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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交警大队丁姓民警处理肇事逃逸事故不负责

2018-9-17 6:14:13发布31次查看
10.2下午四点左右开车在一条没有标线的道路会车时对方车辆撞坏我的车反光镜,对方没有下车也没有停留直接开走了,后来通过我的车上行车记录仪报警后执法的丁姓民警毫无政治法律公义,居然说逃逸的车辆和我车为共同责任,石门县交警大队丁姓民警,电话为139 7566 ****,现场处理问题一味的逃避处理问题,就让我和逃逸方在办公室吵着处理,自己出去接电话逃避现场问题处理,还说对方不是逃逸,包庇对方逃逸过错,对方现场承认没有下车直接开车驶离现场,丁姓民警对于这样包庇的处理行为只因对方是个社会小混混。
在事后我对他说对方逃逸,可能是无证驾驶,可能是饮酒驾驶,而丁姓民警却说你怎么不当着逃逸者说,我觉得这个应该是我说的吗,这不是一个民警应该知道的最基本常识而且应该由民警自己说的吗?什么时候执法者不知法,反而让老百姓学习法律来自己来处理自己的问题,没有天理。
竟然还有如此之事情!
关于“石门县交警大队丁姓民警处理肇事逃逸事故不负责”的回复
网友xtmtd:
您好,对于您反映石门县交警大队丁姓民警处理肇事逃逸事故不负责的问题,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2日15时54分许,陈某驾驶湘j6**小型普通客车,在石门县龙凤园艺场路段,与相对方向由丁某驾驶的湘a**小型轿车会车时,两车后视镜相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驾车离开现场。
二、事故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人丁某电话报警。接警后,当班丁姓民警通过行车记录仪视频查到对方车辆号牌,并通知车主及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到我队处理。车主陈某甲、驾驶人陈某及乘坐人覃某随即来到我队处理此事。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及成因没有异议,因事故仅造成双方车辆左侧后视镜不同程度损坏,当班民警建议双方协商,但未达成协议。
由于事故发生在国庆节法定假日期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送达法律文书顺延至节后工作日,因此,丁姓民警口头告知事故双方都负有责任,陈某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不构成逃逸,请双方节后来交警大队签收事故认定书。 2017年10月10日上午,陈某来到我队,而丁某称其已在长沙上班,近期不到石门。办案民警依据当事人和证人陈述及丁某提供的行车记录仪的视频资料,下达了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书,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
三、对帖中几个问题的说明
1.关于办案民警在双方协商时在办公室外接电话的问题。当日丁姓民警为事故处理值班民警,需要处理其他事故,而当时双方协商时声音较大,另一起事故当事人来电咨询处理进展情况,室内听不清楚电话内容,他只好在办公室外接听。
2.关于陈某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一点小事情,谈不上肇事,当然也就无所谓肇事逃逸了
我想说既然没什么事为什么要开车离开,可以下车看看再走啊!
2017-10-02 22: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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