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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法院执行局长鲁山创“调解”新招

2018-9-20 15:23:47发布54次查看
我是湖南省洪江市福达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红武,现向你们反映岳阳县法院执行局局长鲁山在我公司申请执行岳阳市玉浪种棉专业合作社(下称玉浪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请予查处。
2012年3月我公司与玉浪合作社签订了《棉花委托加工合同书》,约定:由我公司为玉浪合作社加工棉纱。合同签订后,玉浪合作社送来棉花委托我公司加工,后我公司将棉花加工成棉纱共计20吨,发给玉浪合作社并代付运费4950元。按合同约定,玉浪合作社应支付我公司加工费和运费共计70810.25元及代付运费4950元。可玉浪合作社收货后先是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后又以我公司开好发票为付款条件,我公司开好发票并寄给其后,仍言而无信不守合同拒付货款。我公司不得已提起诉讼。2015年5月8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2015)岳民初字第117号判决,判令玉浪合作社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所欠我公司加工费及运费75760.25元。
判决生效后,玉浪合作社拒不履行偿付义务,2015年7月5日,我公司申请岳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执行[2015)岳法执字第276-1号]。
在执行过程中,该院执行局局长鲁山负责承办此案。2016年元月5日,鲁山以玉浪合作社提出以案外人刘某拥有的我公司债权抵偿其所欠债务为由,通知我公司前往该院与玉浪合作社“调解”。因玉浪合作社提出的我公司欠有案外人刘某债务的事实并不存在(玉浪合作社所称我公司欠刘某债务之事并不存在的事实是:2010年,刘介绍了一客户给我公司,刘要求提费用,但刘所介绍的客户既未达到约定的销量又未及时回笼货款,所以我公司没有给付刘所要的费用)。因此,我公司拒绝了鲁山的“调解”建议。鲁山因此恼羞成怒,声称如不接受他的“调解”,就不要找他执行。我公司提出:玉浪合作社并非无履行债务能力,其原法定代表人李岳平(本案加工合同的签订者和实际履行者)在岳阳法院出庭应诉时均乘座小车出入即足以证明。如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所判令的偿还债务义务,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鲁山答复我公司:不是你们想要他们上黑名单就能上黑名单。现本案受理执行已半年之久,由于我公司未按鲁山的意见进行“调解”,致使本案执行工作没有半点进展。
我公司并未欠玉浪合作社所称的刘某的债务,刘某也未通过合法途径向我公司主张过债权。退一步说,即使我公司确实欠有刘某债务,也是我们之间的事,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方式解决,与玉浪合作社没有任何关系。鲁山在法律外创设“调解”新招,把案外人刘某纳入本案,充当玉浪合作社抗拒执行的“保护人”,侵害了我公司合法权益,损害了法院司法公正、服务为民的形象,请予从严查处。
控告人:湖南省洪江市福达纺织有限公司
现在执行局最喜欢来这一套,执行不在别的问题,就在执行法官的腐败http://people.rednet.cn/peopleshow.asp?id=2735061
2016-04-21 20: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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