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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植县政府违法办证,剥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8-9-25 14:36:56发布26次查看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芙蓉桥白族乡合群村土门子组农民,现联名向你们反映桑植县国土局、桑植县人民政府给第三人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桑植县人民法院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官官相护,于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不顾,剥夺我们老百姓土
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关情况,敬请你们依法为我们老百姓做主,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还我们百姓一个公道。
王国兴原桑植县民贸二局退休职工,户籍:桑植县澧源镇,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
1993年10月,王国兴个人为办甲鱼养殖场,在我们土门子组坪中租用10多户农户共13亩多水质条件好,旱涝保收的一等良田,建池养殖甲鱼。租凭期约定十年,租金按当时下户的承包产粮和市场稻谷价进行补偿,每亩每年500元现金,十年付租金5000元,在租凭10年内,农户负责上交农业税和摊派的各项义务工日,王国兴负责每年养甲鱼用的水费。可是租期满后,我们多次找王国兴还租的责任田,可是王国兴财大气粗,不理不睬。我们也找过村支两委、乡政府、乡经管站、国土站、县政府、县国土局、县经管局、县信访办,一致认为要依法收回属于老百姓的责任承包田土。王国兴在老百姓的强烈要求声中,于2013年给租田农户出示了一张以娃娃鱼、甲鱼养殖场为甲方,土门子组为乙方的《征田土地补偿协议》复印件(至今仍没有出示原件),并对各农户说责任田已被国家政府征收,再不要找我,找政府。我们农户手持这份莫名其妙的征收协议,多次找过县政府和县国土局,要求要回租给王国兴的责任田,桑植县国土局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23日做出回复,说王国兴已经办理了(98)集征00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归王国兴个人永远使用。
上述(98)集征00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颁发,无论实体还是程序上,都严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损害了集体和我们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
就是这样一份损害群众根本利益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桑植县人民法院却有法不依,以“被告的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在实体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原告等个人的利益,不应撤销被告对该宗土地行政登记颁证行为”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七
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桑植县人民政府于1998年3月23日给王国兴登记颁证的行政行为违法,该行政行为不予撤销的处理决定。
一、桑植县人民政府和国土局向王国兴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是错误的。
1.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缺乏事实依据;
①、我们农户根本没有与王国兴签订过《征用土地补偿协议》,只签订过租凭协议,并只有王国兴本人亲手写的手稿一份。
②、这个《征用土地补偿协议》实质上是个无效协议。第一,合同主体不存在,该合同甲方是娃娃鱼,甲鱼养殖场(没有工商登记),乙方是土门子组,1993年根本没有养“娃娃鱼、甲鱼养殖场”这个单位,即使有“娃娃鱼、甲鱼养殖场”这个单位,但这个单位也不具备征收和补偿的资质。第二,合同本身王国兴只与农户个人单独协商而达成的协议,实质上与组上无关,所以,根本没有与组上签订过征用协议。第三,该协议的内容也是租凭性质。第四,《征用土地补偿协议》没有约定征收的土地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界限等。《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内容没有任何来源。
2.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缺乏法律依据。
①、征收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应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王国兴出示的所有合同都是征用协议,即是征用(就是现在的征收)那么土地性质就应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颁发的就应当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可是本案颁发的却是《集体土地使用证》。
②、王国兴无权使用集体土地,因而不应该向他个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王国兴是桑植县民贸二局下岗职工,户籍为桑植县澧源镇,为非农业户口,他既不是合群村村民,也不是合群村榘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不能使用合群村集体土地。
③、王国兴个人兴办的娃娃鱼、甲鱼养殖场无权使用集体土地,他以桑植县娃娃鱼繁殖场的名义在1993年11月12日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载明经营性质是私营企业(独自经营)o因此,该桑植县娃娃鱼繁殖场不是合群村企业,也不是乡村公共设施,更不是公益事业,就此该桑植县娃娃鱼繁殖场依法不能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以,桑植县人民政府给王国兴个人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无任何法律依据。
3.桑植县国土局及个别人为王国兴个人办证程序严重违法,甚至徇私枉法,并有可能涉嫌犯罪。
①、1996年8月12日桑集第289号建设用地审批单9. 75亩与1998年3月23日(由25改为23)桑集字第98政土字第4号建设用地审批单没有合法来源。
②、(98)政土字第4号审批单备注栏内的此宗地属92年12月工资补偿占用,现补办用地(1991.5 ii12)手续,我们农户与王国兴是在1993年10月才签订租凭协议手续,充分证明与事实不符。
③、(98)政土字第4号审批单是1998年3月23日颁发的,可是1997年5月22日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已将(98)政土字第4号审批单上的2. 98亩土地申请在内,这明显存在造假。
④、从1998年8月3日土地违法案件补办手续通知书来看,直到1998年8月3日止,说明王国兴的特种养殖场一直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及用地审批单。
