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在湘乡市邮政局工作了四十多年的老员工,2004年之前在湘乡市梅桥镇营业厅工作。在2004年因单位公事被人打伤,自此开始了长达13年的不公对待。
2004年因公事被人打伤后,湘乡市邮政局领导提出对本人进行岗位调动,并且以安排我的爱人进局工作作为补偿。但因调至机关工作并安排我爱人要降低本人岗位工资的原因,我选择了调至当时隶属湘乡市邮政局旗下的花园酒店进行传达室的安保工作。在花园酒店工作期间,经单位领导商议后我的爱人开始被聘请入花园酒店与我一起工作。而后在2005年9月28日经过湘乡市邮政局党委开会研究决定,在我与我爱人工资不变的前提下,将我与我爱人调至湘乡市邮政局机关传达室工作,当时我的内心是非常感激局里领导的。但是好景不长,在机关单位工作了几个月之后,我爱人工资明细条没有了,她每月的工资以加班费等形式打入了我的工资明细条中,自此开始的节日福利也没有了我爱人的那一份。那时候我并不明白单位领导这样做的用意何在,因我爱人没有节日福利的事情我对领导进行了申诉。2006年这件事引起了来湘乡市局检查的当时湘潭市局局长姚局长的注意,最终协调以将我爱人的工资增加至800元每月结束。在此之后我爱人的工资依旧一直以加班费等形式打在我的工资明细中,但是不明白原由的我也没有再纠结于我爱人的工资为什么会在我的工资明细中。直至2014年我才明白他们的用意何在!
因湘乡市邮政局一直没有与我爱人签订劳动合同,加上当时我与爱人的法律意识薄弱十年来一直不懂也没有要求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所以十年里我爱人也没有入养老保险。因年龄问题,2014年我向湘乡市邮政局领导提出要局里为我爱人入养老保险的要求,没想到局里的领导竟然说我的爱人不是湘乡市邮政局的员工,所以没有为我爱人入养老保险的义务!我不明白,我与我爱人在湘乡市邮政局机关传达室兢兢业业勤勤恳恳的工作了10年,并且在这10年期间全年无休假每天24小时的工作时间,直至2013年每晚12点后都要对两三班邮车进行接车,为什么提出要为我爱人入养老保险时得到的竟是这样荒唐的回答!所以我开始向上级以及人力资源等部门进行上访,自此我终于明白了什么叫做投诉无门!我的各类上访信件都石沉大海,找相关部门解决也是各种托词,要么是让我去别的部门上访,要么就是对我说要相信单位可以帮我解决这件事。然而养老保险的事情还没得到解决,我爱人竟因此事被当时的湘乡市邮政局局长彭志云殴打受伤以致住院!并且在住院过程中领导毫无解决事情的态度,也从未对我爱人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探望!实在无路可走的我选择了在红网进行投诉,这件事才开始有了解决的苗头。在进行仲裁的过程中,湘乡市邮政局领导一直矢口否认我爱人是邮政局的员工,说未安排我爱人做任何工作,也从未支付过任何的工资和奖金。那么这么多年以来办公室的报纸和信件发送是由谁完成的?!2010年将办公室饮水机更换成水房开始又为何要求我爱人定时烧开水?!2006年增至800元每月的工资又什么情况?!如此言行不一的做法,将我爱人当成员工使唤但说到工资福利等问题时撇得一干二净的做法!让我瞬间明白了他们将我爱人的工资以加班费等形式打入我的工资明细的用意!10年没日没夜的辛苦工作,不如做领导的亲戚来得有效果,但凡与领导沾亲带故的两三年就能被转成正式职工,但是我爱人十年来连一份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都是奢求!这样的现状让我心力交瘁并且感到极度的失望。这个仲裁案件,因我爱人有高血压并且被殴打至受伤后入院,而住院费用我无力支付只得借钱等原因,我无奈的选择了求和。原本我选择拿到补偿之后离开邮政局,但是当时邮政局领导碍于面子以及影响,又或者怕我再次维权,要求仲裁院劝解我签现在的这份所谓的“承包合同”。在需要偿还住院费用还有我与爱人已经精神衰弱没有精力再与其进行纠缠的状况下,我们最终妥协并签了这份“割地赔款”性质的“承包合同”。
然而这个妥协却是这一次噩梦的开始!如今我到了退休的年龄,而我与我爱人的合法权益却葬送在这一纸“承包合同”上!13年一年365天全天24小时的工作时间,我没有过任何的双休日以及节假日加班费用!我爱人13年的勤恳工作被这样一笔抹去!被殴打后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没有过任何赔偿!甚至连口头道歉都没有一句!就连我爱人的养老保险也是我们自己入的!而现在湘乡市邮政局竟然要求我和我爱人立刻搬离邮政局!还有领导说,邮政局宁愿用100万来和我打官司,也不会给我们一分钱补偿!甚至以各种类似找一帮混混冒充警察对我和我爱人进行人身伤害为恐吓,威胁!在毫无协商诚意的前提下叫了20多人撬锁强搬!如此做法,与卸磨杀驴无异!如此的不公对待我已经无处申诉,我也没有精力和财力去和一个单位打官司,我只想维护自己和我爱人这十多年以来的合法权益,为什么就这么难?!难道法律真的只服务于有权有钱的人,对我们普通的劳动者来说就只是一句话吗?!
