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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湘潭县法院解除对案外人房产的查封

2018-9-24 8:38:51发布32次查看
执行异议申请书
案外异议人:夏跃文,男,汉族,1966年4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208号2栋204号。
被异议人(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住所地湘潭市建设北路198号。负责人陈雁华,该行行长。
被异议人(原被申请执行人):周红辉,女,汉族,1970年2月14日出生,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板石巷37号附11号。
被异议人(原被申请执行人):邓建光,男,汉族,1966年3月7日出生,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正街联盟村122号。
被异议人(原被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周红艳,女,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板石巷37号1栋1单元3号。
被异议人(原被申请执行人)湘潭市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河东大道。法定代表人周继武,该公司经理。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案外异议人夏跃文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河东大道39号新园综合楼0501001号、0601001号(权证号分别为:2014013504号、2014013468号)房屋的查封。
申请人于2016年11月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但湘潭县人民法院至今未对该执行异议,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现异议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现特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事实和理由:
湘潭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5日下达的(2010)潭执字第55-9、56-9号执行裁定书明显违法,已侵犯了案外异议人夏跃文个人财产的合法权益,依法应解除对案外异议人夏跃文房产的查封。理由如下:
一、案外异议人夏跃文并不是该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与该执行案件没有任何牵连。湘潭县人民法院在既没有事实依据,又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查封了案外异议人夏跃文的个人合法财产。
二、案外异议人夏跃文有充足的证据证实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河东大道39号新园综合楼0501001号、0601001号(权证号分别为:2014013504号、2014013468号房屋属于其个人的合法财产(详见证据: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房产并不属于本案被执行人周红辉、邓建光、周红艳、湘潭市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潭县人民法院的查封严重侵害了案外异议人夏跃文的合法权益,已造成案外异议人夏跃文名誉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如未尽快依法解除查封,案外异议人夏跃文将依法追究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三、案外异议人夏跃文取得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河东道39号新园综合楼0501001号、0601001号(权证号分别为:2014013504号、2014013468号)房屋程序合法,理由如下:
1.该房屋的物权已经于2007年6月4日在湘潭市房地产管理局预告登记(确认归属夏跃文),备案号2007060462746c010037和2007060443448c5010038,直到2014年5月25日止,并没有任何产权纠纷;
2.2013年9月5日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2013)潭仲裁字第129号,再一次确定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夏跃文;
3.2014年4月23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2013)潭仲裁字第129号下达执行裁定书:(2014)潭中执字第35号执行裁定上书,湘潭市房产管理局(2014)潭中执字第3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4.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2013)潭仲裁字第129号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5.以上文书均能证实案外异议人夏跃起文取得该房产手续和程序都合法,根据《物权法》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恳请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依法解除对案外异议人夏跃文房产的查封,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夏跃文
2017年9月12日
本人于2017年9月30日通过顺丰快递寄给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湘潭县人民法院院长紧急申诉报告一本,里面详细记录了我购买房屋以及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合法过程。
今天恳请两位院长为我做主,尽快解除对夏跃文房产的查封。
今天再一次恳请两位院长为我做主,依法尽快解除对夏跃文房产的查封。
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组:
对于署名为“寒江独钓1”发出的“请湘潭县法院解除对案外人房产的查封”一帖,特作出如下答复:
一、湘潭市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继武所建设开发的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新园综合楼其所有权人是湘潭市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规划、建设、国土、房产一系列的手续都证明了新园综合楼的房产所有权人是湘潭市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许霖骗取周继武的信用,以替周继武公司融资为名,将湘潭市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湘潭焜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利用湘潭焜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诈骗,已被追究刑事责任,许霖明确表示新园综合楼不是他和湘潭焜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该房产与他和湘潭焜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三、湘潭市仲裁委在明知新园综合楼的产权人属于湘潭市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周继武,而不属于湘潭焜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许霖所有的情况下,违背客观事实将新园综合楼裁决给夏跃文。
四、所有涉及湘潭市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继武的系列案件都统一由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湘潭县人民法院执行,涉及湘潭市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继武的财产统一归湘潭县人民法院进行处置。唯独这个案子例外,如果这样,则其他债权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平等充分的保护。
如发现法官有违纪、违规的情形,可直接向我院纪检监察室反映或者电话反映有关具体情况,联系电话0731-57111012。
  湘潭县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2017-10-17 09: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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