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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县丹口镇村民诱骗未成年女孩,派出所不立案不处罚

2018-9-23 16:40:09发布45次查看
2016年7月11日,丹口镇桃林村民刘某在城步儒林镇诱骗未成年女孩,至边溪村境内河边,后得到村民解救。事发后,家属向儒林派出所报了案,儒林所接警,对刘某问询后,不知何故,该所不予立案,对刘某不做任何处罚,整不明白,儒林所不立案不处罚的依据是什么?老百姓儿童需要的是安宁和正义,此等处理法与创建平安城步合拍吗?
拐骗儿童罪,立案标准
1、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2、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他们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
儒林镇派出所,从来就是不作为!
人民的公仆应该为民做主!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渎职应该被追责!
如果是属拐骗,嫌疑人必须要严惩,拐骗儿童事件社会常有发生,儿童的生命安全谁来保障!公安机冠不要拿了交税人的钱作威作福,不给老百姓办事。不要民调了就要人家说好话,平时就不管老百姓
2016年7月11日,丹口镇桃林4组村民刘某平,在城步儒林镇诱骗未成年女孩,事情败露后,欲在边溪村境内河边淹死小女孩,后得到上水村民解救。事发后,家属向儒林派出所报了案,儒林所接警,对刘某平问询后,不知何故,该所不予立案,对刘某平不做任何处罚,整不明白,儒林所不立案不处罚的依据是什么?老百姓儿童需要的是安宁和正义,儒林所此等处理法符合打击犯罪确保百姓平安,符合平安创建要求吗?疑是刑事案件能这样不了了之吗?
  拐骗儿童罪,立案标准
  1、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2、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他们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
拐骗就在身边,公安置之不理,百姓何得安宁!
2016-07-13 21: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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