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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塔峰镇牛承村村民追讨土地征收补偿款

2018-9-25 19:38:25发布24次查看
谁 为 我 作 主
我是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牛承村4组村民毛阿香,女,汉族,1990年3月8日生,电话:13787670820。
2014年,蓝山县人民政府征收蓝山县塔峰镇牛承村4组所有的九份山土地,补偿牛承村4组土地补偿款268万多元。牛承村4组于2015年农历2月5日召开村民大会,决定按2015年农历2月5日止的该组现有人口平均分配该土地补偿款。但在分配过程中,牛承村4组以我出嫁为由拒不分给我土地补偿款(我是招亲的,我从出生至今27年来户口一直在牛承村4组,从未变更,)。我请求蓝山县塔峰镇人民政府处理,蓝山县塔峰镇人民政府调解不成,要我向法院起诉。我向蓝山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由政府处理,驳回我的起诉。我多次向市、县、镇各级政府要求处理,市、县政府均批示蓝山县塔峰镇人民政府处理,但蓝山县塔峰镇人民政府却表示牛承村4组根据村规民约不给我土地补偿款,政府也无能为力。难道政府不知道违反法律的村规民约是无效的吗?我从出生至今27年来户口一直在牛承村4组,从未变更,具备牛承村4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早已取得以我父毛建林为代表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对牛承村4组九份山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且我丈夫和孩子的户口都在牛承村4组。所以,牛承村4组以我出嫁为由拒不分给我土地补偿款是错误的。何况,有的出嫁女也分到了土地补偿款:(黄喜兰);有的户口都迁出了也分到了土地补偿款(李陶明);甚至还有黑户口和去世的老人也分到了土地补偿款。
其实,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理由:
1、我国《物权法》第63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法院已认定本案系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建议楼主依法维权。
当事人还是要向塔峰镇反映。
明显占势欺人
政府法院都不管的事,估计有内目
2017-05-05 23: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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