩农田明明是在政府见证下以租赁形式租赁给湖南猎鹰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签订了租赁合同,并且修建了景观设施,怎么突然变成被政府征收建草坪了。
2、就算被政府征收用来建草坪,为什么没有经过我家人签字同意?政府修建草坪农民是应该支持,也是农民的义务,可是难道政府征收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农民却连基本的签字同意和知会权利都没有?村支部难道可以只手遮天?
3、就算被政府征收修草坪,在太子庙工业园和汉寿县农村经营管理局的操作下,有汉寿县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签证盖章的租赁合同,难道不具备法律效益,难道不需要经过正规程序予以废除,并对违约受害人给予赔偿? 作为违约的受害人,难道我父母不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吗?
4、根据汉寿县国土资源局2012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3.212万元/亩,现在村支书却告诉我们只有1.5万元/亩,并且连最基本的农业人员保障安置都没有,而且也没有相应的文件。难道村组织可以不经过任何文件、公示、公告随意定土地征收单价?
走法律程序,会给你一个好的说法的。
租赁合同是正规签订的,以前也领了补偿款,如果你单方面违约估计是不行的。建议请求社会救助来帮助你父亲治病。
上述情况不属实,原面积只有3.877亩,该田在2011年s205公路被征用,当时征地价每亩15000元,上门多次做工作他们父子俩认为价格低不拿征地款,近几年按原涉外租用地协议每年在村里领取租金。现在要征地款只能按当时价格征收。
原租用协议明文规定政府征用无条件终止协议,他所说的情况不属实。
1、土地上修建的是涉外的景观设施,什么时候变成了建设绿化带,我只能说,现有的景观设施还在土地上,还没拆除,用事实来说话。2012年,村组织承认土地在红线外,承认租赁合同的合法,并且每年也支付了租赁费用,为什么到了2016年土地变成了早被征收?什么时候红线外租赁的土地变成了红线内被征收的土地? 世间想不通的事情莫过于此!
2、就算村组织你们有乾坤大挪移的本事,可以把土地移入征收红线内,但是根据国家规定: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建设(农民自己的住宅、村企业和村公益建设除外),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必须得有省级政府或国务院的土地征收批文才算合法,如果原来属于农业用地的,还必须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文,这个转用批文一般也是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批准,且报批材料中的《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未经土地承包人签字就属于非法,当然你们也可以冒充签名。。。。。但是我想问你们是不懂法律呢还是知法犯法?
3、根据国家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民;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同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我想问村组织:你们可曾公示公告过?1.5万/亩是怎么来的?是谁给的你们权力随意定征地补偿标准?
黄福居委会:我想问: 农村集体土地属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三)项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款分配属于农民集体组织集体决定的事项,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其他行政机关不能代行分配权利
。
2016-08-10 13: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