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诉 书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委:
我名叫邓风生,2012年7月受聘于湘潭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任生部经理一职至2015年7月。2015年9月25日就湘潭长青建材有限公司没有依法为我缴纳2012年7月至2015年7月共计37个月的社会保险金一事投诉至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社保局),社保局对湘潭长青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稽核检查,并下达了整改意见书,湘潭长青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整改,社保局于2016年1月11日将投诉材料移送社保局下属机构湘潭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处理,湘潭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经过调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等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对湘潭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作出(2016)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未对本人的诉求作出处理,同日作出答复函。
劳动保障监察局对本人社会保险诉求不作处理的理由是依据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协议书,经办人贺先武有意篡改协议书中内容,执法违法,断章取义,无视法律,多次说:“我明确告诉你社保金已赔偿给你了,你别想得双份,你不服可以去告我(这是在他办公室对我说的原话)。”附件1、民事调解书(2015)岳民初第2135号;2、社保局(答复函)。
2016年4月26日本人向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8月30日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4月12日对原告作出的答复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的投诉作出行政处理。
为捍卫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强烈要求对行政违法乱作为人贺先武作出严肃处理。
祈盼!
投诉人:邓风生
2016年 12 月 8 日
颜忠军律师:行政判决的执行问题 该判决书已明确:责令被告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的投诉作出行政处理。
若上述行政判决已生效,湘潭市人社局应当严格执行判决书即作出行政处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行政处理的方式为: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若湘潭市人社局不把法院的判决当回事,拒不执行判决,法院也是有办法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可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等等。
综上所述:既然法院已判决,行政机关就应当执行,若拒不执行,行政相对人可向一审法院(负责人)反映,要求一审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采取措施,维护法院的权威、维护百姓的权益。
颜忠军,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省司法厅直属所)律师。执业证号:18002002111726
擅长领域:婚姻纠纷、劳动争议、经济纠纷、法律顾问、行政诉讼、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017183654(微信同号,欢迎添加)电子邮箱:yan7841709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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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你的事情能早日解决!
2016-12-08 19:23: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