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秀珍、黄豪谦诉邵东县规划局,规划间距违法,一审唐胜主审,二审肖竹梅主审。诉讼活动行为违法,终身追责!
一、肖竹梅、唐胜判非所诉的司法活动行为违法:
<一>、第三人新建扩建住房,未获准施工许可。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唐胜开庭审理时,规划局和第三人沒有举证新建扩建住房的施工许可证。一审判决后,邵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告知申请人:第三人新建扩建住房未获准施工许可,现建筑物属于非法建筑,依法应当拆除。新建扩建住房未获准施工许可的新证据证明,原判决应当依法撤销。
<二>、第三人新建扩建房规划间距小于6米违法的证据,原判认定为改建房的规划审批程序合法的证据,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法庭质证证据均为新建扩建房规划间距违法,判决改建规划审批程序合法,判非所诉,认定事实错误。
2014年7月9日,邵东县城乡规划管理局《邵东县和平社区赵建江、赵国辉、袁少成、谭安田拟建住宅现状图批前公示》,项目位于解放路旁(原饮食公司内),总用地面积307平方米,拟建五层,批建六层。申请人肖秀珍、黄豪谦的26平方米面积二层住宅,西面墙外是原饮食公司住户的共同共有坪地和通道,与现赵建江等四户扩建六层住宅,间距不足4米,严重挤占了肖秀珍、黄豪谦住宅的室内通风、采光、曰照条件。
依据《邵阳市城市建设管理试行细则》规定,城市房屋的新建,扩建应充分考虑与周围建筑物的关系,不挤占其自身的采光、曰照、通风条件。规划许可间距违法,行政侵权。
2、2014年7月9日,邵东县城乡规划管理局《邵东县和平社区赵建江、赵国辉、袁少成、谭安田拟建住宅现状图批前公示》后,原饮食公司的住户各自主张了自己的权利,警示规划只能原址改建。邵东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违返建筑间距,行政许可侵犯饮食公司住户共同共有的坪地和通道。原判决把朱腊华相邻人同意第三人原址改建协议证据,认定为第三人新建扩建房规划审批程序合法的证据,认定事实错误。
3,肖秀珍、黄豪谦的房屋权属来源于母亲朱腊华。第三人的私房规划公示前,肖秀珍、黄豪谦的房屋产权登记过户己经完成。朱腊华无权作为相邻权人与赵建江签订原址改建房协议。原审认定“可以视为赵建江己经征求了相邻权人意见”。认定事实错误。
4、肖秀珍、黄豪谦的住房来源于朱腊华的单位安置房,该单位住户院落内的空坪属于相邻住户共同共有。原审认定院落内的空坪属国家所有事实错误。
<三>、原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邵东县规划管理局对第三人新建扩建住房规划间距违法,挤占相邻住户肖秀珍、黄豪谦、朱腊华住宅通风、采光、曰照条件造成的损害;饮食公司住户共同共有坪地和共同共有通道的损害,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审判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适用法律错误。
<四>、原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审法庭调查,审判长唐胜没有向第三人释明必须举证新建扩建住房获准施工许可,证明第三人的现建筑物审批程序合法;二审未开庭审查施工许可证的新证据。原判决违反新证据公开开庭审理的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五>、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
邵东县人民法院,(2015)邵东行初字第44号《行政判决书》对申请人诉规划间距小于6米违反间距规定未审理;对被申请人行政许可在饮食公司住户共同共有的坪地和通道非法新建扩建住房未审理;对行政许可侵权挤占饮食公司相邻住户肖秀珍、黄豪谦、朱腊华私人住宅室内的通风、采光、日照条件未审理;对侵占申请人和饮食服务公司共同共有坪地和通道的共同共有权未审理。遗漏了判决确认规划间距违法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驳回起诉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估计怎么搞只有律师看得懂
2016-10-09 13:1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