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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一个心在滴血的父亲的困惑--交通事故案三年没判决

2018-9-27 5:49:49发布26次查看
本人姓名吴富初,男,汉族,现年56岁,湖南新邵人,曾是一名普通的退伍老兵,现在更是千千万万普通农民工中的一员,近两三年来,我虽然人在外地打工,但心却时刻被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所牵挂和困扰。
这起交通事故案件的概略情况是:2014年8月29日,我儿子吴正印(以下简称受害人)骑湘kan269两轮摩托车在新化县白沙洲路与学府路交叉路口转弯时被对面张沁(事故肇事者,长沙人)驾驶的湘a5vw29小轿车撞倒。事故导致受害人吴正印当场昏迷长达半小时之久,后由家人与同事送往新化县人民医院和长沙湘雅三医院治疗诊断,受害人左大腿股骨粉碎性骨折、左小腿及身上多处碰撞受伤,因肺部撞击淤血并引发脑、心血栓。因住院治疗致受害人医疗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等共计二十余万元。
事发后,受害方与新化县交警大队事故现场出勤人员多次与肇事人张沁联系协商处理此事,但肇事人在事发后自顾跑回长沙,至今未曾见面,而且在受害方与其多次电话联系时,他始终强调自己在此次事故中不负任何责任,并一再强调交警队无法处理好此事件,除非诉诸法院,由法院处理。在此万般无奈之下,受害方即于2014年10月15日起诉至新化县人民法院,至此已是案发后两个多月时间,此时肇事人张沁之父张学锋才在新化法院的传唤下前来参与案件处理。
案件经过新化法院多次质证审理,第一次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肇事方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65275元。肇事方不服此判决并上诉至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娄底中院在先后两次质证庭审后,不知什么原因,或许是迫于某方面的干扰,即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于 2015年10月27日将案件发回新化法院重审。期间,在2015年8月9日,肇事方张学锋、张沁父子又以原告身份反诉至新化法院,要求受害方赔偿其肇事车辆损坏及其车辆在新化法院保全期间自行租用车辆的租车费用共计人民币18万多元。
鉴于上述情况,新化法院决定将两案并案处理,又经过多次质证审理,新化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重新判决,改判受害方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新化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明确裁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且新化法院第一次审判时正是依此作为判决依据),判令肇事方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41492元,同时判令受害方赔偿肇事方肇事车辆损失17185元。对于新化县法院的第二次判决,受害方与肇事方均不服判,双方均上诉至娄底中院。2016年12月28日,娄底中院再次通知双方到庭质证,并将两案并案审理。在庭审阶段,肇事方张学锋又以两案不能并审为由,申请法官回避,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而休庭。而法院对于这种滥用诉权、无理取闹的行为却采取了妥协退让的态度。这举动明显是肇事方以滥用诉权和无理取闹来干扰法院审判,实在令人感到不可思议!并由此令受害方产生诸多困惑和不解,恳请各位领导给予释疑解惑为盼。
困惑一:这么一个简单明了的交通事故案件,几经周折至新化法院和娄底中院,历时约三年之久,竟然还是判决不了,这是为什么?法律的公正、效率、尊严何在何存?
困惑二:这个案件的焦点就是责任的大小区分,我想问这个责任大小是由哪个人或者部门来认定,新化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认定的事故责任书居然不能为准,那应该以谁的认定为准?新化法院在重审判决时改判受害方负主要责任的依据是什么,有何证据支持?肇事方张沁的肇事车经新化交警大队委托由娄底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时速为63-65km/h,但新化法院认为白沙洲路可行驶时速为70 km/h,因而认为对方没超速,但我想说,新化法院的法官们有没有去白沙洲路现场调查过,至今在白沙洲路西头的黄泥坳路段还有明显的40 km/h的限速标志,在白沙洲路东头到县政府方向的转弯处也有显眼的40 km/h的限速标志,在白沙洲路中段资江二桥的桥头更有非常醒目的限速30 km/h的标志,这些标志新化法院的法官们见过没有,法院的法官们又在白沙洲路段哪里见过有70 km/h的限速标志。再退一步说,我不管是否限速多少,也不管车辆是否超速,我想交通法最根本最精髓的原则是不是应该保证行车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人身安全是不是交通安全最重要、最首位、最应该得到保护的安全?而现在发生了如此差点伤及人命的交通安全事故,法院却几年审判不了。让人感到情何以堪。按照交通法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主要以现场处理事故的交警裁定为准,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除非有新的充分的证据证明交警裁定错误,否则是不可更改交警裁定的,而现在新化法院凭空一句“没有超速”即改变了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划分,这又是什么法制精神。
困惑三:这起案件现在当事人双方又都上诉到了娄底中院,但在2016年12月28日娄底中院庭审时,反而把肇事方反诉受害方赔偿车损及租车费用的案件放在了前面审理,而对于受害方诉求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却搁置一边,不见了动静。我想说,在一个法制社会、一个文明的国家、一个把人权放在第一位的国家,难道一个人的人身权或者说一个人的生命权还不及一辆车损的财产权重要吗?
困惑四:我和受害人及诸旁听人员曾经多次听到肇事者之父张学锋在新化法院和娄底中院庭审时,公开叫嚣他曾经是政法战线的人,湖南省高院有一位副院长是他的老领导老上级,我们听后,本来当时只想张学锋应该是在说大话、说假话,即使确有这么一层关系,我们也相信在如今正义凛然的法制社会,法院应该能公平公正处理好此案。但从这起案件这么长时间悬而不判,判而不决的客观事实来看,让我们不得不怀疑这个案件背后的公平公正性,不得不怀疑这个案件的背后是不是真有一双黑手在操作着,是不是真有一些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的干扰和阻挠。
困惑五:也是因为这个案件,我们还曾经多次听到张学锋在两级法院公开狂言:“通过这个案件,他张学锋是在给两级法院办案人员进行普法,如有必要,他可以来给两级法院进行普法专题讲座”!我是不懂法,我听后自己感觉很羞愧很无奈,但我也不知道两级法院办案的法官听后有何感想,两级法院的的领导们如果听说后又有何感想。所以我又想,如果真是这样,这个案件在这两级法院看来是审不下去了,要想处理好,只能是再到省高院去或者干脆由张学锋来审理好了!事实果然如此的话,这个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将会是一个可以上世界吉尼斯纪录的案件了,那将更是中国法制社会的悲哀!
困惑六:我一直相信并且很愿意相信公道自在人心,任何社会任何时候都会邪不压正。我也十分相信当今社会各级政法战线的领导们、法官们都能自觉抵制歪风邪气,都能庄严神圣地捍卫法制的尊严,捍卫社会的公平正义,能够在这样一件普通的交通案件中还受害者一份公平正义的判决。但我现在困惑迷茫的是:我不知道这个公平正义能够在何时何处以何种具体的形式才能让受害者切身体会得到,才能让老百姓更加具体地看得见摸得着法制的公正与威严。我一个普通的农民工还在急切焦虑的期待着……。
交警判责的话看很多方面的,交规规定转弯让直行,干路先行选择,是否酒驾,超速行驶,是否无证<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佩戴头盔。从你们的情况来看,如果双方均无违规,轿车负30%以下责任。如果你摩托车无证且黑车,轿车可判无责。事情经过也不详细,感觉楼主隐瞒了什么。个人见解,不恰当之处,还请见谅。
这就是新化特色,法律依附于权力。
2017-02-11 22: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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