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们,你好!
本人周长江,系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城关镇人,现任一民营企业法人代表人,兼职平江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2004年平江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平江县农资公司)进行企业改制,同年7月20日,该公司向平江县政府请示批准处理闲置资产置换职工身份。此批示及改革方案得到了平江县供销联社的同意,并取得了平江县政府同意的批复。 2005年5月24日,我依法受让了平江县农资公司所有权的长冲仓库房屋所有权及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双方签订了转让契约。同时向该公司支付了转让费用,该仓库也一直由我使用至今。 2006年1月7日,我向平江县国税局缴纳契税8000元。2006年11月30日,平江县房地产管理局向我核发了长冲仓库房屋所有权证。同时委托三阳国土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我在取得平江县国土资源局授意之后,分别于2006年12月7日、12月31日向平江县国土资源局缴纳了土地出让金79000元、10250元,及办理产权证的服务费9000元,共计98250元。平江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取我上述费用后,因他本局内部协调问题一直没有给我发放土地使用权证照。当时,在同单位的同类性质以全部发放了土地使用权证照,如我的一拖几年已过。在经办人多次协调无奈下我才选择寻求法律保护,之后我两次向平江县人民法院起诉,每次起诉后。法院迫于行政压力维护政府面子,动员我撤诉与之协调。但我每次撤诉后,平江县国土资源局仍是有恃无恐拒不作为。我被逼走投无路后分别于2014年连续三次呈文上访,在上级多次逐级下促责令办理时,平江县国土资源局迫于压力下还是多次周折,推使我找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2015年5月在经政府领导同意下我不得又一次向平江县法院起诉,可是,平江县国土资源局又耍起无赖答辩为:没有在规定期变更、一事不能再次起诉、资料不齐无法变更等托辞,这完全是推卸责任强人所难,我早在06年就委托三阳国土所有尝为我办理变更并收取了服务费,同时已交纳了该土地变更应交的所有税费,当时与我同类性质的土地变更都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我的时隔9年明明是平江县国土资源局严重行政不作为,现在着搜刮各种所谓理由故意刁难,将我推往绝路。我一介平民,无能与政府部门评理,我别无选择只能多次逐级呈文,恳请领导体恤民情,以民为本,主持公道。
发言人:周长江
2015年9月6日
楼主呀,按理说,经商的人应该有个不错的头脑,你怎么偏偏是个例外呢?把自己卖了不说,还傻乎乎的一个劲儿帮着买主数钱。
骂了你几句别不高兴,可否知道当初便埋下了祸根,到头来,终是自己害自己。单说你这句“2005年5月24日,我依法受让了平江县农资公司所有权的长冲仓库房屋所有权及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双方签订了转让契约”,实在令人瞠目结舌。且问,你何来“依法受让”的资格,孰不知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乃国有资产,须交付县国资局依法处理才有效吗?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亏你还喋喋不休,整个儿做了法盲又落笑话。唉!急也为你,气也为你。
关于办理周长江同志反映督促平江县国土资源局发放土地使用权证的信访答复意见书
周长江同志:
收到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关于您反映再次恳请督促平江县国土资源局发放土地使用权证的信访件,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2014年4月1日,平江县副县长欧阳晓耀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完善三阳长冲生资仓库划拨土地转让手续事项。县政府办、监察局、国土局、财政局、国资局、规划办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及县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李律已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县生资公司三阳长冲生资仓库用地(平国用[1989]字第13010301号,3562.5平方米,用途为仓储)属国有划拨,必须经国资部门审核同意才能进行土地转让。三阳供销社未经国资部门的审核批准,将县生资公司三阳长冲生资仓库转让给您,属擅自违规处置国有资产行为。您按照协议支付了转让费用,缴纳了交易契税和土地出让金,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其个人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会议原则同意按遗留问题看待,通过补办国资审批手续,依法出让该宗土地。
会议明确:1、由您到国资部门补办该宗土地转让的资产处置审批手续。2、县国土资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土局负责完善土地转让有关手续,转让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土地用途为仓库用地。
由于国资审批手续难以回到2006年12月份补办,要求按现行政策办理,周长江难以接受。故2015年5月您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县法院于7月9日开庭,原、被告同意庭外调解,并于8月17日进行了庭外调解,调解意见:尊重历史,国资、国土部门的认识要统一到平府阅[2014]9号纪要上来,完善国资前置审批报县国资委集体研究后,由县法院形成调解意见,我局将按平府阅[2014]9号和县法院调解意见执行。
平江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9月20日
2015-09-07 10: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