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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江市运输公司27年不申报工伤不给工伤待遇,人社局包庇

2018-9-25 5:03:34发布55次查看
运输公司27年不申报工伤、不及时救治,剥夺工伤职工的权利和待遇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政府串通勾结、渎职枉法 包庇运输公司
一个工伤职工的血泪控告状
控告人:杨自轩,男,汉族,1954年8月1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新化县坐石乡红岩村12组6号。身份证号码:43252419540****。手机号:13607387647。
委托代理人:杨凌荣,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梓龙乡林场村一组38号,身份证号码:43252419780*****。手机号:15377382060。
委托代理人:杨雄,住址湖南省新化县坐石乡红岩村12组6号。身份证:43252419810*****。手机号:13873862368。
被控告人:冷水江市运输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井华,经理。
被控告人:冷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造答复意见书,包庇运输公司的违法行为)。
被控告人: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造复查意见书,包庇运输公司的违法行为)。
被控告人: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拒不作出复核意见书,渎职枉法,包庇运输公司的违法行为)。
被控告人: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拒不受理、拒不监督,包庇下级政府渎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案由:运输公司不申报工伤不及时救治,剥夺工伤职工合法待遇
当地人社局和政府串通勾结、包庇运输公司、渎职枉法!
申诉人对冷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冷人社信复字[2016]10号《关于杨自轩同志请求给予公平赔偿和工伤待遇等问题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娄人社信复查[2016]3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的湘政法信复【2016】42号《信访告知函》不服,对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拒不作出复核意见书,渎职枉法,包庇运输公司的违法行为不服,今依法提出控告。
请求事项
1、请求上级中央机关予以批示督办,查明事实真相,责令对此事及时公正处理。
2、撤销冷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冷人社信复字[2016]10号《关于杨自轩同志请求给予公平赔偿和工伤待遇等问题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娄人社信复查[2016]3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的湘政法信复【2016】42号《信访告知函》。
3、责令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作出复核意见书,支持控告人的诉求,即:(1)、要求被控告人运输公司支付其未付的医疗费并解决后续治疗。(2)、要求被控告人运输公司继续完成对于控告人的工伤申报、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全额支付控告人工伤待遇。
事实及理由
一、冷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冷人社信复字[2016]10号《关于杨自轩同志请求给予公平赔偿和工伤待遇等问题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娄人社信复查[2016]3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以下简称复查意见书)认定事实错误,颠倒黑白,包庇运输公司,没有法律依据。
冷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答复意见书声称:控告人“在1990年10月24日在冷水江市运输公司上班工作时不慎受伤、受伤后、单位給予了及时、全面、有效的治疗。一直到1991年9月份才伤愈回家、同时自行终止了与该单位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单位给发放了伤休工资和相关护理人员工资”。这是不真实的。
事实是,1990年2月,控告人在运输公司从事劳动作业时、不慎被其它工友将一块生铁扔在我的脚上、把我右脚趾全部砸断、血流不止、后送到医院救治、并经医生诊断确诊为“严重骨折”筋络萎缩、够成重伤。从此控告人失去了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事故发生后、公司派人把控告人送到职工医院、但没有收治、之后转到冷水江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运输公司以不在职工医院救治为由、拒交了住院医疗费、连检查费3000元都是由控告人的姐姐杨牡桃亲自交的。人民医院最后检查定为:右足2—4趾开发性骨折、右足2—4伸趾肌腱断裂,要求住院治疗。但被运输公司领导拒绝,不承担治疗费用。控告人被逼无奈,带着重伤回到职工医院,所谓治疗实际是上药一年多,公司领导又态度粗暴、胁迫控告人出院回家、这时的伤情没有愈合、五趾压痛、畸形、肿胀流血、关节韧带断裂等等、还是一个危病状态、把控告人推出医院、导致错过治疗黄金期。控告人又没钱治病,在家出现恶化、导致残疾终生。有职工医院人民医院的诊断治疗记录、确诊证明等等证据,足以证明。
该答复意见还说“《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元月1日才颁布实施,条例规定在此之前的工伤不适用本条例的赔偿。”这种说法本身就是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中明确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控告人受到的严重工伤,控告人一直要求认定,而被控告人和相关部门甚至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日都还没有完成对于控告人的工伤认定,控告人的情形完全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形,依法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该答复意见还说:“一直至1991年9月伤逾出院回家,同时自行终止与该单位的劳动关系。”这一说法一是没有证据证明,控告人从未写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辞呈,也没有经过控告人签字同意的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对于工伤职工,如果被控告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是极不人道的,同时也违反当时的劳动法律政策规定。
运输公司领导对待工伤职工惨无人道、灭绝人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应当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利,但是他们却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长达27年拒不处理,极力充当用人单位运输公司领导的帮凶和仆从,不惜一切代价地践踏工伤职工的合法权利。运输公司究竟用多少钱买通了当地各级人社局官员?
二、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娄人社信复查[2016]3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以下简称复查意见书)认定事实错误,颠倒黑白,包庇运输公司,没有法律依据。
复查意见书声称:控告人是“临时工”,这纯属捏造事实。在劳动法实施之后,所有的劳动者都是平等的,根本不存在什么“临时工”。要求人社局拿出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那一条认定控告人属于“临时工”?!
复查意见书声称:控告人受伤已经超过26年多,已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等等。这也不是控告人的责任,而是运输公司故意拖延27年拒不申报认定工伤造成的。其责任应当由运输公司承担。控告人多次要求单位向上级政府申报工伤、进行工伤鉴定、给予各项工伤待遇。但是被控告人拒不理睬,根本不管。
控告人为了单位工作而受到工伤,被控告人不但不申报工伤、鉴定工伤,不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反而停发工资,不让控告人上班,不给报销医药费,不给予任何工伤待遇。
三、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拒不作出复核意见书,渎职枉法,包庇运输公司的违法行为
控告人对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复查意见书不服,按照其告知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复核。但是,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拒不作出复核答复意见书。
四、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拒不受理、拒不监督,包庇下级政府渎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因为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拒不作出复核答复意见书。控告人向其上级湖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办公室申诉,要求省政府及法制办予以督促,责令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时予以复核。
谁料,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湘政法信复【2016】42号《信访告知函》,声称“不属于本办法定职权范围的事项,建议你向有权的机关提出”。其拒不受理、拒不监督,包庇下级政府渎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其声称的“有权的机关”是哪一个机关,要求说明!
上级要求当地处理,但是,当地人社局和政府串通勾结,拒不公正处理。
综上所述,控告人为冷水江市运输公司职工,在工作期间受工伤致残,得不到工伤待遇,反而被停发工资、剥夺工作。控告人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债台高筑,使我们一家人极度痛苦,在经济上也陷入绝境。但被控告人却公然践踏法律,拒不依法申报工伤,非法剥夺工伤职工的合法权利。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请求上级中央机关予以批示督办,查明事实真相,责令对此事及时公正处理。撤销冷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复查意见书、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的《信访告知函》。责令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作出复核意见书,支持控告人的诉求,即:(1)、要求被控告人运输公司支付其未付的医疗费并解决后续治疗。(2)、要求被控告人运输公司继续完成对于控告人的工伤申报、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全额支付控告人工伤待遇。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此致
控告人:杨自轩
委托代理人:杨凌荣、杨雄
2016年9月13日
联系电话:13607387647(杨自轩)
15377382060(杨凌荣)
13873862368(杨雄)
注:相关证据材料附后。
看来这也是个长期信访积案啊
2016-09-14 09: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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