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9日下午17:50时左右,我丈夫(彭友田)骑摩托车经过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永乐江镇永乐娃站牌处,被一铲车带混泥土车碾压致死。正当逃逸时,目击者与路边住户一路追赶,前后夹击在十米内拦下铲车带混泥土车,质问其“为什么压了人还要跑?”同时路边住户及过路人也都目睹铲车带混泥土车经过死者事故处,明显的左后轮颠簸的厉害。而此时间段除了该铲车带混泥土车外并无其他车辆过往。铲车带混泥土车司机在被拦截后,趁众人忙一死一伤者是溜走逃逸现场。
18:30时交警队赶到现场斟查过程中,一是不斟查第一现场,执意斟查第二现场,当着我们面说:“斟查第二现场是一样的结果。”二是目击者主动留电话作证,交警不予采信。三是目击者指认的肇事车辆,交警队不但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反而当天草率将其释放。四是死者家属多次提出新的有价值线索,交警队都不采纳。五是交警队胡乱说出死者是由相对方向驶来的小车碾压导致当场死亡的,我问:那小车在哪里?依据何在?交警队说:“这个就不清楚了!”当时事发地段两头都有监控,从调取的监控资料显示并没有发现从相对方向驶来的小车,纯属编造!六是交警队不但不积极为死者尽快找出肇事者,反而在人证物证俱全的情况下伙同湖南天罡司法鉴定中心拟出一份自相矛盾的鉴定意见书。我需要的是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让我丈夫早日安息!当我出具有真正资质公司作出的司法鉴定书后,县交警队马上改口说:“我队认定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做出来的鉴定是有效鉴定书,原来的鉴定我队不予采信。”过了没多久,县交警队作出一份所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意见书。这样一来,我怕认为县交警队从头到尾倒是有意为肇事逃逸者开脱罪责,所以作出的认定书也是在为肇事逃逸者开脱罪责的一份说辞书而已。至于县交警队与肇事逃逸者有什么经济链条或者亲属等等特殊关系,那我就不得而知了?安仁县交警队从案发到所谓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稿,他们都是在忠心为肇事逃逸者服务办事,推脱罪责,违心的草芥人命!像这样不依法、不公平、不公平为名办案的公职人员,我怎么能相信他?又怎么会使我们平民百姓心服口服呢?
难道又要我全家遭受永远的伤痛下去吗?这样的认定书怎么能让死者安息?一手拿着国家俸禄,一手又掌握公权力不秉公为民办事的交警们怎么使我相信他?不!我绝不服!所以强烈要求县委、县政府领导为我做主,为我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肇事逃逸者究竟承担什么样的责任?2、我失去家庭的一个顶梁柱,今后我家的日子怎么办?3、一个健康的大活人就这样死了能行吗?4、我全家的伤痛由谁来抚平?是交警队?还是肇事逃逸者?还是县政府?不管怎么样,死了一个健康的大活人,我需要的是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一、刘外珠、宁哲二人负责执法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在2015年11月19日发生在安仁县永乐村大水李路口的一死一伤交通事故,直到2016年4月21 日才出了一份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书。已有5个多月,死者尸体未埋,家属处于长期悲哀之中。
二、这起交通事故长达5个多月,执法交警刘外珠、宁哲二人存在有法不依、弄虚作假、渎职,故意拖延各种借口、执法犯法的事迹,有意包庇开脱肇事司机,逃避法律追究制裁的责任。公然对抗法律。
三、李桂平驾车压死人当时逃逸,在目击证人前后夹击不到10米内将其拦停,并和拦车人一起看了现场,趁拦车人叫人保护现场时,驾车逃之夭夭。李桂平违反了交通事故法第十一章八十五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停车,叫人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报警。这些他都没做,而是逃避法律追究责任,并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四、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划分的不够严谨。
1、彭友田驾车行驶马路中线偏左,付主要责任,不对。交通规定第四十二条:慢车让快车,超车必须从左边超越,李桂平驾驶的铲车牵引混泥土车是慢车,彭友田的摩托车是中快车,超车行驶左边是合法的,不能说要他付主要责任。
2、李桂平对彭友田付次要责任更不合理,根据交通道路安全事故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交通事故逃逸,造成一人死亡,要付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以上情况可以查证交通法和交通规则事故安全法。这次事故简单明了,人证物证俱全,为什么没有按法律程序在20天之内处理好,而是一直拖延5个多月之久。肇事司机还不承认自己过错。望人民检察院调查查处,还死者和家属一个公道,得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公正的结果。
能有网民看后,都可调查是否真实,给我评断!
