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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虚假购房合同引发的官司,请看湘潭市中院的民事裁定书

2018-9-18 3:27:12发布21次查看
一宗因虚假购房合同引发的官司,请看湘潭市中院的民事裁定书(2017)湘03民11号
副标题:本案的要害是罪犯朱大光用非法手段给诈骗犯支付“那个钱”!
2000年12月23日,赵意和的王xx向赵意和同乡发小朱大光借钱10万元。2004年6月3日,湘潭县第三建筑公司与开发商楚天公司签订了《建筑承包合同》因开发商拖欠工程款,将部分房产协议抵付给承包人作工程款,该协议经司法确认,已发生法律效力。
2004年8月25日,开发商任聘赵意和为福星综合楼项目经理。2004年12月23日,赵意和利用项目经理职务,将福星综合楼7号门面66m2,403号住房102m2,街边5号车库58m2作价15万元抵押给朱大光。
开发商楚天公司及主办企业市煤炭公司负责人多次在法庭上发言:我开发公司从未收到过朱大光15万元钱,朱大光未在我公司购房。
2006年,乘福星综合楼项目承包人肺癌在长沙手术,化疗期间,朱大光撬开福星综合楼7号门面,霸占已经抵付给承包人的7号门面。
2009年9月27日上午,承包人来到7号门面,朱大光冲进7号门面,持刀一顿乱刺,顿时血喷四溅致承包人重伤,四级伤残,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朱大光被判刑三年。
为了彻底解决福星综合楼7号门面的权属关系,2015年3月,承包人(原告)将开发商楚天公司及朱大光告上法庭。因楚天公司是国企市煤炭公司独资主办的开发公司,受政府改制,企业已不存在了,所以传票要登报处理,把时间拖得很长。岳塘法院(2015)岳民初第353号判决书作出了公正、公平的判决,事实特别清楚,证据链紧密。
湘潭市中院(2017)湘03民终11号裁决书,与一审判决没有联系,原被告都未提出福星综合楼项目的合法性诉求;(2007)中执监字第55号裁定由湘潭县法院执行,2010年1月8日,湘潭县法院《公函》给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我院确定福星综合楼的建设单位是湘潭市楚天房地产开发公司。
国土规划许可证上,市政府盖了公章,都注明建设用地单位是楚天房地产开发公司。
中院罗亮法官一贯人品优秀,根本不相信是这等水平,应是被人捉刀。
因此请廖院长发现,2013年10月12日,湘潭市中院在给我的回帖中:“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廖迪文院长已经知晓此案,并要求办案庭室和审判人员依法公正审结该案”。
现将中院裁决书及相关份文件公怖,请相关部门领导监督。
福星综合楼在市中心主干道旁已十余年了,现在还要对其合法性进一步查明。
请问,政府职能部门是干什么的?
中院是干什么的?
难道要建筑承包人与持刀抢房的犯罪分子朱大光去查明该项目的合法性?
本案2013年中院就已四帖督办,至今3年多了却未解决,廖院长应言而有信。
呵呵
2017-03-31 12: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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