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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医保部门规定的“自费部分”是否合理?

2018-9-26 17:02:39发布29次查看
国家每次为照顾患特大疾病的贫困低保户而给矛二次报销,三特殊报销都被医保部门用了"自付部分"这词给限制,百分之九十九的人认为自付部分是指除报销外的自己实际支出费用,错了,它是指不能参加报销的那点床位费,护理费,所以绝大部分闲难病人都根本没进入这个门槛。
希望医保能尽量合理一点,更人性化一点,让国家的关怀和优惠政策能尽量在病人中得到体现。
网友“天王星”:
您好!
你在红网上反映《娄底市医保部门规定的“自费部分”是否合理?》的帖文已获悉,现就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根据《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娄政办发[2015]62号)文件和《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娄人社发[2018]33号)等文件执行。2018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如下: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3800元,对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为6900元。在自然年度内大病保险个人自负合规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费用分四段累计补偿:3万元以内(含)报销55%,3万元以上8万元(含)以下报销65%;8万元以上15万元(含)以下报销75%;15万元以上报销85%。将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此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2018年度大病保险最高补偿金额为30万元。《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娄人社发[2018]33号)文件中的合规医疗费用包括使用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国家基本药物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2011年版)的药品费用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的药品费用;纳入《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的费用。合规医疗费用包括在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或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程序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后在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上述规定费用,自行购药或在非上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暂不列入保障范围。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的调整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我市合规费用是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2号)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娄政办发[2015]62号)的文件制定的,没有放宽目录也没有缩窄目录。至于您提到不能参加报销的床位费应该指的是超标床位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是不属于合规费用的。
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06-10 19: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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