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湖南高院纪委实名举报王建民干预司法的信寻求援助,请求扩散
湖南高院纪检组监察室:
我是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洞口镇公民杨明斌,男,汉族1972年7月出生。
现在向贵单位实名举报王建民干预司法个案审判的事件,请予以核查。并请按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被举报人:王建民,男,1955年3月出生,汉族,湖南岳阳湘阴县人,住长沙市开福区车站北路356号华龙公馆*楼,现任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基本事实:我跟王建民作为法人代表的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与该公司存在挂靠关系的刘洋因为借贷纠纷发生法律纠纷,起诉到洞口县人民法院,洞口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2年10月28日刘洋接受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参加贵州六盘水市第二十二中学建筑工程招投标,由刘洋垫资并建设,华龙公司收取管理费。后刘洋以工程流动资金需要为由对外融资。
判决由刘洋、湖南省华龙公司偿还我们本金和利息(详情见判决书)。案件审判后,被告上诉,我们积极应诉,这本都是我们双方应有的诉讼权利,胜诉或者败诉,我们都能坦然接受法院的审理结果。但是被告利用身份,四处活动,多次联系邵阳中院领导和省法院有关部门和领导(可调取相关王建民和相关领导以及法官的通话记录,视频等),对邵阳中院领导和法官施加压力,干扰审判活动。基于作为省人大代表的王建民可以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有对省法院年度工作报告的投票表决等权力,存在干预司法的职务便利。
变相要挟法院领导和法官,干预审判,造成冤假错案,我们对于王建民上下联系,就他本人的案件与法院和法官沟通的行为充满恐惧,担心案件受到不公正审理。现请求湖南高院纪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人大代表干预司法个案审理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1.调查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王建民是否联系过邵阳中院负责该案件审理的二审承办人、庭长、院领导,核实是否存在过问案件审理的事实。(调查方式提醒:询问有关领导和人员,调取有关通话记录,调取有关视频,等等。我们会配合下一步的调查)
2.如存在王建民过问干预案件审理的事实,请督促有关部门按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对王建民干预个案审理的事实进行相关处理。
3.如不存在王建民过问干预案件审理的事实,我们则可以放心接受审判。(案件关键点审理提醒:最高法院已经对于挂靠纠纷的案件作出裁判(2016最高法民申425号),自然人私刻公司公章不能成为公司不担责任的理由,类似案件已有结果,详情我们也会配合)
4.请求省高院纪委提前告知高院民一庭或者民二庭,采取有关措施,预防王建民到高院干预过问案件。建议提前告知省人大内司委,联工委等部门和相关领导,请相关领导提醒王建民不要触犯政治底线,不要利用身份干预法院审判活动,以免影响人大形象。
5.建议有关部门提出议案,对本人有个案在法院审理的人大代表,本着“利益相关时公权力应当回避”的法理原则,暂停行使相关代表权力。
以上诉求,请湖南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及相关领导予以考虑。
同时,我们有将该“湖南省人大代表司法干预事件”予以进一步举报、揭发的决心和信心!!
实名举报人:杨明斌 电话13873906966,
不要指望调取视频监控或通话记录来为你作证,要你自己掌握直接证据才行
2016-12-08 16:04: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