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现更改名为湖南省湘易嘉业建设有限公司)二队负责人张光荣与被告张家界广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张家界广茂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广茂园二期别墅小区”江明苑别墅房屋编号为10号栋、50号栋房屋两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因2013年4月的裁决书到现在2016年7月都没有执行,这是你们法院的严重失误,严重影响了我的经济发展。 我张光荣特此请求法院将“广茂园二期编号为50号别墅房屋”评估拍卖,抵广茂园欠张光荣工程款及银行利息九十多万整,请红网记者站督促执行。
首先你要确定一下这个裁定书生效没有,如果在生效后的10日内,对方没有自觉履行的,你可以在10日后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有任一方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上诉的,则仲裁裁决书不生效,你不能申请执行。
你在向法院申请执行前,应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裁决生效证明,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该向法院提交书面的执行申请书、仲裁裁决书、裁决生效证明、你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对方的工商登记资料。
2016-07-20 11:1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