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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峰区法院乱作为滥用职权包庇犯罪

2018-9-17 17:53:39发布26次查看
石峰区法院副院长罗拥军没违法?兼复株洲中院纪检组
被株洲石峰区法院副院长罗拥军和其亲哥哥罗成“玩”得晕头转向、欲哭无泪的我——重庆弱女子蒲玉雪,因前些时候就自己的遭遇举报到我所信赖的株洲中院纪检监察室,我以为该院纪检监察室会高度重视我的举报,严查罗拥军的司法腐败行为,谁知1月29日我接到自称是该院纪检监察室一位姓彭的副组长的电话,彭组长告诉我:你投诉举报石峰区法院副院长罗拥军干预案件,经过调查查无实据。关于判决部分不判利息,被告罗成妻(段盛玲)不负连带责任,关于个人接单,夫妻是否有共同偿还的义务,法律上有争议。二审维持原判了,除非启动再审,把这个判决纠正过来,既然中院判了,说罗拥军干预,就不好讲了。彭组长最后问我是否服调查結果?我说持保留意见,并告诉彭组长:罗拥军是否违法,要问问我的律师。
彭组长的话犹如当头给我浇了一盆冰水!
彭组长说罗拥军没违法,那么,我请广大网友帮我看看罗拥军究竟是否在我和他哥哥罗成的案子上涉嫌违法!
第一,2015年4月30日,株洲石峰区法院判令罗成还我35万元的判决书,要求罗成10天内偿还我35万元,但株洲中院7月20日下达的二审判决书已逾半年,罗成仍拒不执行,他已经触犯了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罗拥军明知其哥哥罗成涉嫌犯罪也不闻不问,请问彭组长,这是否涉嫌包庇犯罪?
第二,负责执行工作的石峰区法院副院长罗拥军,在该院冻结他亲哥哥罗成的房产时,明明知道罗成有两套房子,却故意同时冻结罗成两套房子,而每套房子冻结50%的产权,开创了全国首例“另类”冻结法,导致执行困难,现在天元区法院的执行法官总说冻结50%的产权也可以执行,但就是不见执行一分钱到位,老是在忽悠我。请问彭组长:没有罗拥军的授意和干预,石峰区法院的执行法官会弄出个冻结50%的冻结法吗?罗拥军难道不涉嫌滥用职权干预司法犯罪吗?
第三,罗成的老婆段盛玲以“赠与合同”起诉我,但我和罗成之间根本没有所谓的“赠与合同”,这种假案石峰区法院竟然受理了,没有罗拥军帮助不懂法的段盛玲操作,石峰区法院会立案吗?后经舆论监督、段盛玲才不得不撤销此案,请问彭组长:罗成借我钱以及一审判决罗成还我钱的时候,罗成和段盛玲是睡在一个枕头上的夫妻,段盛玲有何理由不承担连带责任?罗拥军伙同段盛玲炮制假案,让段盛玲在石峰区立案成功,他是否涉嫌徇私枉法罪和包庇罪?
第四,石峰区法院冻结了罗成名下两套房子50%的产权后,这两套房子既没贴封条,也没有贴告示,且两套房子都还在出租,这种虚假冻结罗拥军无疑是在罗拥军的操作下完成的!请问彭组长,罗拥军默许其麾下搞虚假冻结是否涉嫌滥用职权罪?
第五,我于2015年12月31日就给天元区法院的执行局副局长刘永奇提交了财产线索和申请执行书,告诉其罗成有一辆宝马车、两套房子、一栋楼房、一家公司,我要求刘永奇立马将罗成的宝马车查封,但刘永奇嘴里说冻结50%的产权也可以执行,但就是不见执行行动,到了2016年1月6日,刘永奇告诉我罗成的宝马车不见了,实际上是罗拥军得到报信后代替罗成(罗成因涉嫌制度犯罪被长沙警方关押)将其宝马车隐藏了,其他财产也在陆续转移处理中。请问彭组长:罗拥军不但不积极不配合主动督促天元区法院执行,反而和天元区法院执行法官相呼应替罗成转移财产,罗拥军是否涉嫌包庇犯罪?
第六,对于石峰区法院判决的案子,石峰区法院虽然可以移送,但不应该移送!一般地说,移送案子要由当事人提出而由法院批准,我并没有提出移送的申请,石峰区法院何必“自作多情”地移送我的案子?石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白纸黑字:“被告罗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蒲玉雪本金35万元”,假如罗拥军秉公执法的话,令下属执行判决、让罗成还我的钱就行了,何须移送到天元区法院去执行?石峰区法院自己判决的案子自己执行,那样既快捷又彰显法不容情、执法如山的公正,你拿“避嫌”来遮掩拖延执行的丑恶真实动机,岂不是欲盖弥彰吗?正是由于石峰区法院的“移送”,才导致我的合法权益至今未能回归,请问彭组长:在这一过程中,罗拥军没有涉嫌滥用职权、妨碍执行吗?
上述六条,条条都是罗拥军涉嫌滥用职权和包庇犯罪的直接或间接的证据,怎么会“查无实据”?请彭组长再次针对我在本文章提出的驳斥性质疑作出回复!假如拒绝作答,我年后只好再次向株洲中院纪检监察室举报罗拥军的违法犯罪行为!
http://www.sxfj.gov.cn/省纪委的网站有效力,可以试一试,总有说理的地方
2016-01-31 14: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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