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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及时督促吉首市政府为我办理《林权证》的报告

2018-9-18 6:59:00发布25次查看
湖南省信访局:
我根据2017年3月27日的批示和湖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 一七年十一月十日的传办单,要求州人民政府及时督促吉首市人民政府为我办理《林权证》的事项落实。 我叫张东玉,女,汉族,1939年5月6日出生,现住吉首市镇溪街道办事处雅溪社区二组,2015年1月13日雅溪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我们(方免发,罗兴保,罗胜英,张东玉)四户就小地名“对堂坡”宗地林地林权争议进行调解,我们四户均认为2010年颁发的《林权证》就小地名“对堂坡”宗地林地林权登记错误,同时,我们四户要求按吉首是档案馆保存的《林木,林地,荒山到户分块登记表》记载的内容发证。
2015年6月1日,吉首是人民政府作为吉政发(2015)10号文件撤销了我们四户持有的2010年颁发的《林权证》,并告知我们四户重新申请,以便重新发证,2015年9月2日我通过邮寄方式向市人民政府重新申请发证,同时,我又向吉首是林业局及吉首是信访局反映该情况,2015年10月10日吉首市林业局作出《关于对王洪友林权信访事项的答复》该答复明确要求镇溪街道办事处和雅溪社区组织好重新签订承包合同书事宜:并且吉首市信访局于2015年10月29向吉首是镇溪街道办事处送达了《来访事项转送单》,要求吉首市镇溪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1月16日前办结。现时间已过去近四年之久。吉首市镇溪街道办事处仍无任何回复给我。同时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信访局于2016年5月13日向吉首是信访局送达了《来访事项转送单》。要求吉首市信访局及时协调处理林权变更登记等相关问题。2017年3月31日,湘西自治州信访局关于交办王洪友来信事项的函,现时间过去一年多之久,至今无果。
2017年10月11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证判决书(2017)湘31行初54号,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吉首市人民政府对原告张东玉申请林权登记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吉首市人民政府负担。
为此,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发》,《森林法》及《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请求省信访局依法为我办理《林权证》解决老百姓办事难的问题为盼!
此至 湖南省信访局 呈报人:张东玉 电话:15343238811 2018年4月5日
关于镇溪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检举书 尊敬的上级主管领导: 举报人:王洪友,镇溪街道办事处雅溪社区二组。电话:15343238811 被举报单位:镇溪街道办事处。 被举报人、责任领导:丁峰:电话:13508439792。 经办人:田浩:电话:18074350220。 事由: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政。 事实及理由:2018年4月8日本人收到2018年3月26日,吉首市镇溪街道办事处文件:关于对王洪友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 一、不履行吉政发{2015}10号文件的文件处理决定,要求续签林地承包合同,恢复原证,证号:吉林证字(2010)第0012040583号《林权证》。和吉访转字(2015)62号来访事项转送单。 二、镇溪街道办事处调查处理情况不属实。歪曲事实讲有权属争议不能予以登记受理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5年1月13日经吉首市镇溪街道办事处雅溪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一致四户均同意就该班块依老证为准,重新发证。同年10月10日吉首市林业局《关于对王洪友林权信访事项的答复》,2017年10月11日湘西州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31行初54号行政判决书。同年12月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确权,吉首市政府同年12月11日收到举报人邮寄的《土地确权申请书》至今未给任何答复,置之不理,不履行法定职业,因此今特向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督促办理为盼。
此致:
检举人:王洪友 2018年4月9日
2018-04-05 13: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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