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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芦淞区政府拆违大队不要违法执法、执法违法

2018-9-23 10:55:04发布30次查看
----续《政府坚持违法强征强拆、我们决心依法维权到底》
请芦淞区政府拆违大队不要违法执法,执法违法。要尊重事实、尊重历史、尊重法律、尊重人民赋予你们的手中的权力!
一)关于被认定的违法事实:
《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敷设道路和管线的,都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问题:1)当时是否在城市规划区内?有无合法编制的规划?规划主管部门在哪?
2)宣传和执法都到位?人民大会堂有没有规划?可不可以拆?
3)《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是不是国家法律?
4)当时集体土地征用公告或文件在哪?
请求:1)提供当时的城市总体规划,该地段详细规划。
2)当时规划机构名称,负责人名单。当时当地居民报建档案。
3)确认《物权法》与《规划条例》的法律效力高低。
4)提供所谓“株董路安置小区一、二期保障房”补偿户所有房屋(面积)情况认定面积清单,详细解释与有证面积相差部分合法的补偿原因。
二)关于应参照的处罚依据;
<</b>城市规划条例>处罚原文
第五十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条例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土地的,应当责令其退出违章占用的土地,或者吊销用地许可证,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二)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违章建设行为,吊销其建设许可证,或者责令其拆除违章的建筑物、构筑物,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给予的责令退出违章占地、拆除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吊销许可证和罚款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城市规划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原文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应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如果该建设工程已经完工,虽然“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补办手续,并处罚款的处理
被“参照”的《城乡规划法》原文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关于法律溯及力问题
建法〔199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正式实施后,一些地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断给我部来电或来函,询问在该法实施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在该法实施后发现并需作出处理,应当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还是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为此,我部于一九九○年十一月八日就该法的法律溯及力等问题以(90)建法字第577号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示,提出“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该法实施后处理该实施前发生的违法案件,还是应当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而不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一九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常办〔1990〕秘字第093号函复:“关于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同意你部的意见”。请按此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章)
规划局的认定伤害了我们的正义感,那就是:对一个人,由于一个他不能知道这会引起制裁的作为或不作为,而施加一种制裁。也就是说,法律之所以不应当具有溯及力,是因为人们在新法公布以前不可能预料到新法的规定,不可能按新法来安排自己的生活和指导自己的行为,溯及力不利于法的安定性。
从现有法律规定看,《立法法》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
从法理上看,我们不能用新的规定去约束人们过去的行为,因为人们不可能在过去就能预知未来的法律规定。用事后创设出来的规定约束和惩罚事前的行为,与法治精神相悖
上次听证和复议就正确的采用了此原则。
关于违法认定、裁量权使用不当问题
《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原文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指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环境卫生或者生产、生活秩序的;
(二)改变规划条件的强制性指标,且无法纠正的;
(三)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其他情形。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确认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之前,应当组织听证。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立法法》第五十一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八十五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关于规划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2年9月1日施行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部门(以下简称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本意见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十四条。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存续期间和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之日起两年内实施。
22、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函〔2005〕442号,2005年10月26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鄂法制文〔2005〕8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如何适用的答复
(1995年11月14日 [1995]法行字第15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应如何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人其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则”,应从其违反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来确认。违反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但“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不仅限于该规定,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确认。
本案性质:无主观故意,当时通用做法,符合《物权法》规定。参照以上条文,不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权利属《宪法》保护范围。
造成后果:商业用地,可以改造消除影响。除了房地产开发,没有公共利益诉求和权利主张。过罚应该相当、依法。存量违建问题,特别是《城乡规划法》前的,都应依据《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关于规划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法函〔2005〕442号、建法〔1991〕99号依法合理认定,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
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把这条《条例》放在这,是因为经历了数次欺瞒,再天才的规划师,也不可能把机场,军事基地,高铁规划到这。但是我们不可能愚蠢到经历了“芦淞区株董路东侧安置房一、二期”变“檀香山商住房”后,会相信欲将道路修在山中央让我们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规划”。开发商太伟大,出几个亿用于公益事业。如果这样,我们就太冤了,又被“公共利益”捆绑,被规划着触犯法律一次。
关于拆违和违拆的问题
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国法秘函[2000]13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三 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
2000年12月1日
我们注意到了此次文书与上次的不同,也上网查到了相关判例,“责令限期拆除”不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是为了执法效率,同时也避免相对人损失扩大。这是立法的本意。“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没有细分具体情节不够严谨。导致行政强制常常演变为强制拆迁,执法目的偏离立法本意,滥用司法解释血案不断。专家、学者和执法者之间有很大的争议和不同看法,幸亏《强制法》及时出台,用第二,四、五、六、七条作了限制和解释。可以讲这种掠夺性认定和参照是歪嘴和尚念经,拆违还是拆迁、违拆?,大家心知肚明。只要有利益驱动,并且与权力结盟,拆违就会演变为利用缝隙至不息牺牲法律的公正,党和政府的诚信的违法行为。我们深信最疯狂的时候就是垂死的时候,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土地财症”造成民怨民愤的局面,十八大后一定会有所改变。
请注意;1)该解释只是在《城市规划法》实施期间。
2)与国法函〔2005〕442号,建法〔1991〕99号,相冲突。权力有寻租空间。
3)解释出台时间在我们合法建造之后。
4)效力也不及建法〔1991〕99号。依《立法法》第八十五条且有违法之嫌。
5)可否认为贵局数次行政告知和处罚决定涉嫌扰民?省住建厅复议决定纯属废纸?
