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的形象被徇私舞弊的干警撕扯得体无完肤的申诉
申诉人:钟年生,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石马山镇麦冲村人(原石马山镇政府马头山煤矿承包人)身份证号码:43250319501227***2,电话号码13397580459。
被申诉人:梁跃进,男,汉族,系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石马山镇派出所原副所长,身份证号码,43250319571214***1。
案发20年了:1996年7月9日至8月6日,涟源市公安局石马山镇派出所原副所长,梁跃进公案私办,怂恿地痞势力敲诈勒索、非法抓人、哄抢财产、破坏企业、至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8万余元的犯罪行为,经涟源市委、市政府授权委托乡镇企业局组织专案调查组,《关于钟年生上访情况调查》汇报文件、公安部、厅、地市局2004年督办、最高检察院《『2008』高检控复字第66号》交办、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6)湘13刑终261号]裁定,均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受到3年以上刑罚的追责。
由于涟源市石马山镇政府与派出所梁跃进的徇私舞弊,案发时拒绝出警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事后拒绝立案查办,特别是公安部等机关督办后,涟源市公安局直到2007年6月26日,才勉强组织调查组,但又不立案查处,只是出具《关于钟年生上访案的调查汇报》文件(附件在后),以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否认涟源市委、市政府授权委托调查组认定的客观犯罪事实,将犯罪嫌疑人吹捧成抢劫、破坏企业的英雄,庇护其逃避法律制裁的事实如下:
1、“被钟四红用铁钯挖伤”。被钟四红正当防卫受轻微伤,能否受法律支持?“汇报文”中有恶意隐瞒事实真相混淆是非之嫌。
2、“构成重伤”。重伤的证据在哪里?无凭无据,有违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
3、“找煤矿承包人钟年生要医疗费”。有何要钱的凭据和理由?无凭无理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公然的敲诈勒索!
4、“从煤矿拉走原煤100多吨,就近放在公路边卖掉”。合法的个人财产以暴力抢去占为已有,是明显的抢劫行为。
5、“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出面请钟年生及易良中家人一起协商”(通知附件在后)。梁跃进易双明等6犯罪嫌疑人非法洗劫摧毁马头山煤矿事隔165天后,地面设施已成废墟;井下被水淹,巷道、机械设备毁于一旦,协商还有何意义?
6、“由负有民事责任的钟年生一次性再补偿易良中医疗费用3500元”。承包人要负民事责任的是本企业雇工在正常生产中的突发事件,不是外来寻衅滋事扰乱经营、打架斗殴的地痞流氓。
7、“放言重新开采煤矿”。这是涟源市委、市政府要求乡镇企业局调查组拿出处理意见,汇报文件中的第七页中的建议:“建议石马山镇政府负责资金和技术修复煤矿,尽快恢复生产”。
8、“钟年生另案被劳教”。梁跃进是钟年生的被控告利害关系人,劳教档案里的所谓违法事实都是他捏造的,不经当事人审阅认定,持枪亲自上门逮捕申诉人夫妇两人去劳教,这是报复的铁证。
9、“无合法开采的手续”。这是石马山镇政府的“犯罪”?明知不“合法”的企业发包给承包人;既是不合法,法律也不允许犯罪嫌疑人非法摧毁啊!
10、“煤矿财物被哄抢的事实存在,但查证的情况与钟年生所报的数额出入较大”。既有哄抢客观事实存在,涟源市公安局为何事发时不立案查办?公安部交办后,为何又不立案查办呢?
11、“部分哄抢人员还未到案,此案正在侦查中”。无休止的侦查?是保护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的佐证。
12、“哄抢人员大部份是钟年生的债主”。案发正是双抢农忙季节急需用钱期间,职工工资都已结付清楚,不存在债主的事实。
在涟源市公安局“调查汇报”文中以上徇私舞弊的铁证面前,2009年1月5日,石马山镇政府从运动员角色突然钻出来扮演裁判员充当庇护犯罪嫌疑人的肩客:搬出《关于钟年生上访一事的处理意见》附件在后。“意见书”中白纸黑字文明是困难救助金,事后怎成了为犯罪嫌疑人买单的赔偿款,并拒绝“意见书”规定期限内申诉人的合法复查申请、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呢?(附件在后)
2014年6月5日,在申诉人穷追不舍之下,涟源市公安局重蹈覆辙作出《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以所谓“联席会、承诺书”为处理理由,“如对处理意见不服,30日内提起复查请求”为骗局。申诉人将复查请求邮寄达涟、娄两市公安局后,没有收到复查否的任何音信(附件在后)。案发至今,申诉人从未参加过“联席会”和收到过参加联席会之类的通知文书,更没有向任何机关写过放弃追究犯罪嫌疑人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承诺书,唉!公安机关答复意见书内容为什么如此空洞无实,明目张胆徇私舞弊呢?这难道不是撕扯公安机关的形象吗??
2916年8月8日,涟源市公安局王永旭局长受理本案交代局信访科办理,并口头承诺给个满意的答复;9月26日申诉人再次给新调来的罗宜秋局长申诉交材料时,公安局信访科领导抢先拿去,说找他们处理,但至今也没有处理结果。
综观以上事实,申诉人认为:
一、本案是一件众目睽睽之下的哄抢公私财产、摧毁企业的刑事犯罪案权属司法机关管辖处理。涟源市石马山镇政府2009年1月5日,《关于钟年生上访一事的处理意见》书,是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的产物;拒绝复查申请请求是违反法定程序、剥夺申诉人的法定权益。
二、涟源市公安局接受公安部等公安机关交办后,应该立案而又不立案查处;也不按照娄底市公安局楊志杰局长的文明交代“按汇报材料最后第四条为落实”,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归案,是公然的挑战上级领导、挑战法律,袒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三、涟源市公安局作出《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的以所谓“联席会、承诺书”处理信访事项为理由:是以言代法,强奸处理信访事项:受理、复查、复核三级结案程序的佐证。
四、申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2016湘13刑终261号]娄底市中级法院裁定: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应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不属自诉范围不予受理”。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这不是申诉人的失误,涟源市公安局石马山镇派出所对此案始末不立案、不提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申诉人对本案一拖20余年,不立案、不查处、不复查,应该逮捕犯罪嫌疑人归案不逮捕、该追回的经济损失不追回、该返还的财物不返还的荒诞处理意见都不服,无奈之下特向红网公开发表。申诉人坚信总有一天还公道于申诉人!
此致
申诉人:钟年生
2016年11月6日
天高皇帝远,事在是人为。
官官相卫,希望不要气馁,总会有人管的,一直告倒他们
2017-02-22 19:4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