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8日,我向株洲市天元区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立案庭窗口工作人员看了起诉状后,要我给104办公室的男法官,男法官看了起诉状后,要我将起诉状留给他,我要求法院向我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法院以没有书面凭证为由,要我填写《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院 证据(材料)收据》,男法官在收据上签字后将第二联交给我,我要求加盖立案庭公章,法院以立案庭无公章为由予以拒绝。我问法院要多久才能决定是否立案,法院明确告知在7天之内,不予立案也会在7日内作出裁定。
2017年12月6日我两次拨打该院104办公室电话22897816无人接听,12月7日我又拨22897816电话,一位女士接的电话,我几次问她姓名,她没有回答,她只告诉我男法官不在办公室,也不知男法官姓名,要我拨打立案窗口电话22897806咨询,立案窗口吴女士(后又是郭女士)问了我姓名后,以男法官老婆生孩子为由进行搪塞,当我指出法院在受理案件程序上已经违法的事实后,她们吞吞吐吐主动挂断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据此,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的立案期限为7天。
株洲市天元区法院2017年11月28日收到我的《行政起诉状》,截止2017年12月7日,已历时10天还未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法院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我对该法院的明显违法行为无法接受。因此借助湖南红网平台,公开投诉株洲市天元区法院违法。希望天元区法院见此帖后作出回应。
附:《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院 证据(材料)收据》
今天下午我前往天元区法院,磨破了嘴皮,在我未收到法院任何文书的情况下,我违心填写了诉讼文书送达通知书后(未填日期),才让我预交了诉讼费。
2017-12-08 04:28: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