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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交警支队徇私枉法,制造冤假错案

2018-9-24 2:18:51发布18次查看
我是一名大学教师。我控告岳阳市交警支队在岳阳2002年4.22重大交通事故中徇私枉法,制造冤假错案。
事实:
本人前夫袁征在2002年的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溺水身亡,同时溺水身亡的还有驾车人柳慧芳。事发当时,122事故处理大队通过现场勘验和调查,已做出事故现场报告。但事隔两年之后,柳惠芳的母亲付志红(岳阳楼区法官)通过各种关系和手段,在岳阳市122事故大队于2004年5月第二次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又在2004年七月通过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队长李辉等关系在本事故另一方当事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重新作出一个认定,即“岳市公交重认字(2004)第45号”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事故报告做出后,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直没有向事故另一方当事人公布重新认定书,直到2005年5月女方父母以此认定书为依据,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才知道有这份重新认定。由于对方是一名岳阳楼区的退休法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这份重新认定书的出现,致使我和我的孩子在失去亲人痛苦的基础上,还要承受不该有的经济上的损害和长达十几年无尽的诉讼之苦。
在办理这起交通事故案中,有大量事实表明,岳阳市公安交警支队纯属徇私枉法,刻意制造冤假错案。
2002年4月22日,湖南理工学院音乐系原主任袁征与楼区地税局女工作人员柳慧芳乘坐的小车坠入南湖,导致两人均溺水死亡。
事发后,市公安局交警122事故处理大队到达现场,经过现场勘验,并对事发当时的多名目击证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做出了“4•22重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04年2月女死者父亲柳福山、母亲付志红向岳阳楼区法院起诉122大队不作为,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04年5月判决122大队对“4•22重大交通事故”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22大队于2004年5月25日下达“第020414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不能确定驾车人和小轿车坠入南湖的原因及当事人的责任”。见没有达到目的女死者父亲柳福山、母亲付志红通过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辉等关系,以女死者父母带去的证人龚文光的证言和证词为依据,于2004年7月27日做出了一份非常荒谬的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岳市公交重认字(2004)第45号],认定男死者为驾驶人,应负全部责。这是一份徇私枉法、颠倒黑白的法律文书。
2009年7月,岳阳市民主党派的九名政协委员针对交警支队做出的认定以题案的形式提出了建议,并对其答复评估给予不满意的回复,回复内容如下:以答复的意见可以看出,45号重新认定书的做出存在不严肃、不真实、不合法的因素,由此造成社会的不公平、不公正、不和谐,我们希望交警支队认真的、公正的、依法处理交通事故,为社会和谐做出应有的贡献。
这份由市交警支队做出《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的结论所依据是一份不存在的证人证词。
我们通过调查得知:该重新认定书所唯一依赖的证人龚文光的身份和证言均为虚假。
(1)证人来源虚假。证人龚文光在证言中说他“驾驶东风大货车从长沙返回岳阳,到奇家岭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事故车互有超车,在超车过程中,看到男的开车,男的穿短袖衣,比较胖。百分之百看清了”。可证人龚文光并不是122事故处理大队交警在现场找到,而是事故发生两年多后由女死者母亲付志红带到交警支队来做证的。试问:122大队交警现场调查材料中没有龚文光这个证人,没有询问笔录,事后又怎么能让一个没有亲自在现场目睹案情的人来作证?
(2)证人在场虚假。证人龚文光声称驾大货车第一时间在场,而122大队交警在现场调查的目击证人黎建明、李华隆均证实现场只有一辆摩托及单车,无大货车。
(3)证人驾驶资格虚假。证人龚文光所称驾驶大货车在场,而市交警驾管所证实此证人龚文光并无任何驾驶证,无驾驶资格,证人龚文光称自己是“职业驾驶人”显为虚假。
(4)证人证言中的单位、住址、电话、大货车车主,经调查均确认为假。当问及证人龚文光两年前驾驶的车辆情况时,证人龚文光说开的是湘f02779或湘f40892,前者车主是黄五平,后者车主是“三伢子”。而经车管所查实,湘f02779的车主并非黄五平,而系李四军,湘f40892货车车主系彭定宝,而非“三伢子”。既然对两年前所发生的事故的细节都记得十分清楚,那怎么可能不记得自己驾驶的车辆和车主呢?
