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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电影要买眼镜?刘明律师起诉张家界潇湘影城一审庭审实况

2018-9-20 17:45:12发布32次查看
【看电影要买眼镜?刘明起诉张家界潇湘影城】看3d电影,还要另外花10元买副3d眼镜?如果张家界看电影,就不得不花10元买眼镜。刘明认为,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出售3d电影票却不提供眼镜明显违法。4月29日,该案一审在永定区法院开庭审理,现发布一审辩论意见。
刘明律师: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湖南省律协公益委副主任、民进会员,“状告移动上网流量月底清零案原告”。
一审辩论意见
审判长:
原告刘明现结合本案一审争议焦点发表以下辩论意见:
一、被告收取3d电影票费用,却不提供3d眼镜,违反了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原告以白金卡半价40元的价格购买了3d电影《机器战警》电影票后,被告却告知不提供与之配套的3d眼镜,需要原告自带或者以10元/每付的价格购买3d眼镜。原告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被告出售3d电影票却不提供3d眼镜,如原告没有自带或者到被告处另外购买3d眼镜,造成的明显结果就是原告无法正常欣赏电影内容,不能享受正常的服务。出售3d电影票,提供3d眼镜,让消费者正常的观看3d电影,是被告理所当然的法定义务。尊敬的审判长,试想,今天被告能要消费者自带或者购买3d眼镜,明天能保证被告不要求消费者自带小板凳或者购买被告影城的座椅看电影么?显而易见,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返还原告依法无需购买的3d眼镜费用。
二、被告提交的所谓证据不具有证据的法律效力,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四组证据(《观影须知》照片两张、《温馨提示》照片两张、《文明观影从你我做起》告示照片两张、入会申请单及会员手册),四组证据均未提交证据原件供法庭及原告查验,原告对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提出了异议。且被告提交的前三组证据,一无拍摄照片的时间、二无拍摄照片的地点、三无拍照人相关信息,是彻头彻尾的“三无”证据,这三组无法证明被告所要证明的所谓已告知原告观看3d电影需自备3d眼镜的证明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被告提交的四组证据不具有证据的法律效力,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众所周知,消费者如果没有3d眼镜,即使在被告处购买了3d电影票也无法正常观看3d电影,被告拒不按法律规定履行其提供配套3d眼镜的义务,而购买电影票到入场看电影又往往时间短暂,消费者不可能也无法去其它地方购买或者回家取眼镜,迫使消费者购买被告出售的3d眼镜,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四、被告收取的3d电影票价已经包括3d眼镜使用费用,原告被迫购买3d眼镜,属于重复消费。
众所周知,3d电影的票价远高于普通2d电影的票价,很多地方甚至2d电影票价只有3d电影票价的一半。在被告影城,3d电影的票价一般为80元,2d电影的票价只为60元。3d电影票价之所以高于2d电影,是因为其高票价本身就包含了3d眼镜的使用成本,原告被迫购买3d眼镜,属于重复消费,被告理应返还重复消费款。
五、被告的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张家界永定区仅有两家电影城,均为被告所有,在被告已经事实垄断了永定区电影消费市场的情况下,两家推出了同样的不提供3d眼镜的消费政策。原告认为,根据《反垄断法》第3、13、17条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达成垄断协议,以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将本应全价80元的3d电影票价共同变相调高到90元或者以上。该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向反垄断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被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本案涉及广大消费者的公共利益,被告应当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代理人多次提到:“这个不是强制消费,既未自备3d眼镜,又不愿自费购买3d眼镜的观众,可以选择裸眼观看”;“不戴3d眼镜,消费者也可以正常观看3d电影”;“你可以选择上网观看电影,可以选择到超市购买影视碟片观看,可以选择不在张家界潇湘影城观看电影,这不是强制消费”。被告的这种说辞,既违背了起码的常识,也反映出其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和傲慢。我不禁想请问被告,您作为一个服务性商家,要消费者裸眼观看3d电影,您这么牛,您的消费者知道么?
此外,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消费者买了3d眼镜是不大可能天天带在身上,很多时候都是约上亲戚朋友临时起意去看电影,很多消费者去被告处看一次3d电影就购买一次3d眼镜,所以造成了很多消费者一个人最多囤积了十几、二十付3d眼镜的奇怪现象,不仅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也与我们党中央所提倡的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重要精神相悖。被告的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原告个人权利的侵害,亦是对长期以来深受被告侵害的广大消费者公共利益的侵害,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仅为原告,也为广大消费者。
综上,原告认为,原告的请求合法有据,请求法庭依法支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原告:刘明
2014年4月29日
附起诉状及原告相关证据
民事诉讼状
原告:刘明,男,土家族
联系电话:15874214168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张家界潇湘影城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回龙路维港十字街(步步高百货4楼)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买的3d眼镜费用1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将道歉信刊登在《张家界日报》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在被告处购买3d电影票,被告告知原告其不提供3d眼镜,必须自带或者在被告处以10元/付的价格购买。原告迫于无奈,在已支付3d电影票的情况下,再次花钱购买3d眼镜。
原告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被告向消费者出售3d电影票,并收取了3d电影票的费用,却拒不提供与之配套的3d眼镜,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公正裁决。
此致
永定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3月7日
支持。
2014-05-07 11: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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