⑤、2. 98亩土地的红线图上显示1998年3月25日才同意补办红线肉土地面积2. 98亩(1991.5 ㎡),可是在1998年3月23日却已经办理了2. 98亩土地的审批单,并且在同一天98年3月23日还领取了“98”集证00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这可是要层层审批的。
⑥、从1998年8月3日土地违法案件补办通知书来看,桑植县国土管理局法规监察股就有权决定补办用地手续,其主体明显错误。
⑦、土地登记申请的人是桑植县特种养殖场(注:这个单位根本不存在),可是《集体土地使用证》却颁发给的是王国兴个人,土地登记的使用者也是王国兴个人。
⑧、在整个办证,颁证的过程中,一时是桑植县特种养殖场;一时是桑植县娃娃鱼养殖场;一时是娃娃鱼、甲鱼养殖场;根据桑植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资料,我县只存在娃娃鱼养殖场,其余均不存在。
⑨、该场用地系建设用地,改变了农用地的性质,其依法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使用国有土地,而本案既没有办理农用地审批,且使用的集体土地。
审批程序严重违法,违反了1988年《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1992年《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被告颁证的程序犯有严重错误,明显违反了当时的法律法规,且有颠三倒四,不符合常理,极有造假嫌疑。
4、严重超越职权。
根据1988年《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1992年《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征用耕地三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十亩以下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下的,经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按照上述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而在本案件中,征用的使用土地有十三亩多,应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桑植县人民政府根本无权批准,属于严重超越职权。
二、桑植县人民法院相互庇护,不依法办事,对这样错误地颁证行为为何都不予撤销。
1、桑植县人民法院查明与认定的事实不真实,是错误的,并且有很多应当查明的事实而没有过细的审查和查明。
①、桑植县人民法院认定我们农户与王国新签订的《征用土地补偿协议》和领取征用补偿款的事实错误,我们农户只与王国兴签订过租凭协议,并且租凭协议里由王国兴本人亲手执笔,只写一份由同意租凭的农户签名盖章后即可,就此上述几份同年同月同日,且样式不一样的征收协议都是虚假的。虽然王国兴申请做了文书鉴定,但样本都是由王国兴提供的虚假样本,法院委托鉴定的程序错误。(如我们要求将协议上签名的时间做鉴定,而法院要求上面的名字和字迹全部鉴定,但我们农户没有那么多钱,我们要求选取其中任意三个名字做鉴定,而法院不同意,我们又提出随机抽取三个名字做鉴定,法院也不同意.并且说这个鉴定费是王国兴自己出钱的,应该由王国兴本人来定,因此送去的样本与我们一点协商的余地都没有),就此导致鉴定的结果违背了事实的真相。其次,王国兴的征用协议是租凭内容,(即:乙方农户负责三级上交,农业税,各项摊派的义务工日),农业税在国家减免之前一直都是我们农户负责的,这些我们在一审中也都一一举证,但桑植县法院的判决书根本没有涉及到,合同本身就有造假的嫌疑。主体不是征用主体,实际上也不是征用,没有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等,也没有颁发国有土地证,充分证明王国兴并非征用也无权征用。就算双方达成的协议是真的,也不能说明被上诉人(县政府)给王国兴颁证的行为是正确的。
②、桑植县人民法院只简单列举一下被上诉人给王国兴的颁证过程,但列举的程序和过程,所涉及的内容都是错误的,但法院没有对此进行认证。
③、桑植县人民政府没有按期举证,没有按期递交法律依据,在法庭上没有出示具体认证行为的依据和相关条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列“49”号,应当视为没有法律依据,可是桑植法院对没有法律依据的认证行为都予以认定,这明显是错误的。
④、桑植县人民法院对桑植县人民政府是否有审批权限?颁证行为有无法律依据?是否合法?颁证程序是否正确?该土地究竟是征收,租凭,还是承包?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还是集体土地使用证?事实是否清楚?等等,均没有提及和查明。
三、桑植县人民法院认定桑植县人民政府的颁证行政行为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是错误的,相反,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对原告的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和损害。
1、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了集体土地,规定有个承包期,国有出让土地也有个出让期,可是王国兴个人拥有了被上诉人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却可以长期性、永久性的无偿占有原告方承包的责任田。
2、经查,现在娃娃鱼、甲鱼养殖场,桑植县娃娃鱼繁殖场,桑植县特种养殖场均已不存在,可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仍然无法收回,被王国兴个人占有的土地,仍由王国兴个人长期无偿占有,可随意转让,出租。王国兴一家已变相的拥有了该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成为该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
3、合群村这个集体经济组织,长期无权对该土地实施管理权和使用权,严重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
4、该颁证行为导致合群村一部分村民没有土地或只有很少的土地可耕种来维持生活,严重影响老百姓的生活和生存。如:上诉人王国华一家八口人,承包的2亩多责任田全部由王国兴占有,全家只能靠做小买卖维持生活。土地是老百姓的命根子,没有了土地老百姓就无法生。我们的责任田被王国兴长期霸占,叫老百姓怎么管,怎么富?
综上所述,桑植县人民政府给王国兴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其行为严重超越了职权,程序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严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桑植县人民法阮置事实于法律而不顾,置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而不顾,置老百姓的生存而不顾,官场相互庇护,故意偏袒桑植人民政府为王国兴个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都不予撤销,这关系到百号人的吃饭大事,这是每人只分得3分3厘旱涝保收的责任粮田,是每个人的保命田,是老百姓的命根子,没有办法,我们老百姓只好向上级领导反应情况,请求上级领导为民做主,保护老百姓这个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芙蓉桥白族乡人民政府的负责土地和宣传的分管领导和干部在收到老百姓反映的情况后,立即联系村组干部了解了相关情况,经了解得知,合群村村民反映的这件事已经走司法程序。
芙蓉桥白族乡人民政府
2016年9月5日
2016-08-31 19: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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