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湘乡市政府依法落实我工伤待遇的泣血报
湘乡市委彭瑞林书记、市政府周赏玲市长、市人社局罗局长:
我名张平华,男,63 岁,原系商务局公伤职工,从我受公伤之日起就向政府,劳动保障局呈送要按国家政策享受工伤待遇的报告。一有、原黄赞佳市长的枇示。二有、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交办函。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交办函。四有、原市委刘永珍副书记的枇示。五有、市信访局呈送给市级领导的呈阅件。我为了维护市委、市政府的良好形象,为不暴发群体公伤人员的负面影响,一直等待处理结果,但等到至今都是石沉大海,影无音讯。
一、我的工伤祥情基本情况
1、见:《商务局向市委、市政府呈报的调查意见和汇报材料》。
2、我负工伤后,在单位从未享受过分文公伤待遇,也没为我
入医疗保险。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市政府没出台老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政策为由不予报销公伤复发费用。我的投诉被人社局踢皮球是明显违反劳动监察条例” 为官不为” 的不作为行为。
3、市商粮局以我公伤退休为由,根据职责职职能无权管辖,属市政府和市人社局管辖范围。并于2016年补发了我工伤五级12个月的补偿金4800元。
二、根据法律规定,我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国务院出台的政策法规、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劳社政字〔2007〕14号)《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落实市属改制企业置换身份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待遇的通知》(常劳社发〔2006〕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包括目前正在改革改制或已经列入改革改制计划的国有企业的工伤人员及已经完成改革改制的国有企业办理退休、退养的工伤人员>,可依法享受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待遇。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13)73号 hnpr-2013-01065通知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一再重申: 各地要根据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落实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
三、我现在的诉求问题被政府职权部门踢皮球
1、我随着年龄的增大,伤情更为严重,其假牙齿已经医院更换近十多次,花费换牙费八万多元,加之长期患老年病(高冠心病,2型糖尿病等病),家庭经济极度贫困,负担不起这次换牙的医疗费。
2、市政府、市人社局理应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处事,善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我反映的现实问题。
3、请按国家工伤条例规定:给予医疗待遇,签订就医服务协议,依法报销工伤旧病复发的医疗费。
4、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综上所述:因市人社局对我多次呈送的报告不执行国家信访条例规定:不作出任何处理,也不书面答复信访人:只一意孤行要我找政府去推动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政策的落实是错误的。特请领导督促市人社局按信访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给予真正重视,实事求是不放空炮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尽快与我签订就医服务协议或者报销工伤旧病复发的医疗费。如领导再对抗国家政策顶风不办理,申诉人赴省走访,信访,网访。
报告人:张平华
2017年3 月22 日
联系电话:13762231589
湘乡市商务局:答复意见
该同志十年前因工伤退休及相关待遇问题上访,2005年9月根据相关政策经湘乡市、湘潭市两级劳动部门审批,同意工残退休后,未再就个人权益问题上访上诉至原商务局。现对该同志网上投诉反映个人诉求问题,我局就其反映问题正在进行核查,并将依据事实和相关政策与市人社部门进行沟通,找出可操作的政策依据。
湘乡市商务粮食局
2016年1月29日
网友:
您好!接到您关于落实工伤待遇的投诉后,我局与湘乡市商务粮食局共同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伤待遇落实情况。
1.2005年您原所在单位肉食水产公司整体改制结束,企业注销。2005年9月按照湘乡市、湘潭市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政策规定,为您办理了工伤提前退休手续。
2.2006年,您通过信访表达要求落实工伤待遇的诉求。2006年6月5日原湘乡市商务局根据事实和政策规定,落实了您的因公残废补助费。6月7日您领取了补助费,并在答复意见书上签了“同意上述处理意见,今后不再提出信访事项”的意见。
3.2016年1月和4月,您又以工伤待遇落实问题网上发帖。2016年5月9日湘乡市商务粮食局根据事实,按照湘乡市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政策规定,补发了您工伤五级一次性医疗补偿金,作为改制企业遗留问题一次性处理。7月3日您领取了一次性医疗补偿金,并在答复意见书上签了“同意,于2016年7月3日收到答复意见。”
二、关于旧伤复发医疗问题。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1〕16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人社工险便函〔2011〕10号)文件的规定,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因此,您的旧伤复发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17日
2017-03-22 17:2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