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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司法监督体系的履职缺陷已不容忽悠

2018-9-17 4:06:33发布30次查看
平江县:司法监督体系的履职缺陷已是一个不可以忽悠忽悠的社会问题
今天下午,我在岳阳市人民检察院遇上了一个平江县姓王的上访纠缠人员,这个王某“糊搅蛮横”的控告要求是查处“枉法裁判”的主审法官。他的控告理由是用人单位没有辞退他,他也没有申请辞职与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也没有受理他们的仲裁,双方在法院的诉讼争议就是工资的发放与社保费用的交纳。
结果法官的判决是解除劳动关系,这个判决与诉求显然不符。这就是枉法裁判的典型,故此坚持控告“枉法裁判”,赖着检察机关受理。
而且,他知道法律规定了民事诉讼有一审、二审、再审、抗诉等等司法救济途径,但法院的行为就是死猪不怕开水烫,交了材料不开条,申请再审无回音,他求法院领导开恩,结果法院领导要求保安将他拖出法院的大门,他是求诉无门,强烈要求检察机关进行司法监督,故此糊搅蛮横, 控告枉法裁判。
但岳阳市检察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院对再审不服或者是再审遇期不答复的情形进行受理,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只是对程序审查,不是实体审案,况且,检察机关的抗诉结果还是要回转到法院去“一枉定音”,如果法院不改判、不认错,检察机关是没有办法的。目前,“枉法裁判”这一块,检察机关主要是对虚假诉讼进行受理,而当事人反应的情况不是虚假诉讼,故此,检察机关不能直接受理,尽管事实情况特殊,检察机关还是帮不到忙。
当事人认为,一个显然的枉法裁判错案,一个诉求显然不能对称的典型,他上访控告了九年,九年中,纪检、人代、政法委,能去的地方都反复去了。结果法院把他拖出来,检察把他堵在外,纪检、人代、政法不审案,今天,他该去找谁啊?
真是啊,九年了,一个简简单单的问题,这个当事人王某该去找谁啊……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规定的发布内容》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6、枉法追诉、裁判案(第399条第1款);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第2款)是人民检察院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他赖着要检察机关受理真的是错了吗?!错了吗?!错了吗……
回想一下网上的帖子,平江的农民需要保护耕地,平江的政府要保护覆盖在耕地之上的积砂,结果,耕地上的积砂影响了耕地的种植,所以出现了保护对象的争议,如今这种争议,三十几份行政判决还是决定不了应该保护积砂还是保护耕地。尽管矿区的农民已经无地可耕,老农的饥饿己经出现死亡。农民的求生出现了偷鸡摿狗度日食,然而,应该保护积砂还是保护耕地,这个“敌对问题”就是不能达到团结与统一。
其实:我们追溯社会出现的糊搅蛮横,真正的主流原因还是来源于司法的履职缺陷与行政暴力的野蛮手段,今天,我公布这种现象,但愿相应的监督能够建立起良好的制约。
平江是奇怪的!手痒的暴拆乡干部是在反对声音中升职副处;毁灭耕地来栽刺棍的县领导是在反对声音中升职调离;平江的火电书记由秘书长期挡驾,百姓永恒排斥在“权力围墙”之外。平江的法院将上访人员拉出大们,这样赶走的是民心。平江的事情啊,确实让人匪夷所思了!
2017-03-02 20: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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