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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道关三村老屋湾组茶园被强占

2018-9-17 23:46:43发布202次查看
尊敬的各级领导您们好!
举报人:周台纯,女,45岁,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道关山村首四湾村民组。
被举报人:曾戈彬,现任益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
举报事实如下:
因我组在70年代道关山村组建茶园,我组有老屋冲茶山9亩入股、分红,多年讨要不回,还有道关山村组建的集体林场708.5亩林地,在2008年,道关山组、新屋湾组、我老屋湾组三组入股分红,两组已下到组,我组至今未回,708.5亩茶山由党员组长决定留给村上,违反了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湘发【2007】15号(2007年6月14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没有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简直就是官僚主义作风,真是无法无天,在2010年石长铁路征收老屋冲茶山3亩多,计6.8万元,我组大多数村民曾经到铁路施工现场多次阻工,本人无幸拘留7天,从此走上上访之路。受村民委托负责本案代理人,经桃江县林业局调查认可9亩老屋冲茶山“四固定”时期属我组,因此撤销原道关山村委和林业局互相勾结制造林权证9�亩,后因桃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桃政决字【2015】第1号)决定老屋冲茶山属原道关山村八个村民小组的,我组村民不服,在申请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2015年6月5日,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桃江县人民政府所作的桃政决字2015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在2015年年底益阳市政府法制办人员调动曾戈彬上台当法制办主任,利用权力违法乱纪,顶风作案。
一、曾戈彬不认真落实复议法第31条第32项,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既发生法律效力,不监督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认真执行落实行政复议法。
二、曾戈彬利用权力搞出第二个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书【2016】22号第1条,还是撤销桃江县人民政府所作桃政决字【2015】第1号行政决定第2条改成责成桃江县人民政府对争议山依法重新作出处理,请问:你是益阳市法制办主任,责成桃江县依照哪条法律规定呢?由此可以看到曾戈彬官官相护的野心,搞文字游戏,2015年6月5日益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指的是对所含争议山,那又是指9亩老屋冲茶山和村委霸占人民的708.5亩林地都要处理,曾戈彬的第2个益府行政复议决定只提争议山,明的对村委霸占人民山地708.5亩予以支持,因为复议时我提出了708.5亩林地权属的问题,而且村民都签名盖章权属要到户。
三、曾戈彬为官不为,在益府第2个行政复议决定书【2016】22号中第2条写道,责令桃江县人民政府对争议山依法重新处理,请问曾戈彬作为法制办主任是专管法制一大堆,益阳法制你要依法监督下级政府各部门,依法办事,我组与村上是林地权属争议问题,处理林权权属争议,湖南省委、省政府林木林地权属处理办法,第7条第3项有明文规定,地方政府、曾戈彬欺骗村民不懂法。
四、曾戈彬将《行政复议法》玩弄于股掌之中,曾戈彬不积极监督被申请人和第3人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而与桃江县法制办主任杨锦龙相互勾结,怎样来对抗复议决定书,将益阳市第2次行政复议决定摧垮,搞第3个行政复议决定,民告官九死一生。
曾戈彬以2016年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书面请示《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请示批准对桃花江镇道关山村村办茶场权属纠纷依法实施确认权的请示》为由,搞三次益府行政复议,《复议法》第30条,曾戈彬你为什么不要桃江县政府、村支书李建华起诉法院呢?曾戈彬口称某某政法大学毕业,枉读了,你懂吗?自从共产党建国以来,村上没有任何土地、林地、属于国家、人民。还搞什么村办茶场确定权,村办茶场土地的来源一个是入股分红,一个就是刮分土地,土地权未下放继续霸占,因心怀不轨的人读最多的书是无用的,一旦骗上领导岗位,真是祸国殃民。
五、在曾戈彬的阴谋策划下,桃江县人民政府第2个行政决定于2016年12月19日产生,决定“老屋冲”茶山权属归道关山村委,在2015年6月5日至2016年12月,长达18个月的时间李建华骗动勾结团伙出来作伪证,说是村委的,请问曾戈彬在2015年6月益府复议时通知被申请人和第3人交证据和材料,为什么没有,因为李建华勾结骗取没有达到目的,无人出证,他们那以找平平衡,都是无无尉的。因为找平平衡都是村民的土地,村委没有土地,村民的土地,要你平衡什么,村委只想从中得利,请问曾戈彬你凭那条法律规定!为什么维护桃江县第2个行政决定。
此案明显是组与村林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的法律法规依据就是“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法法”第7条第3款,集体与集体个人相互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四固定”时期确定时期,9亩老屋冲茶山是村委的,有“四固定”的证据吗?而我们手中有村民证明,桃江县林业局山林纠纷调查认可,9亩老屋冲茶山“四固定”时期属我组,我组认为9亩老屋冲茶山是我们的,我们必须要回,不要回不收兵,李建华组织伪证硬说入股山为老屋巷子,而老屋巷子3亩并没有林权证,没有林权证证明老屋巷子3亩林地属捏造,实属伪证。请查看708.5亩林权证并没有老屋巷子3亩林地的林权证。
