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自2017年9月1号开始地方政府必须落实营利幼儿园和非营利幼儿园的划分并落实执行,但是湘乡至今没有执行文件,仍然保持着高收费的态势,没有落实非营利幼儿园要达到90%以上的规定,致使湘乡的孩子仍然上不起学。
网友您好:
湘乡市落实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是分二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宣讲政策;第二阶段是落实执行政策。
目前,湘乡已在全市宣讲了该决定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规定:“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直辖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因湘乡没有接到省、湘潭市制定的具体办法故暂时未启动第二阶段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没有“非营利幼儿园要达到90%以上的规定”。
湘乡市教育局
2017年10月19日
2017-10-17 01:27: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