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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县新建村委无理强收承包田土和房屋

2018-9-20 18:36:23发布67次查看
仅欠2600元的提留 无理强卖我的房屋
无理强收承包田土 弄得我无处居住 无田土耕作
政府为什么长期不为民处理
我叫张应国,男,汉族,农民,1932年7月8日出生,现年83岁,住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罐头嘴镇新建村三组。身份证号:432423193207082675,手机18373605467,全家五口人。1980年国家在农村实行田土承包责任制,全家承包了7.8亩责任田,至1999年每年都交清提留。后儿媳外出打工,从1999年至2000年提留未交,尚欠2600元,村委会干部见我儿媳外出,我被雇请到镇政府看芦苇山,村干部背着我们全家(音信不通),于2011年11月21日以收上交提留为名戳窝赶鸟,将全家居住在新建村三组的三间一侧的平房,六分宅基地,屋周围30多根黑杨树(树围平均2尺以上)以5640.45元卖给本组村民廖翠群,直接造成全家损失近4万余元,同时全家承包的7.8亩责任田被村收回。
房屋被村里卖掉了,鸟儿无栖身之地,儿媳过年朝节回家只好落脚在岳父母家,我和老伴黄义清只好栖身在女儿家。老伴悲愤之极,觉得村官太狠,地方官太恶,最后服毒自杀。我指望日后上级领导来说公道,老伴含怒去世后,没有地方办丧事,只好在女儿家办理。
尊敬的上级领导,为了一点上交提留的事,害得我妻离子散,无处居住,无生活出路,只好寄住在女儿家,只好儿女救济。
我到省政府伸冤,材料回到了县政府和乡政府,镇政府要村委会处理,村里私造合同,你的房子在7个月内没收回,没商量,要田土要等到分田土才有,现处理给你一个低保,本人不同意签字。恳请上级予以一个八十几岁老人的安居。
镇、村两级的回答我极不满意。试问,镇政府说我原房屋可值2万余元,我仅欠提留2600元,实际将我的原房屋卖给本组廖翠群得钱5640.45元,减去尚欠2600元提留,还有3040.45元到哪里去了,若按房屋价值2万元,减去尚欠2600元,还有17400元怎么处理。现在国家出台了固定财产要颁证,土地承包要颁证,我是罐头嘴镇新建村三组的正式村民,两证不能落实。原房屋是我的,原承包的田土已发证给我,我要两证,合理合法。如果政府不能合法合理处理好我的问题,只好凭我的老命状告到底。
关于您反映“村委会强卖我房屋,强行收回承包田土,法理何在”的回复
愚老头:
您好,看到你的诉求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安排相关人员到新建村做了实地调查,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1、村委会强卖你房屋的说明:您儿子张勇在本组承包的7.8亩田土,1998年—2000年三年未交承包款,累计到2000年12月30日,所欠承包费为5640.45元(新建村账234#号,1998年欠3586.45元,1999年累计到4983.75元,2000年累计到5640.45元),当时张勇没有交清承包费用,村委会与张勇多次反复协商后,张勇将房屋作价(5640.45元)抵押给村里。村委会并未立即没收房子,而是经双方协商给了张勇6个月的期限,限6个月交清所有款项后,房屋还是归还本人,逾期村委员有权将房屋变卖,张勇并在收据上签字”同意”(村委会有收据)。实际是等1年后,在房屋出售前没有交清欠款的情况下,经村委会决定,才将此房屋变卖给他人,您确实在2年以后找过村委会,要求赎回房屋,因当时房屋已卖给他人,无法收回,这是实际情况。现在您认为当时村委会收据张勇签名是假的,您可以申请法律鉴定。
2、房屋被卖,30多根黑杨树被卖,损失4万余元的说明:您房屋为砖瓦结构,宽12米,进深为8米,三间房屋,另加12平方米的厨房,共计建筑面积108平方米。按当时价值折算为3000元左右。您屋场现在都能看清楚,整个屋场面积只有约200平方米(含房屋)因而屋前不可能栽种20根树围均达2尺的水杉,实际情况约是前面4根3—5厘米直径的山杉,屋后了也不可能性栽种30根树围在2尺的黑杨树,实际情况约是5根8—10厘米直径的黑杨树,其价值大约300—500元。在200平方米的土地上是不能栽种出50根树围在2尺以上的树木,何况200平方米的土地上还有三间房屋和菜园。
禾场
菜园
刘玉伟房屋张明星房屋
(屋场形状图)
据上推算,您房屋加房前屋后的树,当时价值也就3300—3500元左右,实际出售时,您房屋因长时间没有人管理,破损严重,只有2650元卖给了本组村民廖翠群(村里有收入证明),村委会不可能将4万多元的房屋和树木,并且作价5640.45元收回的房屋以2650元出售他人。
3、强行收回承包田土的说明:1998年以来,因承包款重,农作物价格低,当时稻谷大约每百斤30元,全镇有几万面积没有人耕种,各村都给农户做工作,动员他们种面积,当时新建荒田上千亩,何来收回你面积一事,当时种田遇收成好的年成也不过赚几十元一亩,您7.8亩面积,怎么会年损失8千余元(当时8千余元是一个镇干部2年的全部工资收入)。
4、要求组内分面积的说明:2007年田土调整时,本组组长联系过您,您当时不愿意要面积,所以没有将田土分给他,直到2008年您才向村里要田土。村委会说要交1500元每亩才能分面积,是因为在这期间,村里不可能将田土荒在那里,等他随要随耕。这些来年,您一家从未参加组内义务工的劳动,防汛抢险等从未参加,组内农户都说“我们不是他家的土地保管员,他想什么时候来要,就什么时候给”。2015年全镇落实土地确权颁证,组内已开群众会,属本组属常住人口,弃田多年的要交1100元每人可以分得面积,您可以在最近三天内给组长答复要不要面积,否则面积调整完以后就无法落实。