死者妻子:阳小玲 13087255749
死者大哥:彭友元 13907653369
2016年4月28日
有法不依违法办事做鬼不要放
2016年4月27日网友“无准他”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发帖称,安仁县:丈夫被车碾压致死,我需要的是一个公正的结果。 现回复如下:
关于2015年11月19日彭友田交通事故情况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9日18时00分,当事人彭友田驾驶湘l95940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安仁县城方向驶往安仁县清溪镇永乐村下湾组家里,当车行驶至安仁县清溪镇永乐村大水里路段时,恰遇当事人周德金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从相对方向驶来,两车会车时发生相撞倒地,湘l95940普通二轮摩托车上的遮阳伞此将彭友田的身体遮盖,此时当事人李桂平驾驶莱工牌wz25型挖坑装载机牵引搅拌机由北向南经过事发路段,搅拌机左后轮从遮盖彭友田身体上的遮阳伞碾过,造成彭友田当场死亡、周德金受伤,湘l95940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公安机关所做工作、调查结论及处理结果
(一)所做工作
我队于2015年11月19日18时02分接到110指令后,马上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勘查,当时现场的初步情况,两辆摩托车倒在道路上,现场一死一伤,现场有群众提供情况说:案发时有一辆小型铲车后拖一台混泥土机(下称:小型铲车)疑为肇事车辆已离开事故现场,鉴于当时的复杂情况,我们工作人员分头开展工作:封锁事故现场道路,调取监控视频排查大量车辆(后来陆续询问了二十多辆车的驾驶人和多位现场目击证人),委托有资质的湖南省天罡司法鉴中心、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现场相关勘验检测作出车辆碰撞状态、接触痕迹及死因鉴定意见书,连夜追踪铲车及驾驶人(该铲车及驾驶人于当夜凌晨5时许追查到位,并依法扣留)。
(二)调查结论
2015年12月4日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5】病鉴字第80号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死者湘l95940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彭友田生前是胸部受到一定程度的碾压性损伤,而碾压方式是从右至左,因右侧的损伤较左侧重。死者彭友田生前因胸部受到较为严重的损伤致呼吸心跳停止死亡。
2015年12月13日湖南省天罡司法鉴定中心湘天罡司鉴中心【2015】汽鉴字第31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定:无号莱工牌wz25型挖坑装载机及尾部牵引的混泥土搅拌机(小型铲车)左轮碾压湘l95940号隆鑫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自制加装雨伞遮雨布表面。死者彭友田身体表面未发现与无号莱工牌wz25型挖坑装载机及尾部牵引的混泥土搅拌机(小型铲车)接触痕迹。死者彭友田胸部被由南往北行驶的车辆碾压。
当事人彭友田的家属对2015年12月4日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5】病鉴字第80号鉴定意见书和2015年12月13日湖南省天罡司法鉴定中心湘天罡司鉴中心【2015】汽鉴字第313号鉴定意见书的意见不服,提出重新鉴定, 2016年01月04日我队依法又重新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进行鉴定,2016年02月03日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作出鉴定意见:(1)事故发生时无牌五羊轻便两轮摩托车与湘l95940隆鑫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了正面碰撞。(2)湘l95940两轮摩托车倒地后水泥搅拌机轮胎辗压过摩托车遮阳伞对伤者身体造成碰撞、辗压可以成立。(3)事故形态为湘l95940两轮摩托车与无牌五羊轻便两轮摩托车碰撞倒地后,由于湘l95940两轮摩托车的遮阳伞覆盖了驾驶员,随后驶来的无牌装载机在避让过程中,牵引的搅拌机左轮从伞面辗过。
(三)处理结果
通过以上相关鉴定结论及大量调查表明:此事故为两辆摩托车相撞后,湘l95940号隆鑫牌普通两轮摩托车驾驶人彭友田倒地后被车辆所碾压,李桂平驾驶的小型铲车由北往南经过案发地时与死者彭友田身体上的遮阳伞有过接触。
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完毕后,经过集体研究于2016年03月05日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彭友田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周德金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李桂平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李桂平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复议,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重新调查后重新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彭友田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周德金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李桂平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只对当事人彭友田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
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处理此起交通事故过程中完全是依法依规处理,不存在任何偏坦行为,反而是各方当事人对交警大队的工作不理解,不支持,(其中当事人彭友田家属多次纠集村民到交警大队施加压力;当事人李桂平多次到交警大队闹事,要求交警大队返还被扣车辆,对办案民警恶语相加,豢脚相向,多次到县、市、省上访)。
此事故现已调查处理完毕,各方当事人如不服事故认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6年4月29日
2016-04-27 22:30: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