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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常德汉寿县房产局赔偿缩水的门面面积

2018-9-18 20:31:19发布39次查看
强烈要求湖南省汉县房产局赔偿欺诈我购买门面面积严重,缩水,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求,我叫刘阳,现住步行街,我于,2001年在步行街购置门面一间,房产证上的面积是,23.9m
而实际房产证面积只有,15.88,相差8.02m,我从去年,到今年一直找房产局领导讨说法,他们答应只退我16年前多交的,4万3十利息,我是坚决不会同意的,我从,2016年,11月始我向县信访局反映,投诉此问题,信访局也无任何答,2017年9月,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向上级领导刘毅祥书记反映诉求,刘书记看过后,在我的诉求书作了批示,请邱鹏飞阅处,我拿到刘书记批示去找,邱局长他的态度仍然和以前一样,万般无奈之下,我于10月12号找到杨昶书记,他看过我的诉求后,当场就问信访局领导,房产局是谁管这件事,他们说是副局长何红,还有几位领导,,杨书记就把他们叫过来,还批评了他们说,托了快两年了,帮她处理好,老百姓也不容易,副局长何红答应的很好,要我等到,10月30号,再找他们,蛮横霸道,说我们答应退给你本金利息答复决定也撤销了,房产证我们也要废除,副局长何红还说,我们给信访局回复第二份给了相关部门和领导,他们第二份回复内容一派胡言说,我还欠他们几万,我看过后非常气愤,到信访局讨说法,信访局李云广局长说,帮你处理了,还说我,你不来讨嫌,他们管管相互,这些领导不作为,渎职滥为,问题不深刻认识,忽悠上级,逃避责任,继续坚持其错误作法,欺诈老百姓的血汗钱,严重侵害老百姓利益,那么我决不放弃!拼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到底!恳请杨书记为民作主,彰显法纪,还我公道。
网友雨过天晴:
你好!你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刘阳于2016年4月以其步行街的一间商业门面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抵押贷款。我局测绘事务所受托对抵押标的物进行现场测量,发现该商业门面的测绘面积为15.88平方米,与房产所有权证上标明的23.9平方米存在较大出入,测绘人员据实将情况当场对刘阳予以告知。刘阳以此为由,在近一年多的时间内多次到我局要求补偿损失,并列出巨额补偿清单,要求我局赔偿其房款价差28万元,租金损失16万元,共计约44万元。经多次协商,在其要求得不到满足后,多次到市、县上访。我局在发现面积出现较大误差后,高度重视,本着尊重事实的态度,及时查阅相关资料、票据,问询相关当事人,力求还原事情的真相,经过调查了解,刘阳购买步行街兴居楼门面的具体情况如下:刘阳于2001年12月27日与我局下属的独立法人单位汉寿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签定门面订购协议书,订购汉寿县新兴路商业步行街兴居楼北起从汉寿县房地产管理局回复可知,测绘单位是汉寿县房地产管理局测绘事务所,开发公司是汉寿县房地产管理局下属单位,当事人刘阳既未测绘面积,拆迁未完成也不是刘阳的责任,而房产局又错误的登记,那么责任是谁的呢?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而制定的,自2001年8月15日起施行。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汉寿县房地产管理局虽然在答复第3点说明不属于主观故意,但也是过失导致登记不当啊!
  这个回复对当事人刘阳有一个好处,本来担心诉讼时效有争议,现在汉寿县房地产管理局期望你向法院起诉是大好事,是不是可以理解汉寿县房地产管理局对诉讼时效没有争议。
2017-11-12 19: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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