关于廖卫平同志的发帖内容,我公司作如下答复:
一、2004年廖卫平在梅桥担任邮政营业员,因服务态度不好与客户发生肢体冲突,严重影响企业形象,属个人行为,并非因公负伤。基于此原因,公司将其调离营业岗位。
二、分公司于2005年10月将廖卫平调到分公司机关担任
门卫工作。廖卫平夫妇当时在城区无住房,加之龙春娥亦无固定工作,考虑其家庭实际情况,分公司同意廖卫平夫妇居住传达室,占用单位档案楼一楼楼梯间做厨房使用至退休,并免交房租及水电费用,但一直未安排其妻龙春娥具体工作,廖卫平反映其妻送报纸、烧开水等都是廖卫平应当完成的工作职责,所反映的问题并无事实依据,廖卫平爱人既不是湘乡邮政分公司的员工,也不是派遣员工。
三、廖卫平夫妇反映的“13年365天24小时的工作时间,没有加班费的问题”,已于2014年由湘乡劳动仲裁院协调解决。
四、廖卫平2014年6月1日与我公司订立《物业管理服务(承包)合同》,保留其职工身份,其报酬按合同约定支付,与其妻没有任何关系,其诉求于法无据。
五、2017年5月30日,廖卫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同时《物业管理服务(承包)合同》期限到期,公司通知其办理正常的退休手续和工作移交手续,仍是按其《物业管理服务(承包)合同》履行,不存在强行搬离之说。
六、如廖卫平不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途径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湘乡市邮政局
2017年6月22日
关于廖卫平同志的发帖内容,我公司作如下答复:
一、2004年廖卫平在梅桥担任邮政营业员,因服务态度不好与客户发生肢体冲突,严重影响企业形象,属个人行为,并非因公负伤。基于此原因,公司将其调离营业岗位。
二、分公司于2005年10月将廖卫平调到分公司机关担任
门卫工作。廖卫平夫妇当时在城区无住房,加之龙春娥亦无固定工作,考虑其家庭实际情况,分公司同意廖卫平夫妇居住传达室,占用单位档案楼一楼楼梯间做厨房使用至退休,并免交房租及水电费用,但一直未安排其妻龙春娥具体工作,廖卫平反映其妻送报纸、烧开水等都是廖卫平应当完成的工作职责,所反映的问题并无事实依据,廖卫平爱人既不是湘乡邮政分公司的员工,也不是派遣员工。
三、廖卫平夫妇反映的“13年365天24小时的工作时间,没有加班费的问题”,已于2014年由湘乡劳动仲裁院协调解决。
四、廖卫平2014年6月1日与我公司订立《物业管理服务(承包)合同》,保留其职工身份,其报酬按合同约定支付,与其妻没有任何关系,其诉求于法无据。
五、2017年5月30日,廖卫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同时《物业管理服务(承包)合同》期限到期,公司通知其办理正常的退休手续和工作移交手续,仍是按其《物业管理服务(承包)合同》履行,不存在强行搬离之说。
六、如廖卫平不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途径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2017年6月22日
2017-06-11 08:51: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