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6年3月1日维修太阳能热水器水管,遗留了一根废弃的水管在楼顶,3月3日,本小区居民黄红梅发现自己停在我家楼下一仓库门口的汽车(湘l8n189标志308)后挡风玻璃被砸,于是报警,警察和黄红梅在现场没有发现任何线索。黄红梅后来查看监控,发现一根白色物掉下来,于是找来一根水管说是我家遗留在楼顶的,要求我赔偿修车玻璃费1300元,由于双方互不让步,协商不成就把我告上桂东县人民法院。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开庭审理本案,5月5日判决我赔偿原告1318元。我认为本案完全是原告乱停乱放和故意碰瓷导致,所以我没有必要也没有钱请辩护律师,于是我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其中包括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伪造的现场照片和虚报的修车发票)。但是法院认为这是经济纠纷小案件(但是对于我是大事情),为了维护原告和律师利益,没有必要调查取证,并且要求快审快结,并且一审终审,不得申诉。我认为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决我全额赔偿原告的损失完全不公平,没有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开展庭外调查,胡乱判决,明知原告提供的发票有虚报金额的嫌疑,法院没有调查取证就采信原告提供的发票,据我到多家汽车修理厂调查了解,标志308的后挡风玻璃修理市场价为500元左右。由于法院欺软怕硬,希望各级领导多多关注本案,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如果打到人致死,你还故意杀人呢!深圳就有这样的事情!做事还是要仔细些!
乱放东西,毁了别人的东西,赔偿点钱还有道理?要不你的车别人扎了玻璃,不用赔吗?
损坏东西赔偿,小学生都懂得道理。
如果打死人了,判你故意伤害罪!你又怎么样?法律就是这样子的!谁叫你犯法了!
500元东西要1300多元肯定其中有不可告人的秘密,当事人为什么不接受调解?因为保险公司定损理赔是300多元,其实就是原告在敲诈勒索
2016-06-24 09:18: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