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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白沙镇政府取消我的低保待遇

2018-9-22 17:19:10发布126次查看
本人于2016年8月18日向国家信访局反映常宁市白沙镇政府取消低保待遇,常宁市白沙镇人民政府湘常白复字【2016】09号文件(见附件),一、关于享受低保待遇问题回复:蒋国正系邓家上门女婿,你也一直跟随大女婿大女儿生活。这是上访后常宁市白沙镇人民政府的回复。
因为现在我是一个人的户口本,无房户,也没有退休工资,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没有地方居住。2017年3月份因为我要把户籍迁移到我孙子名下,需要常宁市白沙镇人民政府开具关系证明。政府工作人员左右为难,于2017年5月4日向国家信访局上访反映,白沙镇人民政府经过调查,责令白沙镇公安派出所户籍办在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信访人所要求办理的有关证明给予办理。
2017年6月8日再次来到白沙镇公安派出所户籍科,他们回复说查询不到相关记录。无法证明这种关系的存在,我感到无耐,常宁市白沙镇人民政府湘常白复字【2016】09号文件明确回复,蒋国正系邓家上门女婿。你现在要在我政府办事了,我想怎么样就怎么样?这只是我的猜测?后面其实我有很我多话要表达,但我无法用语言来表达.....大家心里清楚就行了。
最后,我希望常宁市白沙镇人民政府看到这封信件后,给予办理证明。
我大女儿邓银花精神残疾等级:二级
残疾人证号:43042519580828078162
知屋漏者在宇下 知政失者在草野
民政救助申请书
申请人:陈冬香 女 1937年8月18日 汉族 农民
身份证地址:湖南省常宁市白沙镇西棉村第八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常宁市民政局
申请事项:
1、恢复申请人低保待遇;
2、办理高龄津贴。
事实与理由:
2014年常宁市民政局取消申请人的低保待遇审批程序违法,依据《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规定,(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规范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 组织,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复核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分别对复核结果签字确认。应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辖市区的民政部门应在作出审批决定的当月书面通知低保对象,并说明理由。2014年申请人未签字任何文件资料,假如民政局有文件资料,也仅仅是其单方出具的,与事实不相符。
2014年常宁市民政局作出的低保待遇停发通知书未明确告知本人享有陈述、申辩权以及听证的权利,也未告知停发低保待遇的理由、依据以及本人依法所享有的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权利。
 第三,民政局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湖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暂行)办法 第三条 保障对象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含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人员),主要包括以下3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法律上申请本人就是一户,一人独自生活,无房户,身体多病、无经济来源和赡养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招婿蒋国正于2014年逝世,大女儿邓银花患精神病,残疾等级贰级,残疾证号:43042519580828078162;
综上,请常宁市民政府局依法恢复申请人低保待遇,办理高龄津贴。
致谢!
申请人:陈冬香
日期:2017年 6月20日
2017-06-09 13: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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