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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娄底发生交通事故被冷处理求说法

2018-9-23 14:12:13发布23次查看
交通事故情况描述:2017年7月25日上午11点多,我驾驶一辆越野车沿055县道直行,行驶至高冲村“t”字路口时,从右边驶来一辆向右拐弯的电动摩托车,电动摩托车车速过快、拐弯过大,直接驶入直行055县道的左车道,我为避让这辆突如其来的电动摩托车,只得边刹车边避让同时驶入055县道的左边道,差点撞上左边护拦。因双方都没有刹住,两车发生碰撞,电动摩托车车主及电动车倒地。电动摩托车无明显破损,我的越野车右前方脱位、两个面掉漆。电动摩托车车主无大碍,也无皮外伤。事故发生后,由于对方要价太高,要价2000元,双方协商不成,之后报122交警、报保险,因电动摩托车车主儿子要求还叫了救护车,送去医院做检查,当天就出院了,只做留观。交警赶到,两车被依法扣押,经办交警是娄底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的谢宇涛警官。被告知来交警大队直接找他。当天陪电动摩托车车主做身体检查,我垫付医疗费700元,电动摩托车车主的检查和治疗费总支出890元,医生诊断没什么事,做留观,电动摩托车车主当天回家了。
7月27日,我去直属一大队找谢宇涛警官,因对方的车及车主已无大碍,想先申请放押金到交警队然后把车取出来去定损和修理。谢宇涛警官说,他们交警队没有押金账户不能放押金取车,所以在这个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之前不能取车。(问题一:我是湘乡人,在湘乡市可以放押金取车,在娄底能不能放押金取车?)。我跟谢宇涛警官说,能不能先做个事故责任划分,出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然后我再去找对方协商解决。谢宇涛警官说,要双方一起来,而且要收鉴定费2000元一台车,两台车就是4000元,(马上又改口)鉴定费至少也要1000元一台车,两台车就是2000元,费用根据双方事故划分的责任比例各自分担,而且还要20天以后。(这期间车辆被扣在正达停车场的停车费就是30元一天,20天要600元,电动摩托车的停车费不知多少)。(问题二:这些费用加起来比这起交通事故的所有损失加起来还要高。请问鉴定费收费是否合理,为什么后来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又没有收费,谢宇涛警官的说法是不是符合操作规程。)被谢宇涛警官这么一说,我头都大了,没法只能返回湘乡。
8月1日,我、电动摩托车车主、保险公司理赔员一起去了交警直属一大队找谢宇涛警官,我再次跟谢宇涛警官说,我和对方都过来了,能不能先出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我们再去协商解决。谢宇涛警官告知,要我们先去一楼协商好再来找他。保险公司的理赔员问我,为什么谢宇涛警官不给我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不是我哪里得罪谢宇涛警官了,他们从来没有遇到过这个情况。(郁闷啊,谁敢去得罪勘察事故的交警啊,求他都来不及呢。)无耐,这样在没有拿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我和对方协商。(根据事故当时发生的情况,稍微有点交通常识的人都知道,应该是对方的主责或全责,可是交警大队就是不提供给你)。由于没有事故责任划分的合法依据,无法制约对方,对方也就漫天要价,开口2000元,保险公司一口就答应了,(保险公司承担给对方的1700元,我承担给对方的300元还有自己修车费1200元和扣车的停车费210元)。到要签调解协议的时候,对方看来钱容易,突然加价到2400元,(比得上专业碰瓷了),加价的要我出。呵呵,当然只能给了。协议签订后,我们双方拿着调解协议书去找谢宇涛警官放车。谢宇涛警官来一句:这下调解好了,我出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个责任,现在不管是谁的主要责任,也不会说什么了,不然又要争个半天。(谢宇涛警官您可真会给自己省事啊!)谢宇涛警官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写明是电动摩托车的主要责任,我的次要责任,有谢宇涛的签名和单位公章,落款日期是2017年7月25日,也就是事故发生的那一天,为什么落款日期不写当天8月1日呢?(各位网友,你们说这个有没有问题呢,我无语。)(谢宇涛警官,我和对方都签订调解协议书了,还要您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个什么用。事后我问保险公司,报保险理赔是不是一定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才可以,理陪员说不需要。谢宇涛警官我服了你了,该出的时候不出,不需要你出的时候,来个多此一举,还要把日期写提前。)还有,我们双方都在你的办公室处理事故,你和电动摩托车车主的儿子有说有笑,甚是关系好啊,也不避讳一点,我难免会有想法不。我很想知道谢宇涛警官,我哪里得罪你了,为什么那么针对我呢?反差太大啊。
寄语:以上所述内容,绝对没有半句假话,请有关部门明察秋毫。我想请问有关部门谢宇涛警官的各种说法和做法,是否符合操作规程。如果符合操作规程,是不是有些不科学、不人性化的地方。还有,咱们湘乡的交警跟百姓打招呼,会先来个敬礼啊,还是咱湘乡的交警比较亲民啊。希望谢宇涛警官只是个例外,给人一种高高在上的感觉。第一天他来搞现场勘察的时候就被他教训了两次(更别说会给你敬礼了),第一次是在他没见到电动摩托车车主的情况下,责问我为什么没有叫救护车,其实电动摩托车车主自己说了没大碍,不需要叫救护车。后来在他儿子赶到后,他要求就叫了救护车,只是没有赶到。第二次是我给交警指着地上的刹车痕,谢宇涛警官凶凶的回了句“不用你指,我会看”。(哎,一开始就对我印象不好,看来真把那大爷给得罪了)
关于《在娄底发生交通事故被冷处理求说法》情况的回复
8月5日,在红网“百姓呼声”版块网友“zql8352979”发帖《在娄底发生交通事故被冷处理求说法》,经调查了解,现将相关情况作如下回复: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7月25日12时58分,直属一大队值班民警接110指令,在娄星区万宝镇高冲村地段湘c8h956小车与电动车发生刮擦事故,有人受伤。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将伤者送医救治。现场勘查完后,因需检验鉴定,遂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第1款之规定,对两台事故车辆扣押至正达社会停车场。
二、案件处理情况
当事人孙某某到一大队咨询该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情况时,事故处理民警谢宇涛依法向其说明事故处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即按一般程序处理,需要做车辆的相关鉴定,判明事发时双方的车速及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该鉴定的法定期限为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如需超过20日的,应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8条)。处理民警讲解后,孙某某表示明白了。后当事双方要求协商,并打电话联系处理民警,处理民警答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尚未制作,暂不会组织调解,但告之在一大队有娄星司法局的人民调解室,双方可以去那协商。后双方在人民调解室达成协议,要求交警部门放行车辆。在该案基本事实尚未完全查清的情况下,根据当事双方的要求,处理民警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未做鉴定就放行该事故中扣押的小车和电动车,并与保险公司联系,做好事故处理后续工作。
在目前的体制下,帖中反映的鉴定费与停车费问题暂无法立马解决与落实。因此,处理民警只能向当事人说明可能会产生费用,也算是一种善意的提醒,事实上,处理民警也并未收取任何鉴定费用。
以上事实证明,事故处理民警在该事故处理过程中,不存在当事人所陈述的冷处理、不作为。相反,为方便人民群众,采取灵活机动的方法,迅速处理该交通事故,且在处理过程中未有任何违纪、违法行为。
娄底市交警支队
2017年8月21日
2017-08-05 19: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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