同时,相关判例发生时间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违建被发现都在《行政处罚法》所限定的“两年之内”,最早不超过06年,而且都为“进行建设的”行为。即便在《城乡规划法》后的行为,上海有相反的认定判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当事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情节,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规划部门也不是拆迁主体,执法目的并不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上次听证举报的违法规划法规的事件(征拆中以保障房报建,行商品房之实的严重违法行为:离当事人200米远违建一条街)的处理和追责,才是本职工作。此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非常不适当,是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利益集团寻租的乱作为。
一) 有选择性执法的嫌疑,有违公平正义。
二) 违反“暂时性控制”立法目的,滥用强制。
三) 没有充分考虑当时的行政条件,法治情况等历史因素。
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请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尊重手中的权力。
关于法律可否参照
参照:(百度百科)
【释义】参考并对照;依照。 【拼音】:cān zhào
例句:我们参照原文作了修改。
病句:我们依据原文作了修改。(依据不能修改)
结论:依据不等于参照,否则就等于生搬硬造。
参照执行:(360问答)
法律规则有三要素,在逻辑上缺一不可,但在实际中,可以省略一个要件。 三要素是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参照执行一般应该是法律后果中的内容,是指一项法律规则中,省去了法律后果,参照其他条款处罚。
三要素有点复杂,一句话:追溯力必须有法律依据。否则就会因果倒置,谁先说话,谁控制话语权谁就有理。任何参照都必须有基点,希望它是公平、正义、理性,不会被外力扭曲..
法律规则不能随意变换,否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你们没必要听,我们也没必要证明什么了。
依据《宪法》,公民在法律关系中地位与社会组织、机关团体是平等的。
参照执行可以,参照定性就很危险。伊索寓言中《狼和小羊》的故事告诉我们,依据“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只 有“狼权”,没有“羊权”。为了避免社会活动动物性本能膨胀,所以要用规则加以限制,这就诞生人类理性的产物法律、道德。公平、公开、诚信、契约、对弱者的保护等理念是它的核心。
具体到今天审理的事项,我们提供的事实都在,依据都在。
违反“当时”的法律,就是认定下游喝水,会污染上游。“参照”强制,就是横竖都错,你不错,就你父母错。没有充分考量所谓“违法行为”形成的历史,政治,法制等多种因素,证据和法律依据及法理都漏洞百出,无法让我们和公众信服。
一次不公正的裁决胜过一百次犯罪,因为他损害的不只是被裁决人,还有法律本身。我们不是法律专家,也不期望人人因为拆迁去学习、寻找、证明他们而像我们一样流泪、流血。。。。。我们深信,有群众路线教育的洗礼,有十八大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决定》的感召,我们依法、合理维护公民合法利益,人格尊严的声音一定能得到公正的回应。
董伐柯、易细珊
2014年11月7日
此案正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百姓不可欺,民权不可侵,民心不可失
拆违大队置上级听证建议,复议决定如废纸,依“领导“安排,第六次送达所谓“决定书“让我们领教什么叫“无知无畏“,每一次进步都有牺牲,如果要在野蛮发展史祭上鲜血和生命,我们绝不回避和退缩!
2014-11-10 13: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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