六、曾戈彬顶风作案违反中纪委查处群众身边“四风”问题,708.5亩林地是村委霸占得村民的,我在2015年就提出了708.5亩林地,而且大部份村名签名盖章要回708.5亩林地权属,而曾戈彬说708.5亩不在本案之内,村委继续霸占村民林地708.5亩是与民争利,曾戈彬法制办主任是干什么的,看来曾戈彬上任,益阳的法制无望,越来越黑。
我所说属实,敬请监察机关依法受理查实708.5亩林地村委霸占是否属集体经济,708.5亩林地村委从何来?是霸占的,是征收的,土改没有708.5亩林地,“四固定”也没有708.5亩林地,查实益阳市人民政府从2015年至2017年连续三个行政复议到底哪个正确,哪个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23条第二项,撤销益府行政复议决定,并查处曾戈彬不依法行政,为官不为,为官乱为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18条最后一项,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工作,查处桃江县林业局凭什么依据把村民的708.5亩林地全部写上林权证归村委所有,监察桃江县道关山村委把708.5亩林地权属落实到户,或到组,把9亩“老屋冲”茶山早日回到我组,敬请解决,为盼!谢谢!
关于周台纯反映我办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存在问题的有关情况的说明
根据周台纯在红网“百姓呼声”发的帖子《桃江县道关三村老屋湾组茶园被强占》所我办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存在问题,现就该案件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周台纯系桃江县桃花江镇道关山村首泗湾组村民,桃江县桃花江镇道关山村首泗湾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首泗湾组)与桃花江镇道关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道关山村)就座落于该村“老屋冲”的茶场发生权属争议,首泗湾组于2013年10月30日申请桃江县政府处理,桃江县政府经调解无效后,于2015年2月6日作出桃政决字〔2015〕1号行政处理决定(见附件一),确认桃江县桃花江镇道关山“老屋冲”茶山林地所有权及使用权属桃江县桃花江镇原道关山村八个村民小组全体村民所有。首泗湾组不服,委托周台纯于2015年2月28日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一、复议机关处理结果
我办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桃江县政府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存在如下问题:
1、首泗湾组入股分红山到底是“老屋冲”还是“老屋巷子”这一争议焦点桃江县政府没有查实;
2、桃江县政府所作处理决定调查事实与处理结果不一致,既承认首泗湾组将包括争议山在内的部分山林入股(入股山林所有权不发生变化)村集体茶场,却又将争议山确权给村集体;
3、村集体2008年以党员、组长会议的形式处置集体茶场不符合湘发(2007)15号文件精神;
4、本应村集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村民自治议决的事项,无须桃江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桃江县政府所作处理决定超越职权。
鉴于上述存在的诸多问题,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益府复决字〔2015〕6号行政复议决定(见附件三),其决定内容如下:
1、撤销桃江县人民政府所作的桃政决字〔2015〕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
2、责成桃江县政府指导和督促道关山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所含争议山的村集体茶场依法处置。
二、桃江县政府对益府复决字〔2015〕6号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作出后桃江县政府一直未落实,首泗湾组代理人周台纯多次到市法制办及政府督查室反映,要求桃江县政府严格按照复议决定落实,我办亦多次督促桃江县政府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桃江县政府以及桃花江镇人民政府认为该案争议山山林权属不确定,不能按湘发(2007)15号文件精神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请求对争议山重新进行确权。道关山村亦认为不能对所有村集体茶场和其他山林进行表决,只能针对争议山进行表决,否则会引起更大的纠纷,且鉴于当时的现状,村民代表大会难以召开;
桃江县政府一直未落实益府复决字〔2015〕6号行政复议决定,桃江县政府于2016年8月10日向市政府书面请示《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准对桃花江镇道关山村村办茶场权属纠纷案依法实施行政确权的请示》(桃政〔2016〕44号)(以下简称请示)(见附件四),提请市人民政府修正益阳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益府复决字〔201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第二条决定内容,要求重新对争议山进行确权。
三、我办的处理意见
