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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教育系统乡镇补贴有失公平

2018-9-18 14:51:58发布35次查看
 1、湘人社发【2015】53号文件《湖南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并未规定休产假的人员不能享受乡镇补贴。
2、《湘潭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实施方案》是否规定了请产假的人员不能享受乡镇补贴?如果是,那么是不是跟上级文件精神相违背?
3、根据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教师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包含绩效工资和津贴)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4、湘潭县教育局在网上公开回应“长休、病假、产假人员因不在岗,所以不能享受此项工作补贴。”把产假人员列入其中,是不是违法了?
5、湘人社发【2015】5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乡镇工作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那么请问湘潭县教育局产假的人员是如何界定的?
6、全国各地都明确规定“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享受的假期(含公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等),在规定假期内乡镇工作补贴照发,逾期未归的,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参照病假、事假、旷工处理。”为何唯独湘潭县可以胆大妄为?
7、湘潭县的做法已经违背了中央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违背了有利于稳定基层工作队伍,鼓励人员向基层流动的要求。
湘潭县几时发了乡镇工作补贴?
国家规定产假期间一切福利照旧不变!
强烈要求县级进行答复,否则,可冠以不为百姓办实事之关头衔
无规矩不成方圆!支持教育局
网友:
您好! 感谢您对乡镇工作补贴发放工作的关注。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我单位与县津补办进行了联系,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县教育系统乡镇工作补贴发放工作,是严格按照县津补办有关要求进行的。县津补办规定,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脱产参加学历教育、借调、病假、产假等离开乡镇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的时间,不发放乡镇工作补贴。2015年1月以前休病假、产假的时间不核减工作年限;但2015年1月起休病假、产假1个月以上时间的,不计发乡镇工作补贴。
感谢您对湘潭教育的关心与支持!
湖南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办事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含上级政府派驻乡镇机构6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
二、乡镇工作补贴的月标准为,乡镇工作时间不满10年200元,满10年不满15年260元,满15年不满20年320元,满20年不满25年380元,满25年不满30年440元,满30年500元。对少部分条件特别艰苦的偏远乡镇,由市州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核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100元。
三、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脱产参加学历教育、借调等离开乡镇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的时间,不发放乡镇工作补贴。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
四、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省财政将乡镇工作补贴支出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范围,因乡镇工作补贴增支形成的县级财力缺口,作为测算县级收支缺口的因素,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
五、乡镇工作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制度,是落实中央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有利于稳定基层工作队伍,鼓励人员向基层流动。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把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七、本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2016-11-22 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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