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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湖区法院审判楼工程被赖账

2018-9-16 5:10:09发布31次查看
天理昭昭,法院赖账司法公信何在?
罄竹难书,官官相护百姓何处申冤?
——湖南益阳大通湖法院恶意赖帐天下丑闻
我是湖南益阳大通湖法院审判楼项目负责人杨彬,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1051362***。由于大通湖法院拖欠我工程款三百多万元长达八年故意不还,我递交诉状三个月了也石沉大海,迫于无奈之下,我只得借助红网向各位领导、各级领导机关实名举报益阳大通湖法院院长邹兆洲为官不为,故意刁难,欺压报复百姓,恶意赖帐的行径。此文如有不实,我愿意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我无数次找大通湖法院、益阳市中院寻求合法解决途径,可大通湖法院毕竟隶属益阳,得到了益阳市中级法院不遗余力地袒护,两法院一再推诿,反复忽悠,事情截止今天还是得不到解决。这八年讨债费用都不少于30万元。走投无路之后我于2017年3月递交了起诉状,但大通湖法院甭说依法审理,至今连案也不立。我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大通湖法院向我公司支付工程款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共计3381738.20万元。(利息以一期5288603.79万元二期2011331.21万元为本金,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为计算依据,2010年9月20日和二期2011年12月29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应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收到诉状三个月了,益阳中院和大通湖法院极尽忽悠之能事,暗中设阻,时至今日都未立案(大通湖法院是被告,益阳市中院指定到大通湖法院起诉。让被告审理自己?)。古有“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更何况状告法院,不用想那是投诉无门!试想一个老百姓要想得到公平与正义该有多难?
事情经过如下:我先后于2009年6月10日和2010年10月20日与被告大通湖区人民法院签订大通湖区人民法院审判大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大通湖区人民法院审判楼装饰与室外附属工程合同,原告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该两项工程均通过竣工验收和依法审计且已交付使用。但被告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所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且对原告的合理请求极尽推诿之能事。我作为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借民间高息支付了工程材料款和三四十个农民工的工资,债台高筑。多次向大通湖法院催讨,也许无财力疏通打点这些众所周知的原因,大通湖法院院长邹兆洲(2015年调任大通湖法院任职),不依合同和审计结论跟我结账,“你有本事起诉我,我新官不理旧事”,对于前任党组形成的还款框架协议他大放厥词“谁吹的泡泡你找谁去”。我跟他讲我向益阳中院陈院长和市政法委董书记反映了,他们说要督促解决。到后来,邹兆洲见都不见我了,有几次我进办公楼找他,他还批评斥责法警“谁让你们放他进来”,威胁说要把我抓起来,他采取的就是不闻、不问、不理,能拖则拖。有合同和审计结论,债务人却有钱不给,仗着自己是法院,要债权人去起诉,而起诉他们又不予立案,债权人找债务人协商要账,债务人不予接见还要利用国家赋予的司法权把债权人抓起来。债权人依法起诉,却是官官相护,三个月了还没有立案。人民法院在我心目中曾经是何等威严,人们都说,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人民法院赖账,有合同不依、有法不遵,恶意拖欠农民
工工资,居庙堂之高而不忧其民。由此可见,作为一介平民,要依法维权的道路是何其漫长!试问天下苍生:“天理昭昭,法院赖账司法公信何在?罄竹难书,官官相护百姓何处申冤?”
社会需要诚信,司法是构建诚信社会的保障,在民事活动中,法院更应以民事平等主体的身份模范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更应敬畏法律,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敬请相关部门领导督促大通湖院守法、守信,尽快还钱。为盼!
大通湖法院审判楼工程项目负责人:杨彬
2017年 6 月 17 日
总之,这类事件的发生,严重的影响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公信力,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但作为执法部门,还是要严格落实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也是给群众一个公平公正的交代。这样才能让老百姓得到公信力
2017-06-17 10: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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