我办对桃江县政府的《请示》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就《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湘发〔2007〕15号)文件精神的理解及该案的处理与桃江县政府以及周台纯一起到省林业厅进行了专门的咨询和汇报,省林业厅相关处室口头答复,执行该文件的前提是山林权属清楚,村民不能对权属不清的经营权问题进行表决,权属不清的要按照林木、林地权属处理规定进行确权。随后我办对原复议案件重新进行审查,认为对于首泗湾组入股村集体茶场的山林到底是争议山“老屋冲”还是道关山村所述的“老屋巷子”,首泗湾组与道关山村持不同意见,且桃江县政府所作的桃政决字〔2015〕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并未查实,该争议山确实存在权属争议。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湘发〔2007〕15号)文件精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前提必须是产权明晰。而该案中产权不明晰,不宜按照湘发(2007)15号文件精神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所含争议山的茶场进行处置。我办同意桃江县政府的请求,对争议山先行确权,并于2016年8月24日向市政府领导呈报了《关于〈桃江县政府关于请求批准对桃花江镇道关山村村办茶场权属纠纷案依法实施行政确权的请示〉的有关情况汇报》(见附件五),建议撤销市人民政府益府复决字〔2015〕6号复议决定中的第二项,责令桃江县人民政府依法重新处理该山林权属纠纷。时任常务副市长杨跃涛在汇报材料批示同意我办的处理意见。
四、第二次作出复议决定的情况
我办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因益府复决字〔2015〕6号行政复议决定中部分内容与《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湘发〔2007〕15号)(见附件十一)文件精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的规定,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7日作出撤销益府复决字〔201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决定(见附件六),并就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事项由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016年9月7日,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益府复决字〔2016〕22号行政复议决定(见附件七),其内容为:一、撤销桃江县人民政府所作的桃政决字〔2015〕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二、责令桃江县人民政府对争议山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复议决定作出后,周台纯所在的组以及村上均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桃江县政府重新进行调查后,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桃政决字〔2016〕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见附件八):争议林地桃江县桃花江镇道关山村“老屋冲”茶山林地所有权属桃江县桃花江镇道关山村集体所有。周台纯所在组不服,于2016年12月30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见附件九)。
五、第三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周台纯所在组对桃江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桃政决字〔2016〕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不服,于2016年12月30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我办于2017年1月3日受理后,经过认真慎重的审理,认为周台纯所在组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述的除争议地“老屋冲”茶山之外的山林归属问题与复议事项没有关联性,决定不予审查。另外原道关山村于1968年开始分批次组建的“道关山茶场”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且对争议地“老屋冲”茶山已按当时的政策进行了找补平衡,其林地所有权应属原道关山村集体所有,桃江县人民政府所作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作出益府复决字〔2017〕1号行政复议决定(见附件十)维持桃江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桃政决字〔2016〕第2号行政处理 决定。
我办多次将该案向省、市纪委和省法制办汇报,省法制办正
书面回复周台纯。省、市纪委和省、法制办认为我办处理此案,实体、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
益阳市政府法制办
2017年7月7日
2017-06-16 13:4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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