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茶陵县法院:交通事故至残赔偿款何处讨?

2018-9-23 2:03:09发布16次查看
原告谭冬玉与被告谭立何、张新华(谭立何的妻子)、谭娇、刘千树交通事故责任民纠纷一案,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受理此案,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茶陵县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申请对被告张新华名下谭立何、张新华共同种植的26.4亩价值约人民币12万元的烟草进行保全。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受理并做出了(2016) 湘0224民初167-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同年9月茶陵县人民法院做了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谭立何、张新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谭冬玉项赔偿款140387.55元,被告刘千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426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
二,被告刘千树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谭冬玉项赔偿款62177.29元,被告谭立何、张新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466元。
三,被告谭娇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谭冬玉项赔偿款16794.32元,被告谭立何、张新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12元。
同年8月底茶陵县烟草公司对张新华种植的26.4亩烟草进行收购,茶陵县烟草公司应实际支付给张新华的烟草款将近12万元。同年12月被告谭冬玉向茶陵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而实际执行到烟草款只有57782元,其中近6万元的烟草款去向不明。对于在财产保全期间是否是茶陵县人民法院未及时对财产进行保全从而造成财产转移还是茶陵县烟草局涉嫌帮助被执行转移财产?茶陵县人民法院至今未对此事调查清楚。原告强烈要求茶陵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张新华、谭立何、谭娇加大执行力度,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让用法律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不是一句空话!
网友,你好!
(2016)湘022执保78号案件立案执行后,我院立即派遣执行局工作人员于2016年8月2日到茶陵县烟草局对张新华的120000元烟草预付款予以冻结,茶陵县烟草局予以签收确认,该案保全完毕。
2016年10月14日上午执行局接到茶陵县烟草局电话告知,前几日不慎将张新华的烟草款打入张新华的银行账户内,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局在接到消息后主动作为根据烟草局提供的银行账户,于当日下午冻结张新华的账户,但是该烟草款已于10月11日被取走。下一步我院将责令协助执行单位茶陵烟草局说明情况、追回款项。
茶陵县人民法院
2017年5月3日
2017-04-24 11:30:32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