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的六月份我去银行取钱发工资时工作人员说我可以办信用卡,于是我就决定办理,可是在办理过程中发现我在银行有不良记录,于是经银行工作人员指引我去南桥镇的信用合作社调出借据,借据显示雷七平于2006年5月4四借款一万元。
当时我要求复印一份去了东安总联社报备案情,在将近一年的时间内都没结果,同时去公安局报案了三次都是不了了之,办案人员说金额太少,年数太久,案情麻烦很难查。在如今的社会里老百姓只求个清白就这么难吗?十年前银行的工作人员就可以滥用职权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就可以给别人贷款吗?据公安人员说前几年在我们镇有很多我这种情况,为什么经查证后相关的工作人员没有得到相应的处罚呢?而且这次发现我老公雷久旺的身份证也被他人盗用借款在银行也有不良记录。
我发此声明只想通过网络呼吁还我们一个清白,我己经跑了一年了都无果。
恢复名誉
2017-08-10 13:16: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