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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安化县监察委员会公开信

2018-9-18 1:54:43发布28次查看
今年3月26日,举报人用邮寄方式向县监察委员会提交了一份题为《两个组织和一名党员共同破坏換届选举案》(以下简称《破坏換届选举案》)的举报函(邮件编号xa26531695443)。不料举报材料寄出18天无反应。
4月13日,执笔人前往县监察委员会信访室咨询受理情况。该信访室刘女士告知:见过你的举报信.领导外出公干,目前尚未作转交处理。下周五前能落实。到了下周五,即4月20日,执笔人再次登门咨询。刘女士说张主任已签字,交组织部处理。执笔人只得回家伫候佳音,然佳音遥遥无期。5月25日,执笔人登门向组织部接待处咨询受理情况,该处工作人员(女)错误的叫执笔人去了302室.稍后才知该室是本案被举报人之一的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直工委)的工作室。尽管该室囗头作出了给我一个满意的结果的许诺,但是,执笔人认为,作为监察对象,其所作出的调报告,解释,说明,申辩等材料均应向组织部或县监察委员会呈报,反馈。而不宜直接送达举报人。举报人需要的是组织部的公正的,并经得起司法检查的,历史的检验的结案报告.可不解的是,县委组织部至今未作任何反应。
监于上述情況,对照法律政纪,举报人现依法提出以下质疑和要求
一质疑
(一)为什么不公布立案
根据《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十条关于初步审查后,应当写出初步审查报告,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四)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立案。的规定;监察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可县组织部至今未公布初步审查报告和立案决定.不知有何理由。当然,县组织部可以说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但这得有个合适的说法。
(二)本案如何计算审理期限。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政纪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结案。县组织部迟迟未见立案,六个月的办案期限从何日起算?
(三)如何接受监督
监察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本案,县组织部至今从未依法公开过任何监察工作信息,不知如何接受监督。
二要求。
(一)依照实行谁办案谁立卷的原则,办案人员及所在部门应将办案过程中所形成的材料,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及时交档案管理部门之规定,举报人恳切要求组织部能收集齐全以下材料,以利全面审理本案。
1、责成县住建局出具证明陈国昌组织关系隶属于何处的材料。
2、2016年安化县建筑公司党总支部于届前第1一2月时间内第1次向上级党组(县直工委)申请换届选举的请示报告,及上级党组(县直工委)对该报告的批复;第2次向上级党组(县直工委)呈报的请示报告,及上级党组(县直工委)的批示。
3、安化县建筑公司党总支部向上级党组(县直工委)呈报的換届选举候选人名单及上级党组(县直工委)对该名单的批准文件。
4、选举大会结束后县建筑公司党总支部向上级党组(县直工委)呈交的汇报书。这个书的內容必须要有选举的基本情况;参加党员人数;当选的支部委员所得票数;书记、副书记名单和委员的分工情况。
5、张革清局长吩咐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安化县建筑公司党总支名义虛构的《安化县建筑公司党总支換届选举结果报告》原件。
6、住建局向县直工委呈报的《关于县建筑公司党总支換届选举的调查情况报告》。
7、关于陈国昌在县建筑公司非法任职期间利用职务及影响为自己也为他人或单位违规报销发票的明细帐目(现在建筑公司在县住建局左右下,委托某会计事务所针对陈国昌制作的财务报告是不规范的,断章取义的,不足为凭)
8、《关于县建筑公司党总支換届选举红网举报问题的网上回复》
此致敬礼
将原举报信可以公开吗?
2018-06-29 12: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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