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友接到湖南省祁阳县肖家村镇三合村六组袁忠成等六名村民实名联名举报反映材料.反映祁阳县林业局干部刘任松、奉爱军违反规定,利用职务影响,参与林权“承包”经营,与祁阳县肖家村镇三合村原任村干部袁培龙、张驿昆等人,“将全村各农户的自留山,由村统一收回”、“统一另行发包”的行为.
请求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涉事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举报被举报人刘任松、奉爱军违反规定,利用职务影响,参与林权“承包”经营,与祁阳县肖家村镇三合村原任村干部袁培龙、张驿昆等人,“将全村各农户的自留山,由村统一收回”、“统一另行发包”的行为;
2、请求上级领导派员查处被举报人以承包为由,严重侵害农户自留山合法权益,谋取私利的行为;
3、请求上级领导责令祁阳县林业局撤销错误登记在张金生名下,由张金生与刘任松、奉爱军按份共享的林权证书;
4、请求依法返还举报人的自留山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更正滥加在申请人林权证备注栏中的错误。
5、请求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执法犯法、假公济私,严重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责任。
举报信内容显示,祁阳县肖家村镇三合村于2006年9月15日召开全村党员村民代表会议,未经农户同意,以修公路需要资金为名,决定:“将全村各农户的自留山,由村统一收回”、“统一另行发包”。
二、2006年10月刘任松、奉爱军、张金生三人,与时任祁阳县肖家村镇三合村的村干部袁培龙订立了《山林承包合同》,承包全村各农户的自留山。
被举报人刘任松、奉爱军二人系湖南省祁阳县林业局干部,其时分别在祁阳县林业局和下属单位任职,刘为局调纠办主任,奉为某林业站站长。
必须指出的是,会议决议是:收回的林地,以150元/亩计算,另行发包二十年。我们所知,全村农户自留山面积实有约2300多亩,以此计算,承包款应为345000元以上,但是,《山林承包合同》第一条却是,“甲方将本村一九八二年到户的自留山的林地使用权权和林木所有权从村民手中收回并以88000元的价格发包给乙方,经营期限为二十年。”
合同中的承包款比按会议定价计算的价款少257000元以上,仅为会议定价的约四分之一。其中黑洞,谁人可知?
三、祁阳县林业局在林权改革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于2010年,滥发了林权证,给张金生和被举报人刘任松、奉爱军三人,将三合村各农户的自留山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全部登记在张金生名下,并附记张、刘、奉各占三分之一。
4、我村农户的自留山山林权,是经祁阳县人民政府于一九八o年代初颁发的林权所有权证确定的,应当受法律保护。
5、我们不知被举报人是如何谋划将农户自留山“统一收回”、“统一发包”的,但祁阳县肖家村镇三合村原任村干部袁培龙、张驿昆等人与在祁阳县林业局工作的被举报人刘任松、奉爱军之间事先即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是可见的,张金生只是他们利用的一张牌。
我们有理由相信,张金生进行承包,将农户自留山林权登记在其名下,并取得林权登记证书,但林权却由刘、奉、张三人享有,这是离不开刘、奉的职务影响的,刘、奉因此而各得三分之一林权。
6、我们是经多次强烈呼求才于2015年2月从村干部手里得到祁阳县林业局2010年12月制作,应颁发给各农户的新的林权证的。
我村农户的新林权证备注栏,均记载林地、林木属张、刘、奉三人享有(见附件5,即新林权证10页)。
当年3月,举报人委托律师到祁阳县林业局查询相关事项,得到《村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文本和《山林承包合同》,我们向林业局提交祁阳县社员房前屋后植树、自留地造林林权,证明新林权证记载错误,并要求予以纠正,得到的答复是,登记是以《山林承包合同》为依据的,对合同的效力要由法院处理。
7、祁阳县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三次裁判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将法律当儿戏,其中疑云重重,或许其关系网已织到了法院。
2015年5月我们针对三合村的决定和《山林承包合同》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至今已历时30个月,祁阳县人民法院对案件作了二次判决一次裁定,其中前二次裁判已被永州市中级法院撤销,最后一次判决的结果与第一次判决结果相同,驳回了我们的正当诉讼请求,我们再一次提出了上诉,其结果试目以待。
为了有利于查处相关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并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此举报并提出前列请求,请予支持。
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决不允许在群众面前自以为是、盛气凌人,决不允许当官做老爷、漠视群众疾苦,更不允许欺压群众、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
希望能使假公济私,滥用法律者得到查处,还百姓公道。
2017-12-02 23:59: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