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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宜章县有关部门给受害人家属一个妥善的答复

2018-9-22 7:05:46发布74次查看
2016年5月11日,被害人邹桂秀受雇于黄富金家,为黄富金家位于宜章县迎春镇光明村四方凉的新建房屋挑沙石,当天上午10时许,受害人邹桂秀正在挑沙经过新房旁边,安装在三楼的升降机突然倒塌,发生将包括邹桂秀在内的两名施工人员当场砸死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的家属及时报告了迎春镇政府,由于受害人家属无权无关系,加上雇主黄富金耍不赖,致使死者尸体摆放在现场已达半月,至今受害人家属的赔偿事宜无人问津。
该事故发生已久,应由哪个部门妥处才能给受害人家属一个交待。请各位领导及各界人士给予帮助。
刘璐瑶律师: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建议:此为劳务关系损害赔偿纠纷,你可向村委会反应,请村委会就死者赔偿一事主持调解,即使调解不成,也可固定侵权证据。若协商不成,准备起诉状、双方身份信息、证据向被告户籍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璐瑶,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微信:15580042221(刘律师) 邮箱:15580042221@163.com
律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中段539号万科金域华府11栋4楼(雨花区法院对面)
事情要处理,但要理智。政府会尽力,不要太偏激。实在不行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路过的人,别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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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1日中午11时许,我镇接报,本村8组村民黄付金在自建房浇筑第三层水泥板时,因吊装升降机支撑杆跌落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现场两名施工人员死亡。当日,我镇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分管政法领导任副组长、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及驻村干部为成员的协调小组,迅速前往事故现场,调查处理此事。
一、事故发生情况
2016年5月11日,光明村8组村民黄付金因自建房第三层浇筑水泥板,通过协商,以每平方12元的价格承包给黄沙镇新汾村徐小海、徐新红、徐小昌、徐远忠等9人的农民施工队施工。因黄付金缺少挑沙小工,遂以100元/天的工价临时雇请本村村民邹桂秀为其挑沙。当日中午11时许,因承揽方设施发生故障,吊装材料的升降机支撑杆跌落一楼,造成承揽方人员徐远忠及房主雇请人员邹桂秀当场死亡。通过迎春派出所现场勘查及对当事人的调查,排查两名死者他杀可能,认定此事故为意外伤害致死。
二、事情调处情况
当日,迎春镇政府及时联系黄沙镇政府,共同调查分析事故原由及责任问题。5月13日,迎春镇政府、黄沙镇政府召集死者亲属及工程承揽人、房主就赔偿事宜协商调解。因死者家属要求的赔偿数额跟赔偿责任与承揽方愿承担的数额差距过大,故未达成协议。之后,镇政府多次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均因赔偿金额问题存在异议未能达成协议。 5月26日,迎春镇事故协调小组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处,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事情得到妥善处理。
三、几点说明
1. 事故发生后,迎春镇事故协调小组第一时间来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期间,镇主要领导亲自调度指挥,一直积极主动跟踪,连续协调处理此事,从未中断停止。
2. 在此次事故处理过程中,迎春镇事故协调小组人员坚持秉公办理,从未接受任何一方的吃、请,也不存在偏袒任何一方的言语举动,反映“镇政府不尊重事实,无视法律,接受雇主及亲戚的吃喝,袒护雇主黄付金拒赔行为”一事不属实。
迎春镇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7日
2016-05-24 15: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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