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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妃食品有限公司控诉益阳市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2018-9-24 19:23:46发布32次查看
湖南湘妃食品有限公司关于益阳市人社局益人社工伤认字【2015】15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提出如下控诉:
前因:湖南湘妃食品有限公司员工张帆与朋友张静于2014年10月20跟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沅江食品厂签订了柑桔外协收购点购销协议(此协议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沅江食品厂供应部有存档、后续有该厂财务部结算的往来记录为证,亦可向该厂与柑桔罐头生产有关的任何部门调查),此协议涉及对柑桔需进行剥皮分瓣,而张帆张静需要场地进行此项工作,本公司因市场竞争激烈,业务量下降很大,生产不饱和,生产车间每月有20天左右闲置,鉴于张帆与本公司关系,加上上述购销协议只在两个月左右的柑桔收购期,张帆张静向本公司提出借用场地和部分员工,于是本公司同意提供方便。
张帆张静于2014年11月8号在本公司所在地附近雇佣了一批闲散且有的年龄偏大的人员进行桔子的去皮分瓣工作,其中有已达69岁的肖士香。
肖士香于2014年12月9 号早晨6点左右从家里(她家距本公司770米)出来,于6点30分(天未亮)不到在穿过益沅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肖士香家属益阳市人社局向申请工伤认定,益阳市人社局作出益人社工伤认字【2015】15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工伤。
控诉一:益阳市人社局在作出益人社工伤认字【2015】15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之前的调查有失公平。
表现如下:益阳市人社局仅派工作人员刘德魁到申请人所在村调查取证,未到本公司调查,致使本公司法人因对法律理解错误(对法律主体的认知)导致后续一系列的法律纠纷,且益阳市人社局也仅凭所派人员书写(正常人不能认识)的、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材料作出益人社工伤认字【2015】15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控诉二:益阳市人社局言行不一(“言”是由于本公司无能力找到相关文件)。
表现如下:益阳市人社局在给区县市人社局的会议(或培训)上,明确要求工伤办理人员对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伤申请不予受理(据人社部门解释为部门系统无法为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也就是说:企业想为达退休年龄的人员购买工伤保险,但人社部门系统不能接受)。而益阳市人社局就肖士香的工伤申请却受理了。(?为什么不是资阳区人社局受理。本公司及工伤申请人和受害人所在地益阳市资阳区。)
控诉三:益阳市人社局进行利益输送。
表现如下:1、本公司就益人社工伤认字【2015】15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进行了行政诉讼与被诉讼,此过程中一审时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剑有作为益阳市人社局法律顾问出庭。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为益阳市人社局的法律顾问单位,在本公司二审被诉讼时,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仇安德作为第三人代理律师出庭,仇安德同为益阳市人社局法律顾问。很明显的利益输送,且此代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违法代理。
2、本公司二审诉讼失败后,肖士香家属向资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赔偿,资阳区法院组织调解两次,于第二次调解时因本公司无法立刻拿出54万元赔偿,本公司法人被司法拘留,拘留当日,本公司聘请律师随同执行法官与肖士香家属协商赔偿30万元并达成一致,肖士香家属说因其所请律师为风险代理,他需通知律师。于第二日法官到拘留所找本公司法人做工作并签字,然而,肖士香家属此时跟仇安德打电话后拒绝签字并跑了。此事说明仇安德律师为此案做的是风险代理,涉及较大利益分配,进一步证明益阳市人社局进行利益输送。
控诉四:同流合污 益阳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刘德魁与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仇安德同为安化籍。
鉴于以上,本公司冤情明显,益阳市人社局存在渎职、滥用职权、利益勾结等行为,严重损害本公司利益,导致本公司法人即总经理几年来无法专心企业经营,给企业带来深远影响,企业已处于生死存亡之际,特向市市人大提起对益阳市人社局的控诉,盼市人大还本公司青天!撤销益人社工伤认字【2015】15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湖南湘妃食品有限公司
2018年3月10日
湘妃公司知道.法人姓郭捍东,有几个合伙老板.以前在益阳马良商贸城小区租了个房子做办事处,招的业务员待遇非常低.
2018-03-14 16: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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