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泸溪金天铝业因为工作稳定,已拖家带口过来生活五六年了,如果没意外,准备干到退休再回乡。只是租住私人房子感到很不安心,所以一直想有个稳定的住所,但这几年来公司都没有公租房指标,想自己申请又不知道外来民工有没有这个权利,该怎么申请。又没有个知情的熟人可问,只好借红网请知情人士支招了。
这么多的部门都没个出来回答一下政策,有那么难吗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根据《泸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现答复如下: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所在乡(镇)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中予以保障,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2年以上, 其他家庭成员户口迁入须满一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但已外嫁且长期生活在外地(2年以上),户口仍在我县的除外,或户口仍在我县但工作生活长期在外的除外。 (二) 符合县、乡(镇)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的家庭。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13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无产权证的参照执行,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第七条 新、老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就业所在乡(镇)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中予以保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被用人单位录用,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缴纳城镇社保6个月以上。 (二)本人及其父母在其就业辖区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其他保障性住房或未达到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我县引进的高优人才或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按县人才引进相关政策优先安排。 第八条 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就业所在乡(镇)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中予以保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稳定,有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1年以上)。 (二)连续缴纳城镇社保2年以上。 (三)外来务工人员在就业所在地本人及其父母在其就业辖区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其他保障性住房或未达到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 (一)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或者已入住敬(养)老院的。 (二)因离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不满2年的。 (三)享受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的。 (四)拥有非营运性家用轿车或经营大、中型机动车、船及盈利性设备的。 (五)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档收费学校的。 (六)经商、办经济实体且收入高的。 (七)三年内在我县已进行精准扶贫易地搬迁的,或已享受农村危房改造的。 第十条 下列房屋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有私有房屋的。 (二)家庭成员承租公有房屋(包括廉租房)。 (三)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出售、赠予、征拆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家庭成员之间有赡养、抚养关系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 (四)待入住的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
泸溪县房地产业管理局
2017年9月27日
2017-09-13 17:4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