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李德才2015年5月在颜课处购买一台二手神钢挖掘机,交易地点在大浦工业园,书面合同协商,机器价格428000元正,李德才已付400000下欠28000元,颜课以机器合格证及合法文书作抵押,下欠款兑现两天后给付合格证及合法文书,李德才2015年7月李德才约颜课前来结算余款,颜课只有合格证没有发票,当时发生纠纷,经大浦派出所调解,颜课愿意将自己驾驶的号牌为湘dq133作为抵押,五天内没有处理此事宜,自动弃车任凭李德才处理,在未经的李德才同意的前提下,大浦派出所强行将颜课车辆放行。现李德才以颜课合同诈骗为由报案,大浦派出所以各种理由不予以立案,本人走访单位有岳屏派出所;雁峰区法院,石鼓法院,衡阳市工商总局,雁峰分局,岳屏工商所,衡东县公安局经警大队及公安局信访办,均以各种理由不予以伸张正义和给我维权。望得到解决
不立案的依据是什么?
经济纠纷的范畴,派出所没有管辖权
2016-10-09 22:02: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