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新化县上百亩省级生态公益林被破坏”的案情说明
2015年至2017年,我大乐村白龙一组省级生态公益林“千斤茶园”地块,被大乐村白龙三组村民成竹元、陆声清等人使用大型挖掘机成片破坏林木上百亩,非法开垦种植部分药材和农作物,并建造60平米房屋。
事情经过如下:
在1981年2月新化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白龙村一组集体山林权证中,明确“千斤茶园”地块界线为“东抵水坑,南抵横塄,西抵水坑,北抵横路”。同时,在白龙村三组集体山林权证“松树坪”地块的界限范围,也包括了一组“千斤茶园”地块。因此,产生了“千斤茶园”归属权的争议。多年来,两组村民纠纷不断,曾经引发多次两组群体吵架斗殴事件。
2012年,新化县唐奇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董事长刘唐奇与三组私自签订承租协议书,将一组集体生态公益山林“千斤茶园”地块囊括到其承租范围中。至今,刘唐奇和三组未与一组村民沟通,也一直未取得一组村民的同意。
2015年3月,三组村民成竹元、陆声清以开发种植药材为名,用大型挖掘机在一组“千斤茶园”地块整片挖掘开垦,成片毁坏茶树、用材林及生态林,一组村民当即报告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领导立即委派林业站成员到现场予以制止未果。
2016年上半年,三组村民成竹元、陆声清在一组“千斤茶园”地块用大型挖掘机成片毁林开垦,一组组长胡家胜当即报告乡党委书记书记李建春、乡长刘鑫,书记、乡长当即委派林业站长张吉平等人到场予以制止未果。
没过多久,三组村民成竹元、陆声清又动用大型挖掘机强行整片毁林开垦,一组又报告乡政府,乡政府又派林业站成员到场予以制止仍未果。
2017年2月6日,一组村民派代表到“千斤茶园”地块上提示三组村民成竹元等人:该地块属省级公益林且存在林地权属争议,任何一方不得进行砍伐林木和从事生产经营等事项,更不能做出毁林开垦等违法犯罪行为,但是成竹元、陆声清等人继续成片毁林开垦林地。
自2015年至2017年,成竹元、陆声清等人,共成片破坏“千斤茶园”地块生态公益林北侧、南侧整片林木约百余亩,并在其中非法种植部分药材和农作物。并建造约60平米房屋用于经营。
成竹元、陆声清等人的违法行为,虽经过乡人民政府和一组村民的多次劝阻,但成竹元、陆声清等人至今,仍我行我素,藐视当地政府,视法律为儿戏,继续为非作歹。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被控告人成竹元、陆声清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林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成竹元、陆声清等人违法的相关法律依据
1.依据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进行开垦等行为,致使生态公益林受到毁坏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处以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成竹元、陆声清等人 使用大型挖掘机毁坏生态林木上百亩。
2.根据《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在不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二级、三级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的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我省公益林林下经济发展模式主要有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4种。
成竹元、陆声清等人并非科学发展林下经济,而是使用大型挖掘机将我一组集体“千斤茶园”地块生态公益林成片毁坏上百亩,再大面积成片种植药材和农产品,完全毁坏了原有生态公益林地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成竹元、陆声清等人占用我一组集体生态公益林,大量毁坏林地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成竹元、陆声清等人在生态公益林开挖房屋地基,种植农作物,严重毁坏林地。
这位村民,您好。关于你所反映的问题,乡党委政府已经知晓,并组织乡纪委,乡林业站去调查摸底,待情况调查核实清楚后,会立即给予回复,还请耐心等待。
2017-11-27 21:51: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