(5)证人证言陈述内容(男子从何处拖出车、绳子系何处、车头朝向等)均与110大队及122大队现场查证的事实相悖。其一,龚文光在第一份笔录中表示:“我看到男子死在驾驶室,有人从驾驶室拖起,从后右处拖出来的”,而122《调查报告》及110大队《处警经过》“均证实事故车打捞出水时男女均躺在车后排座位上”。其二,龚文光在第一份笔录中称“落水的车子是用绳子系在车后面的保险杠上拖出水面的”,而110大队《处警经过》及122大队调查报告均证实“绳子是拴住事故车一只后轮拖出来的”。其三,我方委托律师调查龚文光时,龚声称“事故车在水中时车头对着王家河大桥方向”,而现场目击证人李华隆证实“车子浮在水中,头掉过来对着师专这边”黎建民亦证明“汽车浮在水上时,车头朝奇家岭方向”,龚文光证词显为虚假。
(6)证人陈述三次均自相矛盾。其一,第一份笔录陈述自己是小学文化,第二份笔录陈述自己是初中文化;其二,第一份笔录中表明自己超一次车未超过时,车开到湖里了,第二份笔录中却表示超二次,先右边超车,后从左边超车后冲到湖里,而我方委托律师调查龚时却表示先从左边超,后从右边超未超过,再开到湖里;且本人最后亦表示“我说的可以不考虑”。
可见,无论是证人的来源、证人的资格,还是所谓证人证言的内容都是伪造的。
在这起事故认定的过程中,做为有着办案经验的交警竟然无视事发时多名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既不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的身份和职业进行核实,也不对证人的证言进行调查分析,却与对方当事人相互勾结,罔顾事实真相,在岳阳市122大队已经对“4.22重大交通事故”的多名事故目击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及事故勘验做出了认定的前提下,两年后竟然以对方当事人付志红提供的伪证为依据,在我们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做出“岳市公交重认字(2004)第45号”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明显是与当事人串通,利用职权帮助做伪证,以此达到把交通事故的责任嫁祸于另一当事人的目的。请求相关部门对这份重新认定的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并追究岳阳市交警支队主要负责人李辉在岳阳2002年4.22重大交通事故中徇私枉法,制造冤假错案的责任,还普通百姓一个公道。
岳阳市的警察就是黑良心,提供证据坚决搞到他,这种败类让人感到可耻,且一定没有好下场
双方都有亲人遇害,尊重事实,让死者安息也让自己良心好过。
岳阳市的警察怎么能如此弄虚作假,出尔反尔,颠倒黑白,这种败类让人感到可耻!!!,希望政府部门主持正义,严惩执法犯法者,为老百姓撑腰,帮帮无权无势的受害人吧。
事实能被颠倒,请监管部门能够公平公正处理,别让老百姓寒心。人在做,天在看,我相信善恶终有报。
朗朗乾坤,竟然还有这样的事,岳阳交警真心黑啊,做为一个执法部门,颠倒事实,知法犯法,太让老百姓寒心了,这样的人来执法,不知以后还有多少冤假错案,强烈要求监管部门尽快公正处理,还这个老师一个公平,会继续关注
请政府部门早日介入,调查核实,不要让李辉这种人抹黑岳阳交警的形象,给这个老师一个公正,如此颠倒黑白,让老百姓心冷啊,会继续关注的
事实能被颠倒,请政府部门能够公平公正处理,别让老百姓寒心。人在做,天在看,我相信善恶终有报。
事实能被颠倒,请监管部门能够公平公正处理,别让老百姓寒心。人在做,天在看,我相信善恶终有报
社会的公正就是这些人破坏的
人在做,天在看,我相信善恶终有报
人死不能复生,请给死者一个基本的尊重。命都赔进去了,还要背黑锅么?
如此不顾事实,知法犯法,公平公正何在,请政府部门早日调查事实,让老百姓心安。
正是因为有这样一些披着法律外衣,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的人存在,这个社会才有冤案。希望有关部门对李辉作出处理,重新重新认定的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还这位老师一个公道。会继续关注。
朗朗乾坤,难道真让这些败类抹黑政府的形象,还老百姓一个公道吧
2016-09-21 14: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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