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法院枉法办案,气死无辜百姓
……湖南省汨罗市(2015)汨刑初字第257号刑事案件
上诉诉求:
一 返还803705.39元及利息。
二 赔偿相关损失
三 对受害人做出书面道歉
事实与理由:
2016年五月杨金生被农业银行告知,其在该行的账户资金803705.39元已被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官扣划,感觉莫名其妙的杨金生随即亲自到该法院了解情况并提出了书面异议。然而汨罗市法院工作人员只给了杨金生一个叫“陈敏龙”的人名,声称因其银行账户有一笔资金是从一位叫陈敏龙的人所属的账号流出,而陈敏龙与该院办理的(2015)汨刑初字第257号网络赌博刑事案件有牵连,由此责令杨金生如果想要退还其资金,就必须自己去找到陈敏龙这个人,并证明自己账户中的这笔钱的合法收入。而在汨罗法院的(2015)汨刑初字第257号判决书中,陈敏龙也并不是该案的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而是一个与杨金生一样的案外人。杨金生认为,自己常年从事铁矿生意,资金来往频繁,对于时间久远的资金账目无法记得清楚,而且自己也不认识这个人。对于证明自己资金是否合法的义务应在办案机关,而不是老板姓自证清白。为此杨金生与汨罗法院工作人员产生了争论,在争论过程中杨金生因情绪过于激动和焦急突感身体不适,返回北京后即病倒入院治疗,经诊断为心梗突发。虽经极力抢救,仍然与2016年11月6日不幸离世,至死杨金生还不停地跟家属念叨,说他是被冤枉的,一定要把钱要回来,还自己一个公道!时至今日,汨罗法院非但没有退还杨金生的银行资金,也未给予任何书面答复,甚至拒绝其本人及委托律师的阅卷请求。
由此可知,汨罗市人民法院在办理(2015)汨刑初字第257号网络毒萝刑事案件中窜在明显的枉法裁判的行为,并且造成了无辜百姓死亡的严重后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
一. 判决书内容和形式不合法
通过审读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汨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通篇内容未将杨金生列为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也未体现杨金生有违法犯罪的行为,所以该判决书在没有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审理过程的前提下就直接将杨金生个人账户中的803705.39元认定为非法赌资,就好比无源之水,让人无法信服。由此可见,该判决书既不符合我国刑事审判规则也不符合刑事判决书的刑事要件,属于一份内容欠缺,形式不合法的劣质非法判决书。
二. 客观事实认定错误
事实上杨金生本人长年生活在北京,长期经营铁矿贸易生意,在北京有多套门面在出租,这是他组要的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并且资金往来频繁,对于每笔紧张只是核对数目,不去计较和查实每一笔进账是否从客户自己账户注入,这也是人之常情。案发前其从未去过岳阳也没去过汨罗。杨金生只具有小学网络三年级的文化水平,根本不懂上网,更别说参加网络赌博了,而本案所谓的“六合彩”赌博活动也是盛行于南方,对于一直生活中在北方的杨金生爱说,更是闻所未闻就别说参与“六合彩”赌博了。所以(2015)汨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在没有相关的阐述和认证过程的前提下,将杨金生个人账户中的83705.39元认定为非法赌资,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三. 法律使用错误
(2015)汨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的引用法律适用条文中仅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赌资的追缴规定,然而并没有引用如何认定涉案资金或者赌资的法律规定。那么法院是依据哪条法律规定认定杨金生个人账户中的803705.39元未赌资呢?事后杨金生得到法院的口条答复却是,法院依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四款“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号亿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对于该口头回复,首先、该答复属于非正式性口头答复,不具有约束性和有效性,为何判决书上不予直接饮用和认定?其次、及时是引用该条规定也不能适用于本案,因为根据该条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必要条件,一是要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二是主题必须应列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本案中杨金生既未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其账户又未被认定为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何来说明合法来源的义务?就算是杨林生账户又资金往来的陈敏龙的账户,户主陈敏龙那个也未在本案中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杨金生的就至少属于三级以后的账户了,这样无情无尽的追缴,使用的究竟是哪条法律呢?这与土匪强盗拦路抢劫何异?
四.程序错误
如前所述,办案机关冻结杨金生银行账户资金后并未通知或告知其本人,汨罗法院也没有通知杨金生或者传唤杨金生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依法对其涉案资金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审理和认证的过程,就直接将杨金生个人账户中的803705.39元认定为赌资予以扣划、收缴,并在扣划、收缴后仍不依法及时通知被告或者告知杨金生,对杨金生的书面异议及其家属提出的申诉请求均拒不及时做出书面回复,更甚的是连律师阅卷的请求都拒绝了,汨罗法院的上诉行为眼中那个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汨罗市人民法院将杨金生个人账户中的803705.39元人定为赌资并予以扣划、收缴的行为是错误的,扬中违背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精神,属于典型的枉法办案的行为。应当予以及时的纠正和查处。
此外:杨金生去世后,留下三个年幼的未成年子女与其体弱多病的妻子相依为命,这笔遗产是他们未来生活的保障。恳请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人死为大!督促妥善处理此事及时归还其财产
此致
敬礼
杨金生家属
2017年8月17日
一、该帖反映的事实涉汨罗市公安局于2015年7月立案侦办的蔡智灵等11人网络赌博案件,该案系公安部督办,涉案金额达七千余万元,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审结,作出(2015)汨刑初字汨罗法院已联系杨金生家属配合解决问题中
2017-08-17 20:26: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