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纪检书记谢伯雄违法违纪干涉法院依法办案酿成错案的
实 名 控 告 书
中共湖南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
我叫张根苗(男,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5106274***),向领导反映郴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郴州城投)纪委书记谢伯熊等人违法违纪干涉法院依法办案的情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渔场村四组村民曹冬贵等3人完全凭假、凭空打我官司,要我支付拆迁补偿款104.5万元给他们这件事,法院的判决结果与郴州城投没有关系。然而,
郴州城投纪检书记谢伯雄等人,采用托人情、找关系、说假话、“做工作”、打招呼,制造并提供内容虚假或违法的《情况汇报》、《情况说明》等材料,干涉法院依法办案,致使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郴民三终字第261号(简称中院261号案)、(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471号(简称北湖471号案)民事判决,成为冤案、错案,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指令再审。
造成中院261号案、北湖471号案成为冤案、错案,被省高院指令再审的主要原因,是郴州城投谢伯雄等人造假、护假,大搞关系案、人情案,干涉、干扰法院依法办案。主要表现在:
第一、谢伯雄等人自认郴州城投实施了严重违法、违纪的征地、拆迁行为,并虚构:因“郴江河下游治理项目及棚户区改造项目”,“我公司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要对蓝线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征收和地面上的构筑物进行拆迁补偿,据此,郴州市征地拆迁事务中心和我公司与张根苗签订房屋拆迁及附属设施补偿协议书,并按照郴政发[2009]5号《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进行了补偿”等假话,制作并向法院提供《关于对张根苗附属物进行补偿的情况说明》(简称情况说明;见证据1),要求法院判决将涉案民事收购协议变“性”为行政征购协议;将张根苗合法取得的协议收购款变“性”为拆迁补偿款;并要求将张根苗的合法钱款判给合同约定的义务人曹冬贵等三原告。
事实是:1、郴江河下游治理项目及棚户区改造项目,至今没有取得政府征地批文及征地范围勘测定界图,棚户区改造项目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没有办理(见证据2、3、4、5);张根苗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在郴江河综合治理项目用地范围以外(见证据6、7);郴州国土资源局、征拆中心根本没有征收渔场村四组的土地(见证据7)。这就证明:根本不存在任何项目对张根苗租赁地块及附属设施进行征地、拆迁的事实;曹冬贵等人称“郴江河下游治理项目征地,包括张根苗租赁地块在内”是假话;谢伯雄等人故意造假、护假!
2、2014年12月30日,控告人张根苗与郴州城投等签订的《附属设施补偿协议书》载明:“现就协议收购乙方(张根苗)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见证据8)。可见,对郴州城投等与张根苗签订的协议书是以协议收购为内容的买卖合同,而不是行政房屋拆迁协议。对此,谢伯雄等人是明知的。
3、除了郴州城投作为买受人向张根苗支付了部分价款100万元以外,至今没有任何行政机关向张根苗支付过任何款项。所以,也根本不存在“按[2009]5号文件进行了补偿”的事实。
第二、谢伯雄等人编造谎言,并制作《关于张根苗与市城投集团纠纷的情况汇报》(简称情况汇报),干涉和破坏郴州市人大对郴州中院所进行的审判监督和指导;并将该《情况汇报》向法院提供,骗取法院按其意图进行判决。
针对谢伯雄、黄柏青(郴州城投法律顾问、曹冬贵等人的代理律师)、王炎(曹冬贵等人的代理律师)等人在一审中与主审法官曾斌等人大搞关系案、人情案的情况,控告人向郴州市人大领导递交《关于请求市中院抓住典型案例依法整治歪风维护司法公正的报告》,并要求市人大加强审判监督和指导。市人大有关领导将该报告转给市中级法院有关领导,并要求法院依法办案。
对此,谢伯雄等人故意编造“2014年,因郴江河下游治理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需拆除位于渔场村四组土地上(张根苗)的构(建)筑物”;“张根苗口头承诺会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第四条内容,将曹冬贵、陈圣良、艾发强应得的补偿款总额的50%委托市城投集团直接转入曹冬贵、陈圣良、艾发强的个人账户”等谎言,并制作《情况汇报》(见证据9)向郴州市人大有关领导“汇报”并递交,欺骗、干涉和破坏市人大对法院进行的审判监督和指导。
然后,谢伯雄又在2015年11月24日窜到市中级法院,将市人大领导要求市中院“依法办案”的意见,虚假转达为“郴州市人大樊忠达副主任的意见, 即同意原审法院的判决”(见证据10)。
第三、谢伯雄等人打着旗号,多次到法院托人情、打招呼,干扰法院依法办案。
一审中,谢伯雄等人找法院有关法官,并要求按他们的意见处理案件。难怪,一审判决后,我们问法官“为什么这么判?”
二审中,谢伯雄多次找市中级法院有关领导及法官,编造“张根苗隐瞒征地拆迁事实”;“张根苗口头答应给村民钱”等谎言,要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2015年11月18日,主审法官刘殳扬向分管院长唐超及庭长王利平汇报情况,唐超针对谢伯雄等人找中院有关法官时所讲内容,要求主审法官通知谢伯雄(手机号码13975754411)对其所讲内容提供书面说明。2015年11月24日上午,谢伯雄又窜到市中级法院,递交了内容虚假且自认郴州城投违法进行大规模征地拆迁活动的《关于张根苗附属物进行补偿的情况说明》(见证据1)。致使郴州中级法院依据该未经过质证的《情况说明》所载内容为基调,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冤判、错判。
在中共中央反复强调要严肃依法治国,严格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干扰政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政治纪律情况下,作为纪检书记的谢伯雄等人知法违法、知纪违纪,顶风作案,导致中院261号案、北湖471号案民事判决丧失公平正义,成为省高院指令再审的案件(见证据11),使控告人蒙受冤屈,合法财产遭受冻结,损失巨大。对此,敬请尊敬的领导严肃党纪、国法,在百忙中对谢伯雄等人依法立案查处。谢谢!
特此控告。
控告人:张根苗
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5106274***
送达地址:上海市华江路677弄77号
手机号码:18916224816 邮编号码:201803
2016年10月8日
再审的结果是什么呢?
2016-10-09 20:34: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