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3日我妻子刘晖到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卫生科入院治疗,在27日下午15点40分接到电话,当我赶到永州市第人民三医院时,刘晖已经身亡。
我立刻赶往上里桥(三医院精神卫生科所在地)和报警,我4点半左右到达现场,保安多,没看见几个医生和护士,随着警方的介入我们调取了监控。据监控显示我妻子刘晖在13点25关上浴室门15点5分院方才发现。
经过多次协商赔偿问题,院方和政府消极对待家属,协商时多次迟到。院方推卸责任、拒绝承担责任。第三方机构调解是卫计委,卫计委是三医院的上属部门,协商赔偿时明显偏袒三医院,使事情得不到顺利解决。
在此事故中,三医院精神卫生科的三个医生,只有一个是具有治疗精神疾病的证件,没有执照,就是非法行医,违规行医。作为三医院下属单位,没有执照就上岗诊治病人,三医院作为上级医院,监管何在,失察之责难逃!
我妻子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家属陪护,医院即为临时监护人,病人进入医院即与医院形成合约关系,医院看护失责,医疗操作失当;必须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具体表现如下:
1.在我妻子13点25关上浴室门到15点5分院方才发现的过程中,院方始终无一人进入病室看护,观察。事发当天,院方则表示13点25巡查病房时看到她在病房。院方这种试图以谎言推脱责任的说辞,在视频监控录像的铁证前不攻自破!对特殊病人看护不严,三医院必须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2.院方没有要求所有病人统一穿医院定制的病服和鞋子,造成死者利用自己所穿鞋子的鞋带自缢,这就是医院的违规操作!
3.我们将病人交给医院看护,据医生开的医嘱所示,病人在死亡当天,将原来的一级看护改为二级看护,请问是按何种标准执行,到底有没有按标准执行?再者二级看护的标准是什么?(补充:病人在事发当天已经出现非常明显的精神焦虑,一晚上都没有睡觉,一直给亲朋打电话,凌晨5点左右还给侄儿打电话要求接她回家,据其他病人反馈还影响其他病人休息,院方还因此收缴其手机。我妻子的行为明显表现得更为过激,为什么还将病人由一级看护改为二级看护?)
4.三医院精神病房没有按精神病院的建筑标准建造,在病人出入场所(浴室)留下可自杀的挂钩,而正因此造成死者死亡,医院必须负直接责任!
凡此种种责任,三医院竟然视而不见,罔顾事实,血口喷人,张口闭口说没有责任,岂不是视人命如草芥,视法律如儿戏!人生最大悲哀有三:老年丧子、少年丧父、中年丧妻。作为普通老百姓,中年丧妻,原本和谐完整的家不复存在了,上有70多岁的老母,下有尚未完成学业的小儿,此种种凄楚非当事人能体会其一二。在此,我怀着无比悲痛的心情恳请上级领导主持公正,还死者,死者家属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朗朗乾坤!
可怜我姑父堂堂七尺男儿,糟此变故,几乎老了十岁。姑姑尸骨未寒,九泉之下有知,也定不能瞑目!在此,我怀着无比悲痛的心情,求助各位正义之士,帮忙一起谴责永州市三医院----罔顾事实,血口喷人,推卸责任,视人命如草芥,视法律如儿戏!也希望各界正义人事及为弱势老百姓办实事的政府部门,能为受害者主持公道,还死者及死者家属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朗朗乾坤!
关于网帖“永州市可怜普通老百姓永远是弱势群体,逝者尸骨未寒,有冤无处申!!
,还死者,死者家属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朗朗乾坤!
我老婆尸体在三医院时把我们哄回来说一切好说,现在再去谈就爱理不理,我老婆交到你们手里封闭式管理不准进去的,活人进去出来是一具尸体,还抢救1点25进的房早死透了才发现。严重监管不利有什么好说的。
在此重申下,三医院该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具体如下:
1.在此事故中,三医院精神卫生科的三个医生,只有一个医生有治疗精神疾病的证件,没有执照,就是非法行医,违规行医。三医院作为省内首批“二级甲等医院”,竟然存在非法行医情况。正是由于三医院违规行医,诊断失误,导致住院期间自缢死亡。
2.据医生开的医嘱所示,在死亡当天,院方将原来的一级看护改为了二级看护,病历显示修改时间为早晨7:50。她在事发前一天晚上没有睡觉,一直给亲朋打电话,凌晨5点左右还给侄儿打电话要求接她回家,其他病人反馈也影响了他们休息,早上院方也因此收缴了她的手机。这所有行为明显表示她情绪焦躁行为过激,院方无理由诊治她的病情好转,也无依据将一级看护改为二级看护,而且病情修改时间为非正常上班时间(常识是上午医生巡查病人情况后再诊断病情)。这种明显修改病例的行为,推卸责任地做法,无法推卸掉三医院必须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
3.刘晖13点25分关上浴室门进行自杀到15点5分院方发现过程中,始终无一人进入病室看护,观察。事发当天,院方则表示13点25巡查病房时看到她在病房。院方这种试图以谎言推脱责任的说辞,在视频监控录像的铁证前不攻自破!对特殊病人看护不当,三医院必须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4.院方没有要求所有病人统一穿医院定制的病服和鞋子,造成死者利用自己所穿鞋子的鞋带自缢,这就是医院的违规操作,三医院必须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5.三医院精神病房没有按精神病院的建筑标准建造,在病人出入场所(浴室)留下可自杀的挂钩,而正因此造成死者死亡,医院必须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生命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受害者尸骨未寒,受害者家属悲痛万分,全家笼罩在伤心欲绝的阴影中,请问三医院“代表”,作为事故责任方,你摸着自己的良心说说,三万块钱安葬费打发逝者和逝者家属,这不是视生命如草芥,把弱势老百姓当蚂蚁捏当蚂蚁踩吗!!公道何在,良心何在!!!
走司法程序是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等不起的路,也是老百姓走不起的路。。。作为院方这样的说辞,根本就是不愿解决问题,推卸责任的表现!
2017-11-09 22:05: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