5、组内走访调查意见:1、关于收回房子的问题,收房子是当时的政策,应该收,全村共收了4户房屋,如:何家组盛佑文、新家组金保华等。
三、处理结果:
1、您是组里老人,以前确实为组吃过苦,作过贡献,他想住回本组,组里也愿意接受他住回来,组里可以在沿河线给他调一点面积修房,但修房资金只能由他的儿女解决;
2、他是新建村三组村民,镇派出所户籍只有他一个人信息,其他家人已迁往外地。根据新建村三组全体群众会议确定,凡属本组常住人口都可分田土,但弃田多年后,必须交纳耕地地力补偿费每人1100元,可以分他一个人的田土,他可以在近三天内答复要不要面积,否则面积调整完以后就无法落实,该组有类似农户,已交1100元每人分得了相应的面积。
要法治社会进步的中国有这样的事吗?如果这事件的确发生在我们汉寿县境内,我想应引起新的来县委班子成员关注,必尽这是一件违法扰民的严重事件,民主与法制、社会成员的生存状况让人堪忧。
愚老头:
您好,看到你的诉求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安排相关人员到新建村做了实地调查,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1、村委会强卖你房屋的说明:您儿子张勇在本组承包的7.8亩田土,1998年—2000年三年未交承包款,累计到2000年12月30日,所欠承包费为5640.45元(新建村账234#号,1998年欠3586.45元,1999年累计到4983.75元,2000年累计到5640.45元),当时张勇没有交清承包费用,村委会与张勇多次反复协商后,张勇将房屋作价(5640.45元)抵押给村里。村委会并未立即没收房子,而是经双方协商给了张勇6个月的期限,限6个月交清所有款项后,房屋还是归还本人,逾期村委员有权将房屋变卖,张勇并在收据上签字”同意”(村委会有收据)。实际是等1年后,在房屋出售前没有交清欠款的情况下,经村委会决定,才将此房屋变卖给他人,您确实在2年以后找过村委会,要求赎回房屋,因当时房屋已卖给他人,无法收回,这是实际情况。现在您认为当时村委会收据张勇签名是假的,您可以申请法律鉴定。
2、房屋被卖,30多根黑杨树被卖,损失4万余元的说明:您房屋为砖瓦结构,宽12米,进深为8米,三间房屋,另加12平方米的厨房,共计建筑面积108平方米。按当时价值折算为3000元左右。您屋场现在都能看清楚,整个屋场面积只有约200平方米(含房屋)因而屋前不可能栽种20根树围均达2尺的水杉,实际情况约是前面4根3—5厘米直径的山杉,屋后了也不可能性栽种30根树围在2尺的黑杨树,实际情况约是5根8—10厘米直径的黑杨树,其价值大约300—500元。在200平方米的土地上是不能栽种出50根树围在2尺以上的树木,何况200平方米的土地上还有三间房屋和菜园。
据上推算,您房屋加房前屋后的树,当时价值也就3300—3500元左右,实际出售时,您房屋因长时间没有人管理,破损严重,只有2650元卖给了本组村民廖翠群(村里有收入证明),村委会不可能将4万多元的房屋和树木,并且作价5640.45元收回的房屋以2650元出售他人。
3、强行收回承包田土的说明:1998年以来,因承包款重,农作物价格低,当时稻谷大约每百斤30元,全镇有几万面积没有人耕种,各村都给农户做工作,动员他们种面积,当时新建荒田上千亩,何来收回你面积一事,当时种田遇收成好的年成也不过赚几十元一亩,您7.8亩面积,怎么会年损失8千余元(当时8千余元是一个镇干部2年的全部工资收入)。
4、要求组内分面积的说明:2007年田土调整时,本组组长联系过您,您当时不愿意要面积,所以没有将田土分给他,直到2008年您才向村里要田土。村委会说要交1500元每亩才能分面积,是因为在这期间,村里不可能将田土荒在那里,等他随要随耕。这些来年,您一家从未参加组内义务工的劳动,防汛抢险等从未参加,组内农户都说“我们不是他家的土地保管员,他想什么时候来要,就什么时候给”。2015年全镇落实土地确权颁证,组内已开群众会,属本组属常住人口,弃田多年的要交1100元每人可以分得面积,您可以在最近三天内给组长答复要不要面积,否则面积调整完以后就无法落实。
5、组内走访调查意见:1、关于收回房子的问题,收房子是当时的政策,应该收,全村共收了4户房屋,如:何家组盛佑文、新家组金保华等。
三、处理结果:
1、您是组里老人,以前确实为组吃过苦,作过贡献,他想住回本组,组里也愿意接受他住回来,组里可以在沿河线给他调一点面积修房,但修房资金只能由他的儿女解决;
2、他是新建村三组村民,镇派出所户籍只有他一个人信息,其他家人已迁往外地。根据新建村三组全体群众会议确定,凡属本组常住人口都可分田土,但弃田多年后,必须交纳耕地地力补偿费每人1100元,可以分他一个人的田土,他可以在近三天内答复要不要面积,否则面积调整完以后就无法落实,该组有类似农户,已交1100元每人分得了相应的面积。
将别人的祖屋卖掉了,家人栖息何处呢?村干部十恶不赦。怎样的人怎么能当村干部呢?做人不能过份,小心遭天遣。
这些官不是人
这些官不是人!
2015-12